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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集錦15篇

申請書6.59K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申請書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正確運用申請書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來參考自己需要的申請書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集錦15篇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

申請人:張錦屏

民族:漢

性別:女

年齡:51

委託代理人:徐XX

職業:律師

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隴西里97號105房

申請人因許國慶訴申請人詐騙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越秀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於20xx年3月10日收到貴院已受理原告許國慶訴申請人詐騙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越秀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雖然本人的戶口所在地是廣州市海珠區隴西里97號105房,但是在19xx年底下崗後一直在越秀區大新西路連元街25號後座和文張念祖母戚伍蓮雙親同住生活。現有現在大新西路連元街道部門的梅愛東、何志華、陳秀珠等給予的'證明為證,證明本人確實居住此址。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訴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海珠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並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請予准許。

  海珠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錦屏

  20xx年4月5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2

申請人:________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職務:總經理

請求事項:將該案移送至滁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

事實與理由:

劉____與申請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合勞仲案字【20___】第522號),業經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在答辯與舉證期間,經申請人查證,20___年4月底劉____已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20___年5月初劉____與滁州________勞務有限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滁州________勞務有限公司將劉____派遣至申請人處工作。無論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還是作為用工單位,劉____一直在安徽________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請人從未將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辦公地為高檔寫字樓,均為業務營銷人員,也無劉____所述工作崗位)。申請人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均為滁州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當由滁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貴委予以審查,依法移送。

  ________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3

【案情簡介】 原告李彥軍訴稱:原告生產、經營民用建築類樓板。20xx年5月份,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後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約定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約定的付款進度為: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20xx年5月28日,經原告要求,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裡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該欠條中“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裡3.3米”部分系原告之妻書寫,但其中“14300元整。武喜軍”部分系被告武喜軍親自書寫並捺指印。但之後,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無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原告提供的證據有: 被告武喜軍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其主要內容為:“欠條 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裡3.3米,14 300元整。武喜軍”,用以證明被告拖欠原告貨款14300元的事實。被告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訴訟中,依原告申請,證人吳XX出庭作證(證人吳XX系隨車貨運人員),用以證明其曾隨原告一起為被告武喜軍運送樓板及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的事實。另外,依原告申請,本院依法調取了被告武喜軍的戶籍證明。庭審質證中,被告武喜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本院向原告及證人出示被告武喜軍的

戶籍證明,原告李彥民及證人吳XX均指認戶籍證明中頭像系樓板收貨人武喜軍頭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軍。對於原告提供的欠條及證人吳XX的證言,本院綜合分析認為,欠條中關於樓板數量、規格、貨款總額等資訊可以與原告的陳述互相印證,而欠條中送貨人及收貨人及欠條出具人又與證人吳XX的證言互相印證,故本院對於原告提供的證據及證人吳XX的證言予以採信。

【法院認定】經庭審質證,依據有效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下列案件事實: 原告李彥民生產、經營民用建築類預製板。20xx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後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另約定: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後經結算,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裡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之後,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

【法律分析】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本案中,原告李彥民與被告武喜軍之間

系口頭形式的買賣合同關係,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武喜軍在原告李彥民履行完交貨義務後,未及時支付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要,仍長期拖欠,構成違約,應承擔給付原告貨款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4

申請人:李XX,男,白族,xx年2月15日生,雲南省大理XXXXX職工,住大理市經濟開發區XX職工宿舍402室,公民身份號碼:532901XXXXXXX,聯絡電話138872XXXX。

申請事項:請求確定由宜昌仲裁委員會仲裁,駁回原告的起訴。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第八條明確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於20xx年 月 日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屬於仲裁的.受案範圍,認定雙方當事人選定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仲裁委員會對案件有管轄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即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了第八條仲裁條款作為解決雙方爭議的方式,該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及仲裁機構均作了明確具體的約定,已經具備仲裁條款的構成要件,根據20xx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檔案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依法應當認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告知雙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雙方當事人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故請求貴院依法審查雙方的仲裁條款,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附:合同影印件一份(原件待查)。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XX 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5

申請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

申請人因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9月6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xx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xx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xx年11月1日的所謂《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xx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合同書》,實際上是申請人於20xx年6月17日交給xx有限公司,用於《鋼材供應合同書》內部結算用的協議草案。該《合同書》不僅被xx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而且並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並未生效。

因此對於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申請人與xx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於20xx年11月18日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xx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後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採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場所在地,而非原告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人民法院對該案並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請予准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20xx年9月8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6

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省____市____鎮____路___號。

被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區____路___號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長。

上海合林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上海哲浦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現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如下:

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將案件移送____省____市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的案由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依照民訴法及司法解釋,本案應該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原則”,被告所在地____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____年修訂版)第八部分規定了“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的25個案由。其中,《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條只對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及“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併”、“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產生的'糾紛規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認為,除上述法律明確規定應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糾紛之外,其他案由的公司案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即: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所以,本案被告所在地____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____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請求貴院將案件移送給____省____市人民法院管轄,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7

再審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

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肅省高臺縣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為甘肅省高臺縣城關鎮安居路3號樓西側1單201室。在被申請人關於申請人在嘉定區有經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時,本案由甘肅省高臺縣人法院管轄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審法院裁定書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區,所依據是申請人的房產證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群居委會提供的《證明》,但此兩份證據根本無法證明上述事實。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訴人確實與某案外人共有一處位於嘉定區江橋鎮靖遠路799弄27號502室的不動產,且該房地產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記,離起訴之時也不足3個月,該房租賃給他人用作辦公寫字樓,申請人實際並不居住於此,而是在一直沒有固定住所-----其先後在普陀區、長寧區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並未在該房屋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原審法院憑登記於嘉定區的房產證在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經不起邏輯性推理,更有逞強爭奪管轄權之嫌。

(二)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群居委會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證明》(稱:牛*梅自20xx年1月登記入戶),但是隨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證明》(稱:具體進來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後者還有上海百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錦華管理處的書面證明,可見原審法院作出認定的依據已經無效。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原裁定認定事實依據的主要證據未經過法庭質證,且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視而不見”;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審法院在對管轄權爭議的'裁定過程中,就雙方證據情況,均既未組織質證也未徵詢申請人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據以裁判的“證據”的真實性受到質疑。這種做法既不利於查明事實的真相,更有違程式參與原則,使當事人的知情權、辯論權形內虛設,談何程式公正?

(二)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申請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證據目錄及有關證據材料,但二審法院在裁定書中對這些十分重要的證據卻視而不見、隻字未提,所作裁定純屬“閉門造車”,實在難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如果再審法院依法採納,則必然推翻原裁定。

綜上,在管轄權本來就錯誤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當事人質證,違背法律賦予公民的程式參與權、辯論權,形成了錯誤的事實判斷,進而作出了對申請人管轄異議極為不利的裁定。一個簡單的管轄權爭議,原審法院於當事人維權成本於不顧,兩次審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這與法院建立和諧社會的宗旨相背離。申請人報著對法律公平、正義的嚮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實現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高階人法院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8

申請人:H市A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絡方法等略)

被申請人:H市B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絡方法等略)

異議事由:

申請人因被申請人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現依法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裁定申請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訴申請人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申請人認為貴院沒有管轄權。理由如下:

1、訴爭合同是由香港A公司與香港B公司簽訂的。20xx年11月和12月的四份《點價協議》,也同樣是由上述兩方簽訂的。訴爭合同簽訂後,10%的訂金是由香港B公司支付給香港A公司的(見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香港南洋商業銀行轉賬證明書)。

2、訴爭合同與四份《點價協議》均明確約定:“此合同以香港法律為依據,所有仲裁在香港進行”。因此,雙方選擇的準據法是香港法,關於仲裁條款效力的判定,應適用香港法律。

3、依據香港法律,該仲裁條款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同意在香港進行仲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屬於有效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貴院沒有管轄權。為此,特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懇請貴院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

此致

  H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H市A公司

  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9

申請人:西安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因原告xx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xx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訴。

事實與理由:

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範本申請書申請人於20xx年x月x日收到貴院受理的xx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案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貴院應依法駁回原告起訴,理由如下:

在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第十一條第一款明確約定:“雙方在合同執行中,應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合同中發生的糾紛,若雙方協商不成時,可向對方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此可見,雙方對糾紛的解決機關已達成仲裁協議,原告對發生的糾紛應當向西安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而向貴院提起訴訟違反雙方約定且與法相悖。

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雖然雙方只約定了由對方的仲裁機構仲裁,但首先雙方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為仲裁,解決機構為仲裁委員會,而西安市只有一個西安仲裁委員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因此該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約定是明確的。本案應由西安仲裁委員會受理,貴院依法不擁有對本案的管轄權。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是真實有效符合法律規定的,貴院應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西安xxxx有限公司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0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職務:

請求事項: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你院已於xx年xx月xx日受理。我們認為,你院對此案件沒有管轄權,現向你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

事實與理由:(寫明本案的`事實經過及本案所涉及的有關管轄的法律、法規依據等)。

綜上所述,請你院依法作出裁定。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1

異議人:李xx,女,漢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雲南省大理市人,現住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xx鎮xx村委會桃樹坪組3號,身份證號532930xxxxxx,聯絡電話139872xxxxx.

異議人李xx於20xx年4月2日收到貴院受理原告王x訴異議人離婚糾紛一案民事起訴狀副本、編號為(20xx)汨民初字第xxx號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等材料,異議人認為此案不應由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管轄,而應由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特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李xx是此離婚案件的被告,湖南省汨羅市既非李冬慧的戶籍所在地,也非李xx的經常居住地.根據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轄原則,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異議人李xx與王x20xx年認識,交往一段時間後兩人便開始共同生活,並先後生育了三個孩子,於20xx年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結婚後原告李勇性格脾氣暴躁,生活一直過得不幸福、不如意,經常為瑣事打吵.最讓異議人擔心的是有時原告李x發瘋似得聲稱要將孩子送人,有時聲稱要將孩子賣掉,異議人一直在擔驚受怕中度過.20xx年異議人為了防止孩子被原告李x送人或賣掉,帶著大兒子李xx、小兒子李xx回到雲南老家.至今異議人離開湖南省汨羅市已7年有餘,且一直在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xx鎮老家居住生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是異議人的經常居住地.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異議人李xx及原告王勇均長期離開原住所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也沒有管轄權.

異議人李xx離開湖南省汨羅市已七年有餘,且一直在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xx鎮老家居住生活.原告王x也與三年前帶著女兒離開湖南省汨羅市,和其他女子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王x作為原告起訴與異議人離婚,應向異議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異議人的經常居住地是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並非湖南省汨羅市.因此,貴院受理王x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於法無據.建議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異議人經常居住地的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人民法院管轄.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xx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2

申請人:王某,男,漢族,1966年6月3日出生,現住XX省XX市XX路XX號,電話:1874993xxxx。

被申請人:高某,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住XX區XX鎮XX村XX組XX號。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依法將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貴院於20xx年11月30日將原告高xx訴被告王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等留置送達於申請人王xx母親住所,隨即王xx母親將上述材料郵寄給王xx,王xx於20xx年12月5日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但是自20xx年1月份因工作原因一直在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生活和居住,離開住所地已近兩年之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由經常居住地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被申請人高xx因故受傷的事故發生地為河南省濮陽市,隨即在濮陽市進行治療終結,無論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還是依照便於當事人雙方舉證、證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訴訟原則,應當由濮陽市華龍區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本案應當由申請人王xx經常居住地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12月20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3

申請人(原審被告):重慶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XX綜合樓

被申請人:XX,男,出生於19xx年7月10日,

身份證號碼:XXXX, 聯絡電話XX

住址:重慶市雲陽縣XX鄉XX村X組

申請事項:

將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2月8日收到金安區人民法院受理的XX訴申請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理由如下:首先,XX向金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據是“20xx年3月2日原告在XXX工地上班,具體從事水電安裝工作。20xx年3月19日上午10點,原告在被告成立的重慶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XX專案部指派的工作過程中,因電錶爆炸造成原告燒傷”。依據原告對其受傷過程的描述,是“工作過程中”,並非其他原因造成的傷害。因此,XX的`傷害應該屬於勞動爭議糾紛的範疇,一般情況下,職工工傷糾紛應該待受傷員工治癒後,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然後經勞動仲裁機構選定傷殘鑑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再依據傷殘等級,按照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條文進行裁定。其做法違背了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所以,XX的工傷事故應該移交六安市金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予准許。

此致 。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重慶市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0xx年二月十一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4

申請人:XXX,男,XX日生,加拿大籍。

申請人因周專訴其欠款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XX月XX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X訴申請人欠款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本人認為本案應由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申請人與周專之間的法律關係不是借貸關係是民事委託合同關係,周專委託申請人為其辦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該民事行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北京市朝陽區。

其次,北京市朝陽區並不是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申請人為加拿大籍華人,經常往返於國內外,並不再國內長期居住。申請人在國內臨時居住地為上海黃浦區。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因此,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特此請求貴院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請貴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申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5

民族: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申請人因許國慶訴申請人詐騙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越秀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於20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貴院已受理原告許國慶訴申請人詐騙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越秀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雖然本人的戶口所在地是___市___區______號___房,但是在20____年底下崗後一直在越秀區大新西路連元街25號後座和文張念祖母戚伍蓮雙親同住生活。現有現在大新西路連元街道部門的梅愛東、何志華、陳秀珠等給予的`證明為證,證明本人確實居住此址。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訴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海珠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並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請予准許。

  申請人: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