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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習心得

《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習心得1

最近,在學習完了《義務教育法》之後,我又學習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此談談我的幾點體會。

《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習心得

如今,面對社會組織形式多樣化,未成人保護工作的物件和依託發生了重要變化,未成年人保護事業尚缺乏高效、暢通的反映渠道和及時有效的解決途徑。一方面,在未成年人群體中,出現了脫離穩定社會組織、遊離於社會邊緣的群體。即使是正常接受學校教育的未成年人,由於休息日、節假日的增多,也有更多的時間脫離學校的管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失去了單位這一傳統的依託,必須尋找新的組織形式。社群雖然日益成為代表和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重要場所,但我國社群發展相對滯後,還不能有效承擔從政府、企業中剝離出來的社會職能。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已逐步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然而,社會各方面的保護和幫助還要通過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家長、教師和社會不可能時時刻刻呵護著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長本事,才能有效防範來自社會生活中的侵權侵害,應該讓他們懂得,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自我保護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維權不僅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維護法律的尊嚴。所以,在加強來自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的同時,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則十分必要。

學校是對青少年傳授文化科學知識的園地,也就是常言的智育教育。但是,學校還必須更注重向青少年進行道德素質教育,既做學問也教做人,兩者不可偏廢。棍棒教育與言教身教的關係。“棍棒底下出孝子”,這是中國傳統的教子經典。現在有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家長若用棒教,大打出手,是侵犯人權,子女可以將你告上法庭。棒教行不通,還是言教身教靠得住。言教就是像對待朋友一樣,平等對待子女,通過交流思想,講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要居高臨下,施以壓服。身教比言教更顯效果。如果做家長的成天圍著麻將轉,而要求子女安心寫作業;夫妻若成天為雞毛蒜皮吵嘴打仗,能讓子女不受干擾嗎?家長如虐待父母,對父母不孝,卻要子女敬重自己,只能是上樑不正下樑歪。凡此種種不良的身教,都將影響子女的道德素質培養。教師也是一樣,教師若平時口出髒話,或衣衫不整、隨意打罵學生,對學生的一生都影響重大,不但對學生的認知產生了影響,更侵犯了學生的權利。

總之,通過學習使我認識到,要教育好孩子一定要把教育建立在愛和尊重的基礎上。

《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習心得2

根據未成年工人身體未發育成熟的特點,為其健康成長而對他們採取的各種特殊勞動保護措施。又稱“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或“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它的內容主要是對就業年齡、工作時間、從事有害健康作業的限制和禁止。對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是國際工人運動長期鬥爭的重要內容之一。在資本主義發展的初期,資本家大量使用和剝削未成年工和童工,但迫於工人階級的鬥爭和工業發展的需要,資產階級國家不得不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如英國議會於1802年通過了《學徒健康與道德法》,是世界上第一部限制紡織廠童工工作時間的`勞動保護立法。該法規定:禁止紡織廠使用9歲以下兒童,學徒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並禁止從事夜班勞動。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成立時,就在其章程中規定“保護兒童、青工和婦女”;同年召開的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第5號公約即《確保兒童受僱用於工業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規定:“凡兒童在14歲以下者,不得受僱用於任何公營或私營工業或其任何部分”,第6號公約即《受僱用於工業的未成年人夜間工作公約》規定:“凡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任何公營和私營的工業企業或其任部分,均不得於夜間工作。”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舉行的六次全國勞動代表大會的決議中,都有對未成年工實行勞動保護的內容。1949年9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32條規定:“保護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1988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號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32條規定:“私營企業不得招用未滿16週歲的童工”。

《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習心得3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為他們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不僅關係到每一個孩子、每一個家庭、每一所學校,而且關係到整個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務是培養具有全面文明素養的人。讓孩子學會做人、學會做事、學會求知,讓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規則和秩序,懂得對自己行為的後果負責,這是家庭、學校、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

同時未成年人也是一個特殊群體,特殊之處即在於他們在社會中處於弱勢地位。他們從心理上正處於從無知到有知、從不成熟到成熟的轉變時期,心理上比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誘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們這個社會還是一個以成年人為中心的社會,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參照物是成人。

因此我認真的學習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本法中提到的五項權益和優先權感觸頗深:

未成年人將被賦予五項權益

原文: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和受教育權等權利。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此 文來源於文 祕 家 園侵犯。

解讀: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權利沒有做專門規定,只有一款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祝銘山解釋,生存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權、健康權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發展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發展全部體能和智慧的權利;參與權是指參與家庭和社會生活,並就影響他們生活的事項發表意見的權利。

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貧困、殘疾、失去監護和暫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實際困難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發生突發事件優先照顧未成年人

原文:優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公共場所和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解讀:草案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優先”二字,體現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優先的原則。未成年人優先的基本含義是,對他們的權利,對他們的生存、保護和發展給予高度優先,無論任何機構、任何情況,都應該把未成年人放在最優先考慮的地位。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工青婦室主任於建偉稱,在法律中明確未成年人生存、參與以及優先保護等幾種權益,應該說還是第一次。突發事件中優先救護未成年人的規定可謂優先原則的具體化。

作為教師每一天都面對的是未成年人,因此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我們教育工作者來說,應該放在首位!因此,有時間就要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