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校释》第三十五章
道家老子2.8W
執大象,天下往。
謙之案:傅、範本“象”下有“者”字。禦注“象”作“□”。案“象”借為“像”,易系辭:“見乃謂之象。”“大象”即大像也。成玄英疏“大象,猶大道之法象”,是也。
往而不害,安平太。
嚴可均曰:“平太”,禦注、大典作“平泰”。
謙之案:傅、範本、遂州本、邢玄、慶陽、磻溪、樓正均作“泰”,諸河、王本作“太”,道藏王本作“大”,“泰”、“太”古通。依舊說:安,靜也。釋名釋言語:“安,晏也。”晏晏然和樂無動懼也。平者安之至,泰者平之至,“安平太”為並列語。王引之經傳釋詞持異議,謂:“‘安'猶於是也,乃也,則也。老子曰:‘往而不害,安平太。'言往而不害,乃得平泰也。”
樂與餌,過客止。道出言,淡無味,
嚴可均曰:“道出言”,禦注、河上、王弼作“道之出口”,傅奕作“道之出言”。下“視”、“聽”、“用”三句各本皆有“之”字。“淡無味”,各本“淡”下有“乎其”二字。
羅振玉曰:敦煌本“口”作“言”,“淡”作“惔”,無“乎其”二字。
謙之案:王羲之本、範本亦“口”作“言”。範曰:“‘出言',王弼同古本。”是王本亦作“出言”。東條一堂曰:“道之出口”,古本、碑本“口”並作“言”。弘按此注及二十三章注,俱作“出言”。釋文出“尺類反”。合而稽之,王本經文本作“出言”明矣。其作“口”者,蓋缺上畫也。何晏景福殿賦注引亦作“出言”。
陶鴻慶曰:傅奕本“出口”作“出言”。據王注言:“道之出言,淡然無味。”而二十三章“希言自然”,亦云:“下章言道之出言,淡兮其無味也。”似所見本與傅奕同也。豈“言”字闕壞為“口”歟?
視不足見,聽不足聞,用不可既。
嚴可均曰:“用不可既”,禦注、河上作“用之不可既”,王弼作“用之不足既”。
魏稼孫曰:“視之不見”,禦注“不”上有“之”字,下句同。“用不可既”,按禦注脫“既”字。
羅振玉曰:景龍本、敦煌本均無“之”字。
謙之案:景福、磻溪、樓正、室町與傅、范、趙孟俯、高翿諸本均有“之”字。又永樂大典王本作“用之不足既”,他王本“足”亦作“可”,傅、範、遂州、室町、中都四子亦作“可”,同此石。又案說文:“既,小食也,從皂,旡聲。”玉篇皂部:“既,居毅切,小食也,又已也。”羅運賢曰:“‘用之不足既',案說文:‘既,小食也。'上文謂樂餌可以止過客,而道則異是。樂可聽,餌可視可食,而道則不可視聽食也。故云:‘視之不足見,聽之不足聞,用之不足既。'舊注訓‘既'為盡,昧於古訓,故不能豈切也。”(此亦古義之僅存也)楊樹達曰:“樂與餌,謂喜與人飲食。樂音洛,非謂音樂。”
【音韻】此章江氏韻讀:象、往韻(陽部),害、太韻(祭部,害,胡列反,太,他列反),餌、止韻(之部),味、見、既韻(脂、元合韻)。謙之案:味、既,脂部,見,元部,此脂、元合韻。鄧廷楨、奚侗:味、既韻。江有誥曰:“餌”,仍吏切,按古有上聲,當與止部並收。老子仁德篇“樂與餌”,與止協。
右景龍碑本三十七字,敦煌本同,河上、王本四十三字,傅、範本四十四字。河上本題“仁德第三十五”,王本題“三十五章”,範本題“執大象章第三十五”。
謙之案:傅、範本“象”下有“者”字。禦注“象”作“□”。案“象”借為“像”,易系辭:“見乃謂之象。”“大象”即大像也。成玄英疏“大象,猶大道之法象”,是也。
往而不害,安平太。
嚴可均曰:“平太”,禦注、大典作“平泰”。
謙之案:傅、範本、遂州本、邢玄、慶陽、磻溪、樓正均作“泰”,諸河、王本作“太”,道藏王本作“大”,“泰”、“太”古通。依舊說:安,靜也。釋名釋言語:“安,晏也。”晏晏然和樂無動懼也。平者安之至,泰者平之至,“安平太”為並列語。王引之經傳釋詞持異議,謂:“‘安'猶於是也,乃也,則也。老子曰:‘往而不害,安平太。'言往而不害,乃得平泰也。”
樂與餌,過客止。道出言,淡無味,
嚴可均曰:“道出言”,禦注、河上、王弼作“道之出口”,傅奕作“道之出言”。下“視”、“聽”、“用”三句各本皆有“之”字。“淡無味”,各本“淡”下有“乎其”二字。
羅振玉曰:敦煌本“口”作“言”,“淡”作“惔”,無“乎其”二字。
謙之案:王羲之本、範本亦“口”作“言”。範曰:“‘出言',王弼同古本。”是王本亦作“出言”。東條一堂曰:“道之出口”,古本、碑本“口”並作“言”。弘按此注及二十三章注,俱作“出言”。釋文出“尺類反”。合而稽之,王本經文本作“出言”明矣。其作“口”者,蓋缺上畫也。何晏景福殿賦注引亦作“出言”。
陶鴻慶曰:傅奕本“出口”作“出言”。據王注言:“道之出言,淡然無味。”而二十三章“希言自然”,亦云:“下章言道之出言,淡兮其無味也。”似所見本與傅奕同也。豈“言”字闕壞為“口”歟?
視不足見,聽不足聞,用不可既。
嚴可均曰:“用不可既”,禦注、河上作“用之不可既”,王弼作“用之不足既”。
魏稼孫曰:“視之不見”,禦注“不”上有“之”字,下句同。“用不可既”,按禦注脫“既”字。
羅振玉曰:景龍本、敦煌本均無“之”字。
謙之案:景福、磻溪、樓正、室町與傅、范、趙孟俯、高翿諸本均有“之”字。又永樂大典王本作“用之不足既”,他王本“足”亦作“可”,傅、範、遂州、室町、中都四子亦作“可”,同此石。又案說文:“既,小食也,從皂,旡聲。”玉篇皂部:“既,居毅切,小食也,又已也。”羅運賢曰:“‘用之不足既',案說文:‘既,小食也。'上文謂樂餌可以止過客,而道則異是。樂可聽,餌可視可食,而道則不可視聽食也。故云:‘視之不足見,聽之不足聞,用之不足既。'舊注訓‘既'為盡,昧於古訓,故不能豈切也。”(此亦古義之僅存也)楊樹達曰:“樂與餌,謂喜與人飲食。樂音洛,非謂音樂。”
【音韻】此章江氏韻讀:象、往韻(陽部),害、太韻(祭部,害,胡列反,太,他列反),餌、止韻(之部),味、見、既韻(脂、元合韻)。謙之案:味、既,脂部,見,元部,此脂、元合韻。鄧廷楨、奚侗:味、既韻。江有誥曰:“餌”,仍吏切,按古有上聲,當與止部並收。老子仁德篇“樂與餌”,與止協。
右景龍碑本三十七字,敦煌本同,河上、王本四十三字,傅、範本四十四字。河上本題“仁德第三十五”,王本題“三十五章”,範本題“執大象章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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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校释》第五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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