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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採礦權申請書範文

申請書2.58W

關於採礦權申請書範文1

採礦權申請人: 年 月 日

關於採礦權申請書範文

填 寫 說 明

採礦權申請人:填寫申請取得采礦權的法人單位、個體或個人。 地址:採礦權人單位所在地地址(填至縣級)。

礦山名稱:採礦權人為開採礦產資源所開辦礦山的名稱。礦山名稱前應冠以採礦權人的全稱。如:

淮北礦務局申請取得許疃煤礦的採礦權,採礦權申請人為法人單位:淮北礦務局;礦山名稱為:淮北礦務局許疃煤礦。

經濟型別:根據本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的經濟型別填寫。

專案審批機關及批准文號:指礦山建設專案的審批機關及審批文號。 投資額:經論證的建設專案投資資金數額。

註冊資金:辦理工商登記時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資金數額。 資金來源:貸款、自籌、股份制及其他融資方式。 開戶銀行及帳號:有關開戶銀行的名稱和銀行帳號。 服務年限:礦山設計服務年限或尚可服務年限。 開採礦種:申請開採的主礦種。

設計規模:按設計或核定的生產能力填寫。

地質報告審批情況:地質報告的審批機關和審批結果等。 探明的地質儲量:填寫已審批的地質儲量資料。

設計利用儲量:根據審查批准的設計,填寫設計利用的地質儲量。 礦石品位(級、煤質牌號):根據地質報告提供的礦石品位(級、煤質牌號等)填寫。

綜合回收礦種及品位、儲量:根據審查批准的設計,分別填寫綜合回收的礦種、品位及儲量。 開採方式:地下開採或露天開採。

採礦方法:具體填寫設計或實際採用的採礦方法。 選礦方法:具體填寫設計或實際採用的選礦方法。

採礦回收率、礦石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根據設計確定的引數填寫。 最終產品及主要引數:礦山生產出的最終產品(原礦或選礦、洗煤產品),及其作為商品流通的

主要指標引數。

探礦權取得方式:申請人為探礦權人的,說明探礦權取得的方式;申請人為非探礦權人、直接向

國家申請採礦權的,說明申請範圍內礦權設定情況。

採礦權價款處置方式:申請國家出資形成礦產地採礦權的,填寫經評估並確認的採礦權價款總額和批准的採礦權價款的處置方式。

礦區範圍:以國家直角座標填寫礦區範圍拐點座標。並註明(1)共有多少拐點圈定;(2)開採深度的起止標高。

礦區面積:按礦區實際面積,填寫其平方公里數。

採礦權使用費:按法定的費率乘以礦區面積,礦區面積或尾數小於等於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

公里計,大於0.5小於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計。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關於採礦權申請書範文2

一、新建礦山企業(採礦權申請人)申辦採礦權的步驟

第一步: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礦區範圍

申報步聚:所在的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說明: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發證許可權在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採國務院1998年241號令規定的34種礦產以外的礦產發證許可權在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採國務院1998年241號令規定的34種礦產的發證許可權在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你需要向管理部門提交的資料(共有9項):

1、辦礦理由及簡要論證;

2、地質報告(礦山企業找有勘查資格的地勘單位編制的地質報告,該報告需經專家評審、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有礦山開採設計資質的技術服務部門編制)。包括以下內容:

擬申請開採礦產資源範圍、礦種、位置;擬申請開採礦產資源儲量、質量及可靠程度;擬建礦山生產規模、服務年限、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方案;當申請範圍為整體礦床中的一部分時,應說明與整體礦床的關係以及與礦區總體開發銜接;

4、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來源(包括銀行的資信證明);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6、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企業名稱後的證明檔案(國土資發[1998]104號文);

7、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域的勘查許可證影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檔案;

8、申請開採的礦區範圍圖(以1:20xx~5000地形地質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用國家直角座標標定)。該項工作由給你做開發利用方案的技術部門給你完成;

9、區(縣)地礦管理部門初審意見(原件)。

探礦權延續申請提交的材料

(1)《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申請登記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件);

(2)申請的區塊範圍圖(原件);

(3)原勘查許可證(原件);

(4)經年檢且在有效期內的勘查單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影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報告(原件或影印件);

(6)勘查專案資金投入情況會計報表(原件或影印件);

(7)勘查專案資金來源證明(原件或影印件)。

探礦權變更申請提交的材料

(1)《探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件);

(2)申請的區塊範圍圖(原件);

(3)原勘查許可證(原件);

(4)經年檢且在有效期內的勘查單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影印件);

(5)按變更型別不同,提交如下資料:

擴大或縮小勘查範圍的,應提交:

①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影印件);

②區(縣)地礦管理部門初審意見。

變更勘查主礦種的,應提交勘查年度報告或勘查工作階段性報告。

(6)探礦權人改變名稱(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變地址的,應提交:

①探礦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②變更前原探礦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轉讓探礦權的,應提交:

a.轉讓審批機關出具的探礦權轉讓批准書(原件);

b.探礦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c.勘查專案資金來源證明(原件或影印件);

d.勘查計劃或合同(原件或影印件);

e.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影印件)。

探礦權保留申請提交的材料

(1)《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申請登記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件);

(2)申請的區塊範圍圖(原件);

(3)原勘查許可證(原件);

(4)首次設立保留的,還應提交:

①勘查專案完成報告或勘查專案終止報告(原件或影印件);

②勘查專案資金投入情況的會計報表(原件或影印件)。 探礦權登出申請提交的材料

(1)《探礦權登出申請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件);

(2)勘查專案完成報告或勘查專案終止報告(原件或影印件);

(3)勘查專案成果資料匯交證明檔案(原件或影印件);

(4)原勘查許可證(原件)。

探礦權申請收費標準

1、探礦權使用費

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

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

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探礦權價款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

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3、勘查登記手續費

收費標準:每項勘查許可收費50元。

探礦權申請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3)、《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

10、填寫《礦區範圍申請登記書》,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你申請表簽署意見。注:以上工作是由申請辦礦人自己需要完成的專案,你一定不要認為是管理部門做的工作!!資料一式五份。開採特殊礦種的必須有行業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二步:劃定礦區範圍

關於採礦權申請書範文3

一、新辦採礦權申請

(一)劃定礦區範圍申請

採礦權申請人在提出採礦權申請前應當先向具有相應採礦權審批許可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定礦區範圍。劃定礦區範目申請應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劃定礦區範圍報告。主要內容:辦礦理由及簡要論證,地質工作概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擬開採礦區範圍,起止深度,礦種、位置.資源儲量、設計規模,服務年限、開採方)、資金來源、投資安排等);

2、採礦權申請人營業執照影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明與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未設立企業的礦山,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通知書;

3、礦山地理位置圖;

4、以地形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範圍圖(附國家直角座標標定的拐點座標)及毗鄰礦山企業相對位置關係示意圖;

5、有資質地勘單位編制的地質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檔案(開採零星分散礦產資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磚瓦砂石,粘土的,提變相應的地質資料);

6、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7、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域的勘查許可證影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遷應出具轉讓審批的有關檔案;

8、地、州、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對申請劃定礦區範圍礦業權設定情況的協助調查意見。

(二)採礦權申請

採礦權申請人在劃定礦區範圍申請批准後的礦區範圍預留期內(大型礦山3年,中型礦山2年,小型礦山1年),應辦理礦山建設專案的立項和企業設立手續,完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採礦權評估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等的編制和報審工作(具體要求見相關法規和檔案規定),並向劃定礦區範圍申請的批准機關申請辦理採礦登記。採礦權申請應提交以下資料:

l、採礦權申請登記書;

2、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明與原件一致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

3、劃定礦區範圍批覆;

4、礦區範圍;

5、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及專家審查意見的認定檔案;

6、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段專家審查意見的認定檔案;

7、具有與礦山設計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裝置條件的證明材料;

8、申請由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地、採礦權滅失的礦產地,探礦權滅失的可供開採的礦產地,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採的礦產地等採礦權的,還應提交採礦權評估報告和評估結果確認書;

9、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礦山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10、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及審批檔案;

二、採礦權延續申請

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採礦的.採礦權人應當

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採礦許可證原發證機關辦理採礦權延續登記手續{不包括下級國土資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調查意見的時間)。採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自行廢止。申請採礦權延續登記應提交以下資料:

1、採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2、礦產資源開發情況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繳納、礦山年檢、礦山年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環境保護、礦業權糾紛等情況)及依法開採並履行法定義務的相關材料及證明檔案;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現狀說明書(包括礦山佔用資源儲量檢測核查情況、附礦山開採現狀圖或井上下對照圖);

4、礦山佔舟礦產資源儲量年度檢測報告核查意見批覆檔案及其備案證明;

5、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力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的認定檔案;

6、採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檔案和採礦權價款繳納憑證;

7、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明與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煤礦還需提供煤炭生產許可證影印件。

8、採礦許可證正本及加蓋地、州、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年檢專用章的採礦許可證副本。

三、採礦權變更申請

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採礦權人需要變更礦區範圍,

主要開採礦種、開採方式、生產規模、礦山企業名稱或者經依法批准轉讓採礦權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有效期即將屆滿的.應當同時申請延續登記。

(一)變更礦區範圍申請

申請變更礦區範圍應提供以下資料;

1、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變更後的礦區範圍圖(標註原礦區範圍);

3,變更礦區範圍後的地質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檔案(開採零星分散礦產資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磚瓦砂石、粘士的,提交相應的地質資料);

4、變更礦區範圍後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礦山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5、採礦許可證正本及加蓋地、州、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年檢專用章的呆礦許可證副本。

6、地.州、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對變更礦區範圍礦業權設定情況及採礦權人是否依法開採並履行法定義務的調查意見;

7、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影印件,煤礦還需提供煤炭生產許可證影印件;

8、變更礦區範圍後的礦產資琛開發利用方集及專家審查意見的認定檔案;

9、變更礦區範圍後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及專家審查意見的認定檔案;

lO、變更礦區範圍後新增礦產資源儲量的採礦權評估報

告和採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書;

12、變更礦區範圍後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准檔案。

(二)變更主要開採礦種.開採方式或生產規模申請

申請變更主要開採礦種、開採方式或生產規模應提供以下資料:

1、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擬變更主要開採礦種的地質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檔案(開採零裡分散礦產資薄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磚瓦砂石.粘土的,提供相應的地質資料);

3、變更主要開採礦種後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礦山佔用礦產資薄儲量登記書;

4、由有資質單位編制的變更主要開採礦種、開採方式或生產規模後的礦產資簿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及具有相應礦種採礦權審批許可權的國土資探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專家審查意見的認定檔案;

5、具有與變更內容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裝置條件的證明材料;

6、變更後的採礦權評估報告、確認書及價款處置有關證明檔案;

7、採礦許可證正本及加蓋地、州、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年檢專用章的採礦許可證副本;

8、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影印件,煤礦還需提供煤炭生產許可證影印件。

(三)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申請

申請變更礦山企業名稱應提供以下資料:

1、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採礦權變更申請報告及變更原因的證明材料;

3、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明與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4、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影印件,煤礦還需提供煤炭生產許可證影印件;

5、採礦許可證正本及加蓋地、州、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年檢專用章的採礦許可證副本;

6、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投資主體及股權未發生變化的證明檔案,個體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法人名稱,應辦理依法轉讓批准;

7、經依法批准轉讓的,還應提供採礦權轉讓批准檔案。

四、採礦權登出申請

採礦權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以及國家政策性關閉的礦山,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採礦許可證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採礦權登出登記手續.申請採礦權登出登記應提交以下資料:

1、採礦權登出申請登記書;

2、礦產資源開發情況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礦山年檢、礦山年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環境保護、礦業權糾紛等情況)及依法開採並履行法定義務的相關材料及證明檔案;

3.有關礦山採掘工程分佈.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等資料;

4.因資源枯竭關閉礦山的應提交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檔案(開採零星分散礦產資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磚瓦砂石、粘上的,提交相應的閉坑地質資料);

5、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關閉礦山殘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6.政策性關閉礦山的有關檔案;

7、採礦許可證正本及加蓋地.州,市、縣(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都門年檢專用章的採礦許可證副本。

五、採礦權轉讓申請

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併、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等情形需要變更採礦權主體的,應當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申請辦理採礦權轉讓手續.申請轉讓採礦權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採礦權轉讓申請書;

2、轉讓申請報告(說明轉讓原因、稅費繳納情況和礦山現狀);

3、轉讓申請人和受讓人簽訂的採礦權轉讓臺同( 採礦權批准轉讓後生效);

4、轉讓申請人已按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資源稅的證明材料,包括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最付款收據影印件;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憑證影印件放收費機關出具的繳費證明;完稅證明。採礦權價款屬分期繳納且未繳清的,應在轉讓合同中明確剩餘採礦權價教的處置情況;

6、國有礦山企業轉讓採礦權的,應當附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檔案;

7、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包括礦山佔用資源儲量檢測核查情況);

8、受讓人與開採該轉讓礦山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裝置條件的證明材料;

9受讓人的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明與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通知書;

10、轉讓人企業法人人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影印件,煤礦還需提供煤炭生產許可證影印件;

11、轉讓人採礦許可證正本及加蓋地、州、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年檢專用章的採礦許可證副本;

12、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的採礦權,轉讓申請人頒提空評估結果確認機關的評估結果確認書,轉讓的採礦權屬非國家出資的,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有關的出資證明;

l3、轉讓的採礦權為再次轉讓的,須提交上一坎轉讓批准檔案的影印件。

採礦權轉讓申請批准後,受讓人應在60日內辦理變更採礦權人申請登記,申報資料按本要求執行。

六、資料及裝訂要求

1、礦區範圍圖以地形地質圖或地質圖為底圖(必須大於礦區範圍,並標明毗鄰礦山企業相對位置)。以國家直角座標標定,應標明撈點和礦區範圍。其中礦區面積大幹等於l平方公里的,比倒尺為1:5000,礦區面祝小亍l平方公里的,比例尺為1:2 00 0,計算機成圖。 礦山地理位置圖(鉛印、膠印或計算機成圖)。

2、採礦權申請登記書、採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採礦權登出申請登記書式樣統一按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1998)14號文《關於採礦權申請登記書式樣的通知》執行。採礦權轉讓申請書式樣統一按國土資源部1998年國土資發20號文《關於印發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申請書,審批表和審批通知書格式的通知》執行。

3、所有文字、表格均列印,A4幅面。

4、所有資料應當齊全完整,與封面(硬質)、目錄一起按上述提交資科的順序裝訂成冊,一式四套。原件集中裝訂。

關於採礦權申請書範文4

採礦權註冊登記申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劃定礦區範圍提交的材料

1劃定礦區範圍申請登記報告(包括辦礦理由及簡要論證,地質工作概況,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來源);

2經批准的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

3礦產資源開發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礦區位置、開採礦種、儲量情況、礦山規模及服務年限,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方案);

4申請開採的礦區範圍圖(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並以國家直角座標或經緯度座標標定其拐點,礦區面積,比例尺不得小於1:1萬);

5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域的勘查許可證影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的有關檔案;

6區、縣地礦主管部門的核實意見;

7其它相關資料。

二、採礦權申請登記提交的材料

1採礦權申請登記書;

2礦產儲量登記書;

3依法劃定的礦區範圍圖;

4採礦權申請人營業執照以及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裝置條件的證明材料;

5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並經評審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6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7環保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8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9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檔案;

10區(縣)地礦主管部門的核實意見;

11沒有產權爭議的提出保證書,有產權爭議的提供結論證明;

12國有礦山企業還應當提供:經評審備案的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和礦山設計檔案;

13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還應當提供;

①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採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②礦長具有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證明檔案。

14申報單位(人)委託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

1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採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提交的材料

1採礦權延續申請;

2採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3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影印件,原件查驗後退回);

4原採礦許可證的正、副本;

5繳納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及採礦權價款的證明;

6區、縣地礦主管部門的核實意見;

7申報單位(人)委託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提交的材料

1採礦權變更申請;

2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3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影印件,原件查驗後退回);

4區、縣地礦主管部門的核實意見;

5原採礦許可證的正、副本;

6繳納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及採礦權價款的證明;

7礦區範圍發生變化的,需提供礦區範圍圖及劃定礦區範圍的批覆、開發利用方案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8主要礦種和開採方式變化的,需提供開發利用方案和經法定審批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9依法轉讓採礦權變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資料;

10企業名稱變更的,需提供證明企業名稱變更的檔案;

11申報單位(人)委託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

1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採礦權註冊登記申請流程:

申請人通過天津市行政許可中心進件。

1、申請人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視窗依法申領、報送相關申報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視窗預審合格後受理;

3、准予受理的,經辦處室對提交的全部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現場勘察,提出初審意見;

4、需要聽證的,組織聽證會;

5、會審審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6、申請人到同一視窗領取《准予辦理採礦登記的通知》或者《不予辦理採礦登記的通知》,准予登記的,採礦權申請人依法繳納相關費用後,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採礦許可證,成為採礦權人。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向採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採礦權時限:

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結(聽證時間不計算在此期限內)。

申請採礦權時限劃分:

1、經辦處室審查、現場踏勘8天

2、會審審定,做出決定7天

3、核發通知、繳納相關費用4天

4、領取採礦證1天

採礦權註冊登記申請收費標準:

1、採礦權使用費

採礦權使用費的標準:固體礦產為每平方公里每年一千元,不足一平方公里的,按實際面積收費,但最低收費不低於五百元。礦泉水、地熱水等流體礦產為每單井每年一千元。

2、採礦權價款

有償出讓的採礦權,採礦權申請人或採礦權人除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採礦權價款;採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3、採礦登記費

標準:“新建、在建、生產礦山採礦登記收費,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元,小型礦山200元。礦山企業變更開採範圍、礦區範圍、開採礦種、開採方式換領採礦許可證,均收費100元。”

採礦許可證申請辦理流程

依據《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將採礦權的審批、領取採礦許可證分為以下兩個程式。

一、劃定礦區範圍。

按《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32條的規定,礦區範圍是指經登記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採礦產資源的範圍、井巷工程施工分佈範圍或者露天剝離範圍的立體空間區域。礦區範圍是採礦權人從事開採活動、履行法律授予的權利和義務的空間區域範圍。因此,礦區範圍的劃定是申請人從事礦山建設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

劃定礦區範圍,作為採礦權審批程式中的第一個環節,須由採礦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劃定。具體工作分為以下3個層序。

(1)採礦權申請人提出劃定礦區範圍的申請。按開採登記辦法規定的發證許可權和地礦主管部門對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採礦權審批的授權,申請人將劃定礦區範圍的申請資料報採礦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審查。

在申請中應說明:1.辦礦必要性;2.地質勘查工作概況、地質資料取得的方式;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並附申請開採的礦區範圍(以國家直角座標標定);4.礦山建設投資渠道的計劃安排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2)礦區範圍的劃定。採礦登記管理機關在收到申請人報送的申請資料後,應對申請人地質報告的可靠程度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等進行認真審查,作出是否同意開採的決定。同意開採的,在劃定礦區範圍的同時批准開採的礦種,確定礦區範圍予以保留的期限。

另外,採礦登記管理機關還將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方案提出具體的意見和要求,包括對礦山建設規模、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綜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3)礦區範圍的預留。礦區範圍劃定後,意味著採礦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申請人可以在該區域從事開採礦產資源的準備工作。因此,各級採礦登記管理機關在該區域內不再受理新的採礦權申請。礦區範圍預留期根據礦山建設前期工作所需的時間規定為:大型礦山不得超

過3年,中型礦山不得超過2年,小型礦山不得超過1年。

礦區範圍確定後,申請人應積極從事以下礦山建設的前期工作,為下一步領取採礦許可證進行必要的準備:

(1)辦理礦山建設專案立項和企業設立的手續。國有礦山企業或者由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建設的專案和可能影響我國工業佈局的大型外商投資礦山企業,應按礦山建設專案的投資額度向相應的計劃管理部門申請立項;無需申請立項的私人投資專案,可直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到工商登記管理部門進行企業設立的審批,註冊登記。

(2)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可以單獨編寫,也可以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一併編寫。無論以何種形式編寫,其內容應詳細;其工作程度不應低於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定的深度,其中應有環境影響評價。

(3)開辦煤礦企業的,還應到煤炭主管部門辦理企業設立批准手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19條的規定,“開辦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分級管理的許可權審查批准。”因此,在煤炭礦山企業領取採礦許可證之前,應先到煤炭管理部門獲得設立企業的批准。

(4)在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採礦權時,申請人應在領取採礦許可證之前,由特定的評估機構對採礦權價款進行評估。

採礦權申請人,應每半年向採礦登記管理機關通報礦山建設專案前期工作的進展情況。在礦區範圍預留期滿前應當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採礦登記手段,領取採礦許可證。逾期不領證的視為自行放棄,採礦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在該礦區範圍內受理其他採礦權的申請。

二、領取採礦許可證

(1)領取採礦許可證的申請。領取採礦許可證是採礦權申請的第二步。採礦許可證是擁有采礦權的唯一法律憑證,因此,採礦權申請人只有真正持有采礦許可證才意味著成為合法的採礦權人,才在法律上獲取了相應的權利。

(2)領取採礦許可證應提交的資料。採礦權申請人在領取採礦許可證時,應向法定的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①採礦權申請登記書。②礦區範圍圖。③採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④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⑤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採礦權的,應報送採礦權評估的有關資料。⑥開辦煤礦企業,還應出具煤炭主管部門對設立煤炭礦山企業的批准意見。⑦環境影響報告及環境管理部門的審批檔案。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