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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申請書彙總6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追求意識不斷提升,申請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我們可以將自己的願望和請求寫進申請書裡。那麼相關的申請書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筆跡鑑定申請書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筆跡鑑定申請書彙總6篇

筆跡鑑定申請書 篇1

申請人: xxx,男,xx族,xxx年09月01日生,身份證號:xxxxxxx,住所地:廣東省xxxxxxxxxxxxxxxx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鑑定原告xxxxxx律師事務所向法庭提交的《協議書》中的簽名“xxxx”三個字不是申請人本人所籤,該簽名筆跡系他人摹仿、偽造。

事實與理由:

原告xxxxx律師事務所向法庭提交簽有申請人名字的`《協議書》一份(協議書約定的內容:甲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後五日內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xxxxxx萬元整),該協議書的內容及簽名均不是申請人所寫。協議書上的簽名筆跡與申請人平時的簽名筆跡從運筆、筆畫交叉、連線搭配、筆順等特徵以及形成字型的結構等均有明顯的不同、區別,可以清楚的看到該協議書上的筆跡系他人摹仿申請人筆跡所形成的。並且協議書所加蓋的公章與協議書的主體不同,該協議書應該屬於無效合同。

至此,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追究嫌疑人摹仿、偽造申請人筆跡的法律責任,故申請人特依法申請筆跡鑑定。

申請人:_____

20___年__月__日

筆跡鑑定申請書 篇2

申請人:xxx,男,19xx年12月20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金嶺名廈22樓。

申請事項:

依法對原告周濤向法庭提交的20xx年11月20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的簽名xxx是否為申請人本人書寫進行鑑定。

事實與理由:

貴院受理的(20xx)xx法民一初字第xx號周濤訴張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周濤向法庭提交的20xx年11月20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的簽名xxx並非申請人本人所籤。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根據法律相關規定,申請人特依法申請筆跡鑑定。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日

筆跡鑑定申請書 篇3

申請人:四川資陽市天宇建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資陽市伍隍鎮政府街16號法定代表人:魏xx

申請事項:

對被上訴人桂煥厚提交證據《租賃合同》與《結算單》中陳心明的簽字進行比對鑑定。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四川資陽市天宇建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未承建過成都中海國際社群8號地塊專案,且被上訴人桂煥厚向原審法院提交的《結算單》中“陳心明”的簽字也與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交的《租賃合同》中“陳心明”的簽字不符,因上述證據系被上訴人在20xx年9月13日開庭時才提交原件予上訴人質證,上訴人在質證過程中憑肉眼上觀察系看出上述兩處書寫的“陳心明”三字不是同一人書寫,該兩份證據系本案主要證據,若其中一份系偽造或存在虛假,則該證據就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因此為使法院能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做到公平公正的'審理以及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依法申請對被上訴人桂煥厚提交貴院的《租賃合同》與《結算單》中陳心明的簽字進行比對鑑定。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

筆跡鑑定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張三,男,1981年12月20日生,漢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金嶺名廈22樓。

申請事項:

依法對原告周濤向法庭提交的20xx年11月20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的簽名‘張三’是否為申請人本人書寫進行鑑定。

事實與理由:

貴院受理的(20xx)株天法民一初字第 44號周濤訴張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周濤向法庭提交的20xx年11月20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的簽名‘張三’並非申請人本人所籤。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根據法律相關規定,申請人特依法申請筆跡鑑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 月 日

筆跡鑑定申請書 篇5

申請人:劉女士,女,漢,42歲,1966年xx月xx日生,住合肥市xx區xx路xx號x幢x室,電話:xxxx。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法院委託相關鑑定機構鑑定被告安徽xx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檔案發放(回收)登記表”中的簽名“劉女士”三個字不是申請人本人書寫,該簽名筆跡系被告摹仿、偽造。

事實與理由:

被告安徽xx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檔案發放(回收)登記表”中的'簽名“劉女士”三個字不是申請人本人書寫,該簽名筆跡系被告摹仿、偽造。現在被告堅持是申請人書寫,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故申請法院委託相關鑑定機構鑑定,以示公正。

此致

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劉女士

筆跡鑑定申請書 篇6

申請人: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聯絡方式 :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鑑定:20xx年5月6日從申請人的銀行帳號中取出25000美元的儲蓄取款憑條上的簽名,是由被告所代簽,不是申請人本人所籤。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告因返還財物糾紛一案已訴於人民法院。申請人申請法庭從銀行調取的20xx年5月6日取款憑條上的朝魯門三個字,不是申請人自己所籤,而是由被告代簽的。

當時申請人與被告之間是男女朋友(戀愛關係),被告為了完成其業務任務並同時可以炒外匯,於是從申請人的帳號中取出了25000美元,並存進了其自己的帳戶,朝魯門 三個字是由被告蘇日婭代簽的.

另根據銀行的.外匯管理規定,當日提取外匯不得超過 10000 美元。只有內部員工才有機會可以提取 .

現為了便於法庭查清本案的事實,確認是被告從申請人帳戶中取出了 25000 美元的事實 ,故申請人特依法申請筆跡鑑定

  xxx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