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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南方誌中的明清災荒應對調查分析論文

詩詞集2.78W

鄂南地處長江以南,其所在領域江夏、武昌、大冶、咸寧、嘉魚、蒲圻 、通山、興國 、崇陽、通城在明清時期均屬於武昌府,多位於沿江地帶,屬於亞熱帶季風氣候區,在氣候方面既有洪澇,亦不乏乾旱,給人民的生產、生活帶來極大不便,甚至造成很大的危害。傳統社會裡,突如其來的災荒及曠日持久的災難,必然會引起社會秩序的動盪,當時無論上層的政府,或是下層的鄉紳,都在進行各種努力,儘量將災害的破壞程度降到最低。鄂南方誌中列有“蠲賑”、“蠲恤”、“尚義”、“孝義”、“義行”等篇目,記載面對災荒,政府及社會的應對舉措。

鄂南方誌中的明清災荒應對調查分析論文

1 政府賑災

作為政府層面,災荒來臨時,基本是通過直接賑濟和間接賑濟兩種方式來緩解災難所帶來的衝擊與危害。直接賑濟是通過政府進行開倉賑糧、撥款救濟或者減價平糶。間接賑濟主要是通過對所徵收賦稅進行調控的.方式來進行,諸如對所徵收賦稅進行全部蠲免、部分蠲免及緩徵等不同方式,來緩解災難對民眾所造成的壓力。

1. 1 直接賑濟據《明實錄類纂·湖北史料卷》記載: 宣德元年十一月辛丑,江夏、嘉魚、蒲圻,“自六、七月以來亢旱不雨,禾稼盡傷,人民乏食。命湖廣佈政司、按察司及巡按御史撫安賑濟” 。

《光緒興國州志》有書: 永樂二年,“命御史郭林等賑湖廣水災。九年,湖廣水,遣使賑之” 。

《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43 冊》中《大厓李先生文集》記載: 成化十四十五年,“湖廣既澇復旱,餓死道路者相枕籍, 乃作為歌謠數十首。當道聞之,大發賑貸,存活頗多” 。

《光緒興國州志》記載: 正德三年,興國州大旱、飢,南工部侍郎畢亨來賑之; 十二年,遣御史吳廷舉賑湖廣飢 。

《光緒武昌縣誌》記載: 嘉靖十五年,武昌大水,“發倉糧及事例銀兩賑饑” 。

《同治蒲圻縣誌》記載: 嘉靖二十三年秋九月,蒲圻大旱,知縣李桂賑災 。

《同治通城縣誌》記載: 萬曆三十七年,春夏間,“通城大疫,死者十之七八。知縣楊浩祈禳開倉賑不給者,漢沔流民就食者以萬計,皆得安集,全活甚眾” 。

《同治蒲圻縣誌》記載: 天啟五年,蒲圻饑荒,署縣曹應聘賑災 。

《光緒武昌縣誌》記載: 康熙二年,武昌縣大水“舟可自小東門入,出大南門,入洋瀾湖。蠲免本年錢糧十之一” ; 順治九年,大旱,武昌縣民流亡過半,知縣徐翀“請賑免本年糧餉十之六” 。

《光緒興國州志》有書: 康熙元年,秋旱,有司賑恤。嘉靖十年大水,免湖廣各府及衛所秋糧; 十五年,湖廣大水,發本省倉糧及事例銀兩賑饑; 三十九年,免被災稅糧 。

《光緒武昌縣誌》記載: 康熙十五年,武昌大水,“蠲本年民賦十之三” 。

《同治蒲圻縣誌》記載: 康熙二十五年,“武昌等三十五州縣飢,賑谷共八萬二百二十八石有奇。又米九萬五千八百五十六石有奇 ” 。康熙二十九年,武昌旱飢,“蠲免錢糧之半” 。

《光緒咸寧縣誌》記載: 雍正五年,“奉上諭,上年,湖北地方有數州縣被水,收成歉薄。已降諭旨令該有司動用倉谷減價平糶,以惠窮民。今聞本年四五月間有數處雨水稍多,江流泛漲,沿江之地,未免近水被淹。如武昌府屬之咸寧、蒲圻、嘉魚三縣……俱系濱江之地,田畝有被水之處,米價漸昂,朕心深為軫念,著該地方官加以撫卹” ; 雍正五年,“奉上諭前因湖廣近江濱湖之州縣,如咸寧、蒲圻數縣,平時易被水者,今歲又略被水,特頒諭旨將今歲錢糧全行蠲免……朕因軫念楚省窮民,已發帑銀兩萬兩令該督撫加意賑恤,此銀倘有不敷,查湖北現有買谷備用之銀六萬兩,著即將此項銀兩動支於應用之州縣,分給賑恤,務令均沽實惠,特諭” 。

《同治蒲圻縣誌》記載: 乾隆四十四年己亥,“於正賑畢,加賑一月口糧 ”; 五十年,“奉旨特發帑金賑恤” 。

《光緒咸寧縣誌》記載: 乾隆五十一年二月,因旱災,“所有成災七八九十分之江夏、武昌、咸寧等縣,著加恩於正賑散畢後,再行展賑一個月” 。

《光緒武昌縣誌》記載: 嘉慶七年,旱,“緩帶節年錢糧等項” ; 道光十一年,武昌發生大水,“災民聚眾乞賑,致毀縣署,知縣怒請按治”,周萬青等人委曲周全,“上官為感動,遂得薄其懲”,“全活甚眾”。《同治嘉魚縣誌》記載: 道光二十八年,嘉魚大水,縣令劉綮“請賑銀五萬兩,全活甚眾。己酉,又水,下六里長堤崩潰,公復請帑銀十三萬兩有奇,災民以工代賑荒救,而堤亦修,堤內之民無水患者十餘載”。《光緒興國州志》有書: 道光二十九年,興國大水,飢,“鄉紳給事中陳光亨陝西知縣李煒又請領藩庫錢四萬緡賑之” 。

《光緒大冶縣誌續編》記載: 光緒五年七月,大冶西三鋪質典發生火災,“民質衣物多被焚”,知縣林佐“躬赴上臺請命,十月得所請,諭典商厚償之” 。

1. 2 間接賑濟《興國州志》記載了明代宣德年間到清代光緒年間,湖廣各府出現災害時,政府在稅收方面進行調控的措施。

最普遍的方式就是免稅糧籽粒、免秋糧、免夏稅、蠲賦及免南米等。正統元年,湖廣飢,免稅糧籽粒六十餘萬石; 六年秋七月,賑湖廣飢; 十三年,湖廣各屬大旱,免秋糧屯糧共四十萬石。景泰元年,湖廣大飢,免二年稅糧籽粒十八萬八千四百七十石。成化十一年,湖廣大水,免秋糧。弘治元年,十月,湖廣飢,免本年夏稅。《明武宗實錄》卷四十八載: 正德四年二月癸巳朔,興國、江夏等所旱災,“免夏秋稅糧有差”。嘉靖十年大水,免湖廣各府及衛所秋糧; 十五年,湖廣大水,發本省倉糧及事例銀兩賑饑; 三十九年,免被災稅糧 。康熙、雍正、乾隆年間,多是以蠲賦賑谷或蠲賦免南米賑谷為主,如康熙四十四年、四十七年、五十三年、五十四年、五十五年以及雍正四年、五年是以蠲賦為主,乾隆七年、三十二年、三十四年、四十三年、四十四年、五十三年是蠲賦免南米賑谷。乾隆五十五年,江夏等四十七州縣並武昌等十衛所大旱,“蠲賦免南米雜糧秋糧賑谷有差,併發帑金五百萬兩賑恤,興國州領銀十萬兩” 。

其次,是緩徵。《光緒咸寧縣誌》記載: 乾隆四十三年,“奉上諭,將湖北成災之江夏、咸寧等縣應徵漕糧正耗米石及折漕銀、雨水腳隨漕等銀俱緩至下年帶徵” ; 嘉慶四年五月,“奉上諭,湖北近賊地方並被水,緩徵之咸寧等縣節年緩帶錢糧及本年春徵銀兩,俱著加恩。自嘉慶五年起,分作兩年帶徵,以紓民力”。《同治蒲圻縣誌》記載: 嘉慶十六年,“欽奉恩詔是年下忙錢糧漕南二米一併緩徵” ;道光十一年,被水災之地,錢糧緩徵。《光緒興國州志》記載: 道光二十八年,大水,緩湖邊十九里錢漕等項; 二十九年,大水,飢,本年應徵錢漕暨二十八年緩徵之十九里全行豁免 ; 同治八年大水,緩湖邊一十九里正銀八千二百五十六兩,於九年分秋後帶徵。《光緒咸寧縣誌》記載: 光緒元年至八年皆為“遍災,奉上諭,緩徵”。《光緒興國州志》記載: 光緒十三年,“大旱,公請彭中丞祖賢撥銀,並就地捐銀散賑,分裡緩徵。次年豁免”; 光緒二十六年,大旱,分裡緩餉,次年豁免 。

再者,部分蠲免。如《光緒興國州志》記載: 宣德九年八月,“賑湖廣飢,蠲稅糧十之四” ; 順治九年,夏五月,武昌等府各屬大旱,蠲免本年錢糧十之六 ; 康熙二年夏,水災,蠲免本年錢糧十之一; 十五年大水,蠲本年賦十之三;十八年大旱,蠲賦十之三; 二十五年,大水,蠲免錢糧一半 。

面對災荒,政府層面通過直接賑災,間接賑災 來減輕災荒的危害性,而執政的縣令只有“加意拊循,事務休息,凡政令之疵,催科之弊,必力爭而心計之” ,甚者把希望寄託上蒼,通過祈雨來緩解旱災對人們心靈的壓力。《同治蒲圻縣誌》記載: 萬曆四十五年,夏,蒲圻大旱,知縣宣大勳、訓導陳天街禱雨有應。《同治通城縣誌》記載: 順治八年,通城“四蟲俱發食稻剪根,知縣盛治捐俸,醮禱七日,殄滅,得收十分之三。九年,三月十八日旱至七月,知縣盛治祈禱得雨” 。

2 民間救濟

災荒來臨時,除了政府賑濟之外,在民間主要體現在鄉鄰之間的相互救濟,其表現方式主要有捐谷、捐金、減價糶谷及施藥等,甚者達到因賑災而罄產。《武昌縣誌》對鄉民賑濟事宜記載較多;《嘉魚縣誌》記載了弘治、道光間捐谷四例,捐金一例;《興國州志》記載洪武、光緒年間捐谷二十五例、捐金三例、施藥兩例、減價糶谷三例及設義冢一例;《通城縣誌》記載捐谷五例、出糶減價兩例、廣施棺木一例;《蒲圻縣誌》載捐谷五例捐金一例。茲例舉如下,略窺當年鄉民之義舉。

2. 1 捐谷《光緒武昌縣誌》記載: 正統間,武昌縣出現旱災,李顒“捐米穀數百石以賑之” ; 正統六年,武昌周瓛、方良、羅紹謙、饒世祿“各輸米千石賑饑”。《同治大冶縣誌全譯本》記載: 正統五年,大水,大冶張伯還“出谷一千二百石賑饑”。《光緒興國州志》記載: 正統七年,興國州出現大飢,徐貴美、楊昭陽各“出谷一千三百石,助賑”。《同治嘉魚縣誌》記載: 弘治間,嘉魚歲祲,“功令飭郡縣殷戶助賑,邑侯首推 遂庵,遂庵慷慨分素儲谷九萬七千石賙濟,嘉蒲鹹三邑全活無算”。《同治江夏縣誌》記載: 萬曆十六年,江夏大飢,吳紀散粟數千石於鄉鄰,全活甚眾。《光緒興國州志》記載: 萬曆十七年,歲飢,陳天祐“捐谷千石助賑,更為粥以食老稚之就食者” 。《同治通城縣誌》記載: 崇禎元年,通城奇荒,桂大芳“計口授糧,全活甚眾” ; 趙華安,“積穀數千石,遇荒賑饑,放谷減息” 。

《同治蒲圻縣誌》記載: 順治九年夏五月,大旱,邑人張恭璧“出谷千餘石,設粥哺濟”。《光緒興國州志》記載:順治十八年,歲祲,劉兆元“捐米八十石為粥,以食餓者。康熙二年冬,州城火,元有積穀二百石,得無恙,因分以濟被災之家”。《同治大冶縣誌全譯本》記載: 康熙乙卯年,大冶有災,李從雲“捐谷二百石以賑”。《光緒興國州志》記載: 康熙二十九年,“歲大祲”,魯一煥“捐谷百二十石”。《光緒武昌縣誌》記載: 雍正四年、五年,武昌水災,鄉民鄧大鵬“出錢谷以濟鄉里,人鹹德之” ,殷亮臣“捐谷百餘石以賑” ,劉紹德兄弟“各出積穀兩千石以食饑民” ,趙汝衡“出谷三百餘石以濟鄉鄰” ;雍正二十一年,汪經國“出谷二百餘石以賑饑”。《同治嘉魚縣誌》記載: 乾隆五年,歲大飢,楊宗賢“出谷五百石以濟鄉人,有書券為質者悉焚之”。《光緒武昌縣誌》記載: 乾隆五十年,大旱,何本懷對“族鄰空乏不舉火者,計口賙給之”。《同治嘉魚縣誌》記載: 道光十一年,邑大飢,孔起恭“捐谷二百餘石,以濟族黨窮民,全活甚眾” 。《同治江夏縣誌》記載: 道光十一年,江夏大水,張應渭“捐谷百餘石賑濟,家族鹹賴之”。《光緒武昌縣誌》記載:道光十一年、二十九年水災,武昌郭連山“出粟數百石以濟鄰” ; 道光二十一年,歲大飢,夏振祥“出谷數百石以賑貧者” ; 咸豐二年,武昌因戰亂,加之“歲且不熟,鄉里震動”,何瑾懷“散谷數百石撫之” ; 武昌餘德畏“性倜儻,喜施與,歲飢,出粟活人無算” 。

2. 2 捐金《光緒興國州志》記載: 正德四年,歲飢,劉錫、劉珽“捐金助賑”。《同治大冶縣誌全譯本》記載: 萬曆十六年,大冶發生饑荒,盧俊傑“捐金施賑,全活甚眾” 。《同治嘉魚縣誌》記載: 萬曆三十六年,大荒,孫杰“請捐私財,族人每戶各五十金,外姓亦厚加賑贈,以至傾囊,毫無吝惜”。《同治蒲圻縣誌》記載: 崇禎十六年,張獻忠攻佔蒲圻,張士達“捐金贖里人石某於死”。《光緒興國州志》記載: 康熙三十二年,大飢,潘學惠“勉力助賑。鄰有鬻子者,傾囊以贖”。《同治通城縣誌》記載: 乾隆三年,大荒,葛相漢“捐貲施粥賑濟貧窮,鄰里感之”。《同治江夏縣誌》記載: 乾隆五十年,歲祲,甘希賢“捐銀五百助賑”。《光緒武昌縣誌》記載: 道光十五年,武昌黃柏山沿江堤崩潰,朱池與訓導範凌玉等捐金四千修補之 。

2. 3 減價糶谷《光緒咸寧縣誌》記載: 孟機,“侍郎養浩父,好義樂施,歲大祲,谷貴減價,以惠貧人,復捐租千石,煮以賑”。《光緒興國州志》記載: 天啟元年,大祲,劉氏兄弟,“減半價糶谷萬石,復捐谷萬餘石以助賑” ; 康熙三十二年,大旱,呂士通“減價糶谷千餘石”。《光緒武昌縣誌》記載: 雍正五六年間,武昌水旱頻仍,周世榮“出谷千餘石,減價糶之” ; 周世榮之子周全德秉承父志,乾隆八年以後,“米穀數騰貴”,“出谷七千餘石減價糶之” ;乾隆十四年及十八年,劉啟鳳“出谷四千餘石減價糶之”。《光緒興國州志》記載: 乾隆二十二年,歲荒,孫大戴“出谷千餘石,減價平糶,全活一方”。《同治通城縣誌》記載: 道光十一年,荒,劉光吉“領常平倉谷數百石,出糶減價。又於本里捐米賑饑” ; 道光三十年,夏荒,傅開泰“糶米減價”。《光緒咸寧縣誌》記載: 道光二十九年大水,“鬥米錢七八百,並艱糶,民飢甚。耀煮飯分給,三月之間,費米六七百石,全活甚眾” 。

2. 4 施藥《光緒興國州志》記載: 順治四年,大疫; 九年,大旱。高應夔、高應蛟兄弟“施藥施賑,多所全活” 。《光緒武昌縣誌》記載: 乾隆五十年、五十一年,大疫,胡世鑑“施藥餌棺木,無倦容”。《光緒興國州志》記載: 道光二十八、二十九年,大水,道殣相望。易步瀛“傾資散粥,饋米施藥,全活甚多” 。

另外,《光緒武昌縣誌》記載: 雍正六年,武昌大疫,周廷策“施棺以斂,且躬視掩埋,人以為難”。《光緒興國州志》記載: 道光十一、十二年,興國州大水,張昌寶“捐資搭棚,庇難民,設廠施粥,並置有義冢”。《同治通城縣誌》記載: 道光十一、十二年,通城出現歲荒,李佳燾“同弟碾谷賑濟貧窮,廣施棺木” 。

3 結語

明清時期鄂南可謂是一個災荒頻發的區域,水、旱、蟲、疫等災頻繁發生,尤其是水旱災害,給社會帶來了極大危害,但無論是政府,抑或是民間多是處於被動救災,即多是在災難出現後再進行相關措施,而不是在災害未出現前予以積極防範。諸如,江夏、咸寧、嘉魚、蒲圻屢次出現江堤沖決的災情,但是在處理江堤事宜方面,多是相互推諉,一定程度影響到修堤的效果 。再如,江夏的黃鶴樓、火藥司局多次出現火災,究其原因應該是防範措施不到位。但是,面對災荒,政府層面的相關救災措施及民間救災義舉,對於緩解災情、救濟災民而言還是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對於當今的災荒救濟仍有一定的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