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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明清時期民間喪禮中禮生及其對《家禮》的運用論文

詩詞集1.23W

明清之際,民間社會對喪禮的認知與執行基本上適用朱子《家禮》。《家禮》以經典的形式,一方面重建了對更為古老的經典(傳統)的解釋與記憶,在禮教制度與儀式規範上保持著文化的正統性;另一方面使得民間的喪禮及其信仰具備不受國家制度性專門人員控制的可能。換言之,明清時期高層精英文化代表的大傳統總是要求與基層大眾文化代表的小傳統保持著一定的歷史關聯性,而民間社會總是建構一套具備各自特色的行動規則儘可能享受地方儀式的自治。這種兼具“連貫性”與“彌散性”特點的民間喪禮,主要是通過儀式專家、地方知識人—禮生對《家禮》的地方性解釋。

論明清時期民間喪禮中禮生及其對《家禮》的運用論文

一、地方知識人:禮生在民間喪儀中

的媒介功能有關於禮生這一群體的歷史人類學考察在國內外並不算多見。學者們對其稱謂的定義也不盡一致。比如19世紀來華的美國傳教士盧公明(Justus Doolittle )認為禮生即“禮儀教授”,作為傳授禮學的先進,他們的職務大致有兩類,一類是受僱於皇室或政府官員,受政府控制與認定,擔任官方司祭並享受固定的薪酬。另一類是自由地服務於民間社會的地方精英,賺取一定的額外報酬,民間社會對禮生的邀請並不受法律規定的義務,全然在於風俗使然,這類禮生在地方上有著較大的影響力。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榮休教授歐大年(Daniel L. Overmyer)考察了中國北方農村祭祀儀式,認為禮生應當包括陰陽先生、主禮、香頭、靈媒、專司唱唸的神學家及抬神像貢品者,這些人皆屬“儀禮專家”。此外還有學者認為“禮儀操練者’ “司祭” “相檳;等亦是禮生的另稱。在國內的研究中,莊孔韶將禮生定義為鄉村的媒介人物—“先生”,他們無權無職但略知儒家禮學、熟穩民間禮俗,會書法、粗通詩同、聯語,懂相術、會陰陽、識風水,熱心鄉村公共事務,是一種文化與人事的媒介人物[f}l。劉永華的系列研究在回顧禮生史的'同時對禮生的角色給出了一個全新的描述,“禮生又叫贊禮生、奉祀生、主禮生,是中國傳統禮儀生活中一種重要的儀式專家,該群體也很可能是溝通士大夫文化與地方文化、王朝禮制與鄉村習俗之間的文化中介,他們的存在體現出儒教社會中士大夫身份的一種認同’。

二、經典中的正確行動:(家禮》在民間喪儀中滲透的“程式,與“規範”

所謂的經典,即意味著其權威性是建構在對“真理”的寡佔上,並仰賴“真理”的權力保護著它的歷史記載、哲學思考絕對合理性存在,因此經典所體現的行動必然是正確而恰當的。《家禮》便是屬於這種“萬世人家通行之典”。儘管有太多的證據證明,明清之際地方社會“家禮尊奉者少,皆習俗相沿” “世不多行,學士亦往往不肯求觀,閥閱間閻,終惟習俗之詢與異端之從而已”但習俗即便是偏離了主題,畢竟能在地方性解釋的基礎上“信而用之”網。而更重要的是,後世對經典不間斷的解釋本身也意味著其對儒教正統禮儀的遵奉是不容置緣。必須明確的是,《家禮》所規定的程式,反映的乃是傳統中國正統喪禮儀式的基本結構。明人宋續I522-1591在《家禮》基礎上輯《四禮初稿》時強調,用禮者「禮生]對儀式的正確把握是禮的基本內涵和表現形式,“豈禮固有出於儀文者乎?又在秉禮者自擇之”。自明中期之後,這種正統的結構還表現在根本區別於僧道儀式。喪禮失去正統正規化的指導與佛道“異端邪說”興起有莫大關聯,人失其中,而喪禮於是乎不昭。是故忘哀者逆,崇奢者虛,信釋道者誣,泥風水者惑,而猶未已也。日火葬者偎燼其親焉,日水葬者魚鱉其親焉。嗚呼!忍哉?而相禮者在身份選擇上,接近儒教儀式的代言人便是聖賢,而接近佛道便是異端。

三、禮生在民間喪儀運作上的“近法”與“隨俗”

禮的本質是通過超自然觀念來鞏固社會價值,通過具備秩序等級與規則差異來控制大眾人情的一種機制。“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於法,此先聖之所以一民者也”《管子·任法》)、“夫禮,體情而防亂者也”《春秋繁露·天地之行》),可見禮本身呈現出“近法”、和“隨俗”,的雙重面向。禮起於何者?“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慾,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荀子·禮論》)。可見,禮起於無可溯源的自然,以規則平息混亂的人間秩序,其功用在於在“天理”與“人情”之間達成平衡。這種平衡的一個重要表現即區分萬物的等級、長幼、尊卑、親疏,故日:“禮者,天地之序也……序故群物皆……利以制加.付制則亂叮要利

四、結論

通過對禮生職責與民間喪禮程式在傳統禮法層面上的討論,可以看到,禮生實際上是喪禮程式規則的解釋者、執行者,是禮學規則與程式的引導者與中間人,他們兼具儒教士大夫與地方知識精英雙重身份,從而可以遊刃有餘地在官方意志與民間俗尚中尋求一種令雙方都滿意的秩序架構。禮生對禮法制度的認識直接導致喪禮在民間社會的運作邏輯與方式,所以他們在民間社會教化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禮生通過司禮,將鄉村社會的人際網路聯結起來,將行動體的各種權利與義務關係聯結起來,也將法度與人情聯結起來,在亦禮亦俗之間尋求一種社會控制的平衡。作為調整與控制的雙重規範,明清之際的喪禮條文與儀式在《家禮》這一經典的指導下朝著地方性的知識演進,反映了正統文化與知識下移的進路。《家禮》的地方性指導不管是在行動上的還是在情感上都體現了規範的強制性與任意性,它符合規則調整民間社會以達致傳統社會某種普適的“正義”的職能,不僅體現某種宣導性的話語,也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控制地方事務之不逮。正是因為納入了傳統禮法的體系之中,明清之際的喪禮所體現的“以禮入法、禮法共治”的價值也有了更深的社會基礎。

明清之際民間社會對《家禮》的運用和理解,既有“近法”的一面,即通過禮來體現規則的剛性從而加諸人們的日常行為,也有“隨俗”的一面,即通過理俗化的禮制來實現人情與地方性的關懷,從地區、歷史的差異中尋求某種共同的良知。喪儀在“近法”與“隨俗”之間的周旋,其本質是經典和其闡發的儀式在歷史演進中“有常有變”的反映。喪禮的穩定性與靈活性的特點說明,傳統的儀式既堅持民族精神中以貫之的自然屬性,又在不斷的損益之間真正地融入了民間社會生活方式,這一點是傳統法難以做到的。明清之際喪禮的流變也說明中國傳統的禮法社會並非總是彰顯冷冰冰的身份等級和不近人情的社會控制,禮法體系中的某些規則並不能限制民眾心中的俗的追求。古禮與時禮、王禮與士禮的爭論,實際上體現了禮作為一種規則和秩序適應社會發展的能力與具體表現形式。禮生對經典中的儀式的解釋和地方性適用,使得明清時期民間社會的喪禮真正朝著一種“信仰式的日常規範”邁進。,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