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蒙文學站

位置:首頁 > 經部 > 禮記

《禮記》禮記·喪服小記

禮記2.24W

斬衰括髮以麻,為母括髮以麻,免而以布,齊衰惡笄以終喪。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

《禮記》禮記·喪服小記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后者三年。

為父母長子稽顙,大夫吊之,雖緦必稽顙。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庶子王亦如之。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從者,從祖祔食。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禮不王不禘。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

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已則否。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君雖未知喪,臣服已。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

為君母后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

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

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

無事不闢廟門,哭皆於其次。

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

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

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

大夫不主士之喪。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面。

祔葬者不筮宅。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宗子,母在為妻禫。

為慈母后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為父母妻長子禫。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

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

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

箭笄終喪三年。

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

練筮日,筮屍,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後去。杖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大祥吉服而筮屍。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諸侯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

諸侯吊,必皮弁錫衰。所吊雖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亦不錫衰。

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

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

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

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

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為位而哭。所知之喪,則哭於宮而後之墓。

父不為眾子次於外。

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

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反以報之。

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

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母為長子削杖。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

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

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

奔父之喪,括髮於堂上,袒,降踴,襲絰於東方。奔母之喪,不括髮,袒於堂上,降踴,襲免於東方,絰即位成踴,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斬衰括髮以麻,為母括髮以麻,免而以布,齊衰惡笄以終喪。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后者三年。

為父母長子稽顙,大夫吊之,雖緦必稽顙。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庶子王亦如之。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從者,從祖祔食。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禮不王不禘。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

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已則否。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君雖未知喪,臣服已。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

為君母后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

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

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

無事不闢廟門,哭皆於其次。

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

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

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

大夫不主士之喪。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面。

祔葬者不筮宅。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宗子,母在為妻禫。

為慈母后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為父母妻長子禫。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

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

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

箭笄終喪三年。

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

練筮日,筮屍,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後去。杖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大祥吉服而筮屍。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諸侯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

諸侯吊,必皮弁錫衰。所吊雖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亦不錫衰。

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

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

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

標籤:禮記 小記 喪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