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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禮記·喪大記

禮記2.14W

疾病,外內皆埽。

《禮記》禮記·喪大記

大夫徹縣,士去琴瑟,寢東首於北牖下,廢床,徹褻衣,加新衣,體一人,男女改服,屬纊以俟絕氣。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

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世婦卒於滴寢。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屍於寢。士之妻皆死於寢。

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

小臣復,復者朝服,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赬,世婦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稅衣。皆升自東榮,中屋履危,北面三號,卷衣投於前,司服受之,降自西北榮。其為賓,則公館復,私館不復。其在野,則升其乘車之左轂而復。復衣不以衣屍,不以斂。婦人復,不以袡。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唯哭先復,復而後行死事。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婦人哭踴。既正屍,子坐於東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有司庶士哭於堂下北面,夫人坐於西方,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

大夫之喪,主人坐於東方,主婦坐於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於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於西方。凡哭屍於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

哭。

君子喪未小斂,為寄公國賓出。大夫之喪未小斂,為君命出。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則出。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階。君拜寄公國賓於位,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於下。士於大夫親吊,則與之哭,不逆於門外。

夫人為寄公夫人出,命婦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當斂,則為命婦出。

小斂,主人即位於戶內。主婦東面,乃斂。卒斂,主人馮之踴,主婦亦如之。主人袒,說髦,括髮以麻,婦人髽,帶麻於房中。

徹帷,男女奉屍夷於堂,降拜。

君拜寄公國賓,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於士旁三拜。大夫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大夫內子士妻,特拜命婦,泛拜眾賓於堂上。主人即位,襲帶絰踴。母之喪,即位而免,乃奠。吊者襲裘,加武,帶絰,與主人拾踴。

君喪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壺,雍人出鼎,司馬縣之,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縣壺,士代哭,不以官。君堂上二燭,下二燭,大夫堂上一燭,下二燭,士堂上一燭,下一燭。

賓出徹帷。

哭屍於堂上,主人在東方,由外來者在西方,諸婦南鄉。

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寢門見人不哭。其無女主,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子幼,則以衰抱之。人為之拜,為後者不在,則有爵者辭,無爵者人為之拜。在竟內則俟之,在竟外則殯葬可也。喪有無後,無無主。

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子大夫,寢門之外杖,寢門之內輯之。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即位則使人執之。子有王命則去杖,國君之命則輯杖,聽卜有事於屍則去杖。大夫於君所則輯杖,於大夫所則杖。

大夫之喪,三日之朝,既殯,主人主婦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則去杖,大夫之命則輯杖,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為世婦之命授人杖。

士之喪,二日而殯,三日之朝,主人杖,婦人皆杖。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子皆杖。不以即位。大夫士哭殯則杖,哭柩則輯杖。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隱者

君設大盤,造冰焉。大夫設夷盤,造冰焉。士並瓦盤,無冰。設床襢笫,有枕,含一床,襲一床,遷屍於堂又一床。皆有枕蓆,君大夫士一也。

始死,遷屍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小臣楔齒用角柶,綴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

管人汲,不說繘,屈之,盡階不升堂。授御者,御者入浴。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絺巾,挋用浴衣。如它日,小臣爪足,浴餘水床於坎。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

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於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甸人為垼於西牆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御者沐,乃沐。沐用瓦盤,挋用巾。如它日,小臣爪手翦須,濡濯棄於坎。

君之喪,子、大夫、公子、眾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納財,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無筭士,疏食水飲,食之無筭。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食之無筭。

大夫之喪,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眾士疏食水飲,妻妾疏食水飲。士亦如之。

既葬,主人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婦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練而食菜果,祥而食肉。

食粥於盛不盥,食於篹者盥。食菜以醯醬。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飲酒者,先飲醴酒。

期之喪,三不食食,疏食水飲,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飲酒。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九月之喪,食飲猶期之喪也。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

五月三月之喪,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飲酒,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肉飲酒可也。五十不成喪,七十唯衰麻在身。

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不闢粱肉,若有酒醴則辭。

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席,士以葦蓆。

小斂布絞,縮者一,橫者三。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皆一。衣十有九稱,君陳衣於序東,大夫士陳衣於房中,皆西領北上,絞紟不在列。

疾病,外內皆埽。

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寢東首於北牖下,廢床,徹褻衣,加新衣,體一人,男女改服,屬纊以俟絕氣。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

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世婦卒於滴寢。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屍於寢。士之妻皆死於寢。

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

小臣復,復者朝服,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赬,世婦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稅衣。皆升自東榮,中屋履危,北面三號,卷衣投於前,司服受之,降自西北榮。其為賓,則公館復,私館不復。其在野,則升其乘車之左轂而復。復衣不以衣屍,不以斂。婦人復,不以袡。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唯哭先復,復而後行死事。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婦人哭踴。既正屍,子坐於東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有司庶士哭於堂下北面,夫人坐於西方,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

大夫之喪,主人坐於東方,主婦坐於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於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於西方。凡哭屍於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

哭。

君子喪未小斂,為寄公國賓出。大夫之喪未小斂,為君命出。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則出。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階。君拜寄公國賓於位,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於下。士於大夫親吊,則與之哭,不逆於門外。

夫人為寄公夫人出,命婦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當斂,則為命婦出。

小斂,主人即位於戶內。主婦東面,乃斂。卒斂,主人馮之踴,主婦亦如之。主人袒,說髦,括髮以麻,婦人髽,帶麻於房中。

徹帷,男女奉屍夷於堂,降拜。

君拜寄公國賓,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於士旁三拜。大夫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大夫內子士妻,特拜命婦,泛拜眾賓於堂上。主人即位,襲帶絰踴。母之喪,即位而免,乃奠。吊者襲裘,加武,帶絰,與主人拾踴。

君喪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壺,雍人出鼎,司馬縣之,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縣壺,士代哭,不以官。君堂上二燭,下二燭,大夫堂上一燭,下二燭,士堂上一燭,下一燭。

賓出徹帷。

哭屍於堂上,主人在東方,由外來者在西方,諸婦南鄉。

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寢門見人不哭。其無女主,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子幼,則以衰抱之。人為之拜,為後者不在,則有爵者辭,無爵者人為之拜。在竟內則俟之,在竟外則殯葬可也。喪有無後,無無主。

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子大夫,寢門之外杖,寢門之內輯之。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即位則使人執之。子有王命則去杖,國君之命則輯杖,聽卜有事於屍則去杖。大夫於君所則輯杖,於大夫所則杖。

大夫之喪,三日之朝,既殯,主人主婦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則去杖,大夫之命則輯杖,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為世婦之命授人杖。

士之喪,二日而殯,三日之朝,主人杖,婦人皆杖。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子皆杖。不以即位。大夫士哭殯則杖,哭柩則輯杖。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隱者。

君設大盤,造冰焉。大夫設夷盤,造冰焉。士並瓦盤,無冰。設床襢笫,有枕,含一床,襲一床,遷屍於堂又一床。皆有枕蓆,君大夫士一也。

始死,遷屍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小臣楔齒用角柶,綴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

管人汲,不說繘,屈之,盡階不升堂。授御者,御者入浴。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絺巾,挋用浴衣。如它日,小臣爪足,浴餘水床於坎。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

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於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甸人為垼於西牆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御者沐,乃沐。沐用瓦盤,挋用巾。如它日,小臣爪手翦須,濡濯棄於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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