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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的概念是什麼

勞務派遣業務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運用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以下是本站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勞務派遣的概念是什麼,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勞務派遣的概念是什麼

勞務派遣的概念: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分離。勞動派遣機構已經不同於職業介紹機構,它成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簡單地講,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係,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勞務派遣亦稱員工租賃,即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員的標準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等,公司通過查詢勞務庫資料及各招聘儲備人才中心等手段搜尋合格人員,經嚴格篩選,把人員名單送交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進行選擇並確定。然後用人單位和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租賃(派遣)協議,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的關係是勞務關係;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係是勞動關係,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是有償使用關係。

勞務派遣是中國在建立勞動力市場機制的實踐過程中提出的一個現實課題,是中國勞務經濟中比較新的一種形式,也是發展很快、問題很多的一種形式。在認清勞務派遣實質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討勞務派遣在吸納就業方面的潛力有多大。對於象中國這樣擁有數量巨大的低素質勞動力資源的發展中國家,勞務派遣等勞務經濟比較適應中國的要素稟賦,比較能夠充分發揮中國的資源比較優勢。特別是在近幾年來中國傳統的就業崗位不斷減少、而勞動力供給不斷增加的情況下,發展勞務派遣意義更加重大。

勞務派遣的優點:

簡化管理程式,減少勞動爭議,分擔風險和責任,降低成本費用,自主靈活用工,規範用工行為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顯著特徵。在中國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工人歸單位所有,都是單位的人,工作是終身制,端的是鐵飯碗,人員能進不能出.工人閒置浪費現象很普遍。在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經濟正在興起,工人要流動,“單位人”要變成“社會人”已經是大勢所趨。中國著名勞務學家、中國勞動科學院副院長王通訊教授提出“對工人,不養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說:“如何用工人、現在有三種.現象:一是養人用人;二是養人不用人;三是不養人而用人,對用人單位來說‘工人不養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為我所用’要比‘為我所有’有利得多。”實行勞務派遣制,使用人單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這種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實現。用人單位只需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一份勞務派遣協議,然後由勞務派遣機構把合適人員派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只負責對工人的使用,不與工人本人發生任何隸屬關係。應當說,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為特徵的勞務派遣制,特別適合於那些非公有制企業、國企改制企業和那些經營發展變化比較快、不同發展階段或不同發展時期對人才需求又不盡相同的單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個顯著特徵。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實際上形成的是三種關係.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機構為中間行為主體,形成的派遣機構與被派遣人才之間的隸屬關係、派遣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作關係,以及被派遣人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關係。很顯然,用人單位對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資薪酬的發放、社會保險的代收代繳、合同的簽訂、續訂和解除,相關問題和爭議的處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機構負責。這樣,用人單位用人,派遣機構管人,這種用人模式對用人單位來說省了很多事,減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帶來的工作量和相關的麻煩。可以使用人單位的經營管理者能夠更專心於事業的發展和企業的生產經營。

第三,勞務派遣機構“一手託兩家”,更有利於勞務供需雙方的雙向選擇和有關各方責權利的保障,這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帶有根本性的好處,也是這種用人模式獨特的機制。

國內各地勞務派遣制的實施主要是由各級政府所屬的勞務服務部門發起的,是勞務服務業中的職業介紹的進一步延伸。常規的勞務代理工作,是介於勞務供需雙方關係之外提供的一種勞務服務,是一種局外角色的服務。勞務代理工作延伸為勞務派遣制以後,就發生了質的變化,就變成了一種介入其中的局內角色的行為主體。

首先,有資格進行勞務派遣的機構.必須是經政府主管部門稽核批准具有法人資質、被特許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機構。作為勞務派遣機構,介於勞務供需雙方中間,一方面要根據用人單位對工人的需求,履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向用人單位及時選拔派遣所需的適用工人,並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確保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相關責、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對選定的人才實施人才派遣前,要與被派遣人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雙方的隸屬關係,確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間相關的責、權、利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這就是勞務派遣機構有別於其他企業法人所經營的特殊職能。

為經營好這些特殊業務,勞務派遣機構在自己的實際工作中,就要始終堅持“一手託兩家”,顧及好相關各方的責、權、利。通過一系列認真細緻的規範運作,贏得勞務供需雙方的認可和歡迎,以良好的社會信譽推動勞務派遣制的良性發展。

應當說,勞務派遣制的這條好處,對往往處於弱勢位置的人才個體來說,更具有特別的意義。當然,處於弱勢位置的有時可能也會是用人單位。避免有可能成為弱勢方的責、權、利受到損害,接受人才派遣制可能是人才供需雙方的一種理想選擇。

在中國加入世貿的新背景下,為適應來自國際和國內日益劇烈的市場競爭的需要,繼續保持或增創企業核心競爭優勢,企業在人力資源方面需要通過有效管理達到以下幾個方面的目標:

(一)科學合理地配置員工並制定有效的薪酬政策

(二)通過培訓全面提高員工素質

(三)改革管理模式,最大限度降低人力資源利用成本和風險。

勞務派遣四大原則:

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服務有著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因此自然有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服務四大基本原則:

僱員租賃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僱員租賃,“派遣”一詞並不適用於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係和業務特徵。“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徵,併合理解讀勞務派遣複雜的三方法律關係。

租賃與僱傭一樣更適用於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

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徵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係而並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確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拒絕墊付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係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受益歸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

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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