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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決定書案例5個

不起訴決定書是檢察機關履行刑事訴訟法賦予的不起訴裁量權,結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證據以及其他法律情節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外在表現形式。以下是本站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不起訴決定書案例,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不起訴決定書案例5個

不起訴決定書案例篇1:

被不起訴人朱禮,男, 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中專文化,北京市匯佳職業技術學校學生,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縣武康鎮興康北路299號。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犯罪於20xx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經海淀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朱禮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於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xx年10月17日14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朱禮到本市海淀區建設銀行北大南街分理處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時信用卡被吞,激憤之下用拳頭將自動取款機的防暴玻璃、功能鍵外框砸壞,毀壞物品價值人民幣9600元。後被不起訴人朱禮被抓獲。現損失已賠償。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朱禮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已完全賠償損失,有悔罪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朱禮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不起訴決定書案例篇2:

20xx年7月5日下午,劉富貴在某施工現場工作時,發現在工地右側一個不被人注意的角落裡有一些建築材料,遂起歹意。當晚12時許,乘著看守工地的人看電視之際,劉富貴帶著兒子劉勝翻入工地,來到白天發現的建築材料的堆放地。二人先合夥將10根10公分乘6公分的方木運至工地的圍牆邊,隨後由劉富貴翻坐在牆頭上,劉勝在地面將10根方木依次遞給劉富貴,劉富貴再將方木扔至圍牆外。隨後,劉勝從工地翻出,2人將方木抬放在事先停放在圍牆邊的平板車上。正當準備逃走之際,被巡邏的警察發現。所盜方木價值人民幣560元。案發後贓物已繳回並返還被害人。

不起訴決定書案例篇3:

20xx年4月22日凌晨,曾XX進入XX市威斯汀電化科技廠後又翻窗進入車間撬開工具桌抽屜,盜竊美國產液壓衝擊鑽一臺,德國產手電鑽一臺,國產套面板子一套,總價值680元,後將贓物追回,發還失主。

綜上所述,被不起訴人人曾XX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觸犯了刑法第151條之規定,但罪行輕微,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決定不起訴。

不起訴決定書案例篇4:

被告人盧X於20xx年8月31日19時許,到平壩縣XX休閒酒吧喝啤酒,以讓該酒吧服務員王某(女、16歲)陪其找朋友要手機為名,強行將王某帶到202房間,在沒有得到王某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脫掉王某衣褲,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係。

王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的行為構成xx罪。據盧X供述,雖然想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但是由於被害人不同意,就此罷休。受害人王某陳述,嫌疑人盧X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鑑定機構的DNA鑑定結果,被害人身上所遺精斑,非嫌疑人盧X所留。旅館老闆的證言無法證明盧X有挾持、強迫被害人的行為。

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以後,第一次被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在沒有補充新的證據的情況下,仍然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筆者曾於20xx年5月3日以盧X辯護人的名義向平壩縣人民檢察院遞交了《關於盧X涉嫌xx一案的法律意見書》,明確提出犯罪嫌疑人盧X涉嫌xx一案,只有被害人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而且受害人陳述與技術鑑定相互矛盾。盧X涉嫌犯罪的證據明顯不足,不能滿足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犯罪嫌疑人的盧X行為不構成xx罪。經過六個多月,平壩縣人民檢察院終於下達了《不起訴決定書》,還盧X一個公道。

不起訴決定書案例篇5:

被不起訴人黃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證號碼×××××××,壯族,文化程度國小,住廣西壯族自治區武宣縣通挽鎮大昌村7組。20xx年3月20日因涉嫌窩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經增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黃金善涉嫌窩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檢察院,該院依法報送本院審查起訴。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xx年3月12日晚上10時許,犯罪嫌疑人黃巨集面與同案人韋書棉、何基追、何開航、張榮傑(均另案處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鎮東華村外工樓首層A12檔小食店飲酒娛樂時,因噪音問題與在該店飲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銀江、李小周、勞國強、李某等人發生爭執後心懷不忿,黃巨集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張振卷傾訴,張振卷得知老鄉被他人欺負後,即吩咐黃巨集面等人在外工樓外等候,其他人與韋書棉租乘摩托車趕到新塘鎮的“熱浪酒吧”,糾合同案人陳振安、黃相亮、韋文但及陳濤、陳界、陳振賢、黃振奮、黃振昌和“莫老二”(另案處理)等人,駕駛摩托車並攜帶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車避振器等工具竄到東華村外工樓與黃巨集面等人匯合後,持械衝入外工樓首層A12檔小食店內洩憤報復,對王銀江、李小周、勞國強、李某等人進行砍殺,致王銀江、李小周當場死亡,勞國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受重傷後逃離現場。次日,張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別潛逃,企圖逃避偵緝。後被破獲歸案。犯罪嫌疑人黃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張振卷殺人後潛逃,不但不到有關部門舉報,反而為其逃跑提供財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機關偵緝。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增城市公安局認定被不起訴人黃金善犯包庇、窩藏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黃金善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