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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賊盜 凡一十五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賊盜 凡一十五條

    287諸盜緦麻、小功親財物者,減凡人一等;大功,減二等;期親,減三等。殺傷者,各依本殺傷論。此謂因盜而誤殺者。若有所規求而故殺期以下卑幼者,絞。餘條準此。【疏】議曰:緦麻以上相盜,皆據別居。卑幼於尊長家強盜,已於「恐喝」條釋訖...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一鬥訟 凡一十五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一鬥訟 凡一十五條

    【疏】議曰:鬥訟律者,首論鬥毆之科,次言告訟之事。從秦漢至晉,未有此篇。至後魏太和年,分繫訊律為鬥律。〔一〕至北齊,以訟事附之,名為鬥訟律。後周為鬥競律。隋開皇依齊鬥訟名,至今不改。賊盜之後,須防鬥訟,故次於賊盜之下。302諸...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八衛禁 凡一十五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八衛禁 凡一十五條

    76諸宿衛者,兵仗不得遠身,違者杖六十;若輒離職掌,加一等;別處宿者,又加一等。主帥以上,各加二等。【疏】議曰:兵仗者,謂橫刀常帶;其甲、、弓、箭之類,有時應執著者並不得遠身,不應執帶者常自近身。輒遠身者,各杖六十。其職掌之處,依...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六雜律 凡三十四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六雜律 凡三十四條

    【疏】議曰:裡悝首製法經,〔一〕而有雜法之目。遞相祖習,多歷年所。然至後周,更名雜犯律。隋又去犯,還為雜律。諸篇罪名,各有條例。此篇拾遺補闕,錯綜成文,班雜不同,故次詐偽之下。〔二〕389諸坐贓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五詐偽 凡二十七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五詐偽 凡二十七條

    【疏】議曰:詐偽律者,魏分賊律為之。歷代相因,迄今不改。既名詐偽,應以詐事在先;以御寶事重,遂以「偽造八寶」為首。鬥訟之後,須防詐偽,故次鬥訟之下。362諸偽造皇帝八寶者,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寶者,絞。皇太子妃寶...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九賊盜 凡一十七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九賊盜 凡一十七條

    270諸盜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謂供神御者,帷帳几杖亦同。其擬供神御,謂營造未成者。【疏】議曰:「盜大祀神御之物」,公取、竊取皆為盜。大祀,謂天地、宗廟、神州等。其供神御所用之物而盜之者,流二千五百里。注云「謂供...

  • 《通典》卷五十五 禮十五 沿革十五 吉禮十四

    《通典》卷五十五 禮十五 沿革十五 吉禮十四

    告禮(商周魏東晉樑大唐)古者天子將巡狩,必先告於祖,命史告群廟及社稷、圻內名山大川。七月而遍。親告用牲,史告用幣。(子思之語。)商湯將伐桀,告天雲:"餘小子履(履,湯名。)敢用玄牡,敢昭告於皇皇后帝,(商尚白,未變夏禮,故用玄...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二戶婚 凡一十四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二戶婚 凡一十四條

    【疏】議曰:戶婚律者,漢相蕭何承秦六篇律後,加廄、興、戶三篇,為九章之律。迄至後周,皆名戶律。北齊以婚事附之,名為婚戶律。隋開皇以戶在婚前,改為戶婚律。既論職司事訖,即戶口、婚姻,故次職制之下。150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四鬥訟 凡一十六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四鬥訟 凡一十六條

    346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所犯雖不合論,告之者猶坐。〔一〕即誣告重者,加所誣罪三等。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誣告重者,各加所誣罪一等。【疏】議曰:「告期...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三十斷獄 凡二十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三十斷獄 凡二十條

    483諸監臨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者,各從過失殺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毆擊,折傷以上,減鬥殺傷罪二等。【疏】議曰:謂臨統案驗之官,情不挾私,因公事,前人合杖、笞,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謂因公事,欲求其情,或恐...

  • 《通典》卷六十五 禮二十五 沿革二十五 嘉禮十

    《通典》卷六十五 禮二十五 沿革二十五 嘉禮十

    皇太后皇后車輅(周漢後漢晉宋齊後魏北齊後周隋大唐)周禮,王后之五輅:重翟,鍚面朱總;(重翟,翟,雉羽,兩重為蔽,從王祭祀所乘也。)厭翟,勒面繢總;(厭翟,次其羽,使相迫近,厭其本也。勒面謂以如玉龍勒之韋為當面飾。繢總,以畫繒為之,從王...

  • 《通典》卷九十五 禮五十五 沿革五十五 凶禮十七

    《通典》卷九十五 禮五十五 沿革五十五 凶禮十七

    前母黨為親及服議(晉)晉蔡謨答王濛問曰:"前母之黨應為親,不疑喪服,但問尊卑長幼拜敬之禮也。代多此事,而所不同。惠帝時,尚書令滿武秋是曹彥真前母之兄,而不為內外之親,相見如他人。吾昔以問江思悛,悛以為:'人不疑繼母之黨而...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七賊盜 凡一十三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七賊盜 凡一十三條

    【疏】議曰:賊盜律者,魏文侯時,裡悝首製法經,有盜法、賊法,以為法之篇目。自秦漢逮至後魏,皆名賊律、盜律。北齊合為賊盜律。後周為劫盜律,復有賊叛律。隋開皇合為賊盜律,至今不改。前禁擅發兵馬,此須防止賊盜,故次擅興之下。248諸...

  • 十十五五的詞語意思及解釋

    十十五五的詞語意思及解釋

    十十五五【意思解釋】1.謂十個一群,五個一組。形容錯亂不齊。2.謂每十里五里。...

  • 《南史》卷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五

    《南史》卷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五

    ◎陳宗室諸王○永修侯擬遂興侯詳宜黃侯慧紀衡陽獻王昌(子伯信)南康愍王曇朗(子方泰方慶)文帝諸子宣帝諸子後主諸子永修侯擬,字公正,陳武帝之疏屬也。少孤貧,質直強記。武帝南征交阯,擬從焉。樑紹泰二年,除員外散騎常侍、明...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三戶婚 凡一十八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三戶婚 凡一十八條

    164諸佔田過限者,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過杖六十,二十畝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於寬閑之處者,不坐。【疏】議曰:王者製法,農田百畝,其官人永業準品,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級,非寬閑之鄉不得限外更佔。若佔田過限者,一畝笞十,十畝加一...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五廄庫 凡二十八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五廄庫 凡二十八條

    【疏】議曰:廄庫律者,漢制九章,創加廄律。魏以廄事散入諸篇。晉以牧事合之,名為廄牧律。自宋及樑,復名廄律。後魏太和年名牧產律,至正始年復名廄牧律。歷北齊、後周,更無改作。隋開皇以庫事附之,更名廄庫律。廄者,鳩聚也,馬牛之...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六擅興 凡二十四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六擅興 凡二十四條

    【疏】議曰:擅興律者,漢相蕭何創為興律。魏以擅事附之,名為擅興律。晉復去擅為興。又至高齊,改為興擅律。隋開皇改為擅興律。雖題目增損,隨時沿革,原其旨趣,意義不殊。大事在於軍戎,設法須為重防。廄庫足訖,〔一〕須備不虞,故此...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九斷獄 凡一十四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九斷獄 凡一十四條

    【疏】議曰:斷獄律之名,起自於魏,魏分裡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齊,與捕律相合,更名捕斷律。至後周,復為斷獄律。釋名雲:「獄者,確也,以實囚情。皋陶造獄,夏曰夏臺,殷名羑里,周曰圜土,秦曰囹圄,漢以來名獄。」然諸篇罪名,各有類例,訊捨出...

  • 《晉書》卷八十五 列傳第五十五

    《晉書》卷八十五 列傳第五十五

    ◎劉毅(兄邁)諸葛長民何無忌檀憑之魏詠之劉毅,字希樂,彭城沛人也。曾祖距,廣陵相。叔父鎮,左光祿大夫。毅少有大志,不修家人產業,仕為州從事,桓弘以為中兵參軍屬。桓玄篡位,毅與劉裕、何無忌、魏詠之等起義兵,密謀討玄,毅討徐州刺...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四戶婚 凡一十四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四戶婚 凡一十四條

    182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姦論。【疏】議曰: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違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緒。其有祖宗遷易,年代寖遠,流源析本,罕能推詳。至如魯、衛,文王之昭;凡、蔣,周公之胤。初雖同族...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一職制 凡一十七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一職制 凡一十七條

    133諸奉使有所部送,而僱人寄人者,杖一百;闕事者,徒一年。受寄僱者,減一等。【疏】議曰:「奉使有所部送」,謂差為綱、典,部送官物及囚徒、畜產之屬。而使者不行,乃僱人、寄人而領送者,使人合杖一百。「闕事者」,謂於前事有所廢闕,合徒...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二鬥訟 凡一十六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二鬥訟 凡一十六條

    317諸流內九品以上毆議貴者,徒一年。傷重及毆傷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議貴,各加凡鬥傷二等。【疏】議曰:流內九品以上、六品以下毆議貴者,徒一年。「傷重」,謂他物毆凡人內損吐血,合杖一百;毆議貴,合加二等,徒一年半。此名「傷重...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職制 凡一十九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十職制 凡一十九條

    114諸制書有誤,不即奏聞,輒改定者,杖八十;官文書誤,不請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誤,不奏請而行者,亦如之。輒飾文者,各加二等。【疏】議曰:「制書有誤」,謂旨意參差,或脫剩文字,於理有失者,皆合覆奏,然後改正、施行。不即奏聞,輒自改定者...

  •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三鬥訟 凡一十三條

    《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三鬥訟 凡一十三條

    333諸毆傷妻前夫之子者,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死者,絞。【疏】議曰:「毆傷妻前夫之子者」,謂改醮之婦,攜子適人,後夫毆傷者,減凡人一等。「同居者」,謂與繼父同居,立廟服期。「又減一等」,謂減凡人二等。若毆之令至篤疾及斷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