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要略》賞析
《辦案要略》清代法學著作。十四篇。清王又槐著。
【作者簡介】
王又槐(生卒年不詳),字蔭庭。浙江錢塘(今杭州)人。乾隆中期法學家。著有《刑錢必覽》、《政治集要》、《錢穀備要》和《洗冤錄集註》等書,還參與修訂了《大清律例纂集成》。《辦案要略》取自《政治集要》,並被載人《清史稿·藝文志》。
【書籍簡介】
清代的地方長官和司法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人不熟悉法律。作者撰寫《辦案要略》旨在介紹辦案經驗,以增長官吏的辦案知識,故內容頗求務實。全書的篇目為:論命案、論犯奸及因奸致命案、論強竊盜案、論搶奪、論雜案、論批呈詞、論詳案、敍供、作看、論作稟、論駁案、論祥報、論枷杖加減和論六贓。綜合其內容主要可分三部分:勘驗與定罪、量刑與執行、處理各種法律文書。作者認為,勘驗與定罪密切相關,前者是後者的必要手段,後者是前者的必然結果,故常把此兩者聯繫起來論述。《論強竊盜案》篇説:“真正被盜,必有撞門毀户,遺下油捻火蹤,器械繩帶等項情形,四鄰無不聽聞,室內不無淒涼慘苦光景。”因此要定盜罪,必須“在驗勘時留心體察”,以獲證據。還有論命案、論犯奸及因奸致命案、論搶案及論雜案等篇也都是如此。又指出,量刑與執行是辦案中的後期工作,也十分重要,須依法進行。《論枷杖加減》篇説:“枷杖人犯罪應加等,有減杖加徒者;有於枷罪上每五日加等者,應斟酌情節輕重,詳查例案辦理。”作者還認為,不可忽視處理各種法律文書工作,因為它直接關係到能否真實反映辦案情況。這類文書包括批發訴狀、寫案情報告、敍寫供詞。報給上司的核示等。處理這些法律文:書要緊扣法律,不要離題。《敍供》篇,説:“敍供以律例為主,案一到手,核其情節,何處更重,應引何律、何例,猶如講究此章書旨,重在何句,此一題旨又重在何字也。”作者在論及每個問題時,穿插了具體的.辦案經驗,敍述也較為生動。
《辦案要略》強調辦案公正和不計較個人得失的司法態度和重證據及調查研究、從實際出發細察明辨的辦案方法等,都十分可貴。
此書以介紹辦案經驗的形式,反映了清代,特別是乾隆時期的地方辦案和法制割狀況,為後人提供至為寶貴的歷史資料。後人對此書作了較高的評價。光緒年間張廷驤在《辦案要略序》中説,此書“議論精確,顛撲不破”,“是為初學準繩已”。
【版本】
主要有光緒十年(1884)元和張廷驤刊行的《人幕須知五種》本和羣眾出版社1987年出版的註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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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心術上第三十六
心之在體,君之位也;九竅之有職,官之分也。心處其道。九竅循理;嗜慾充益,目不見色,耳不聞聲。故曰上離其道,下失其事。毋代馬走,使盡其力;毋代鳥飛,使弊其羽翼;毋先物動,以觀其則。動則失位,靜乃自得。道,不遠而難極也,與人並處而難得也。虛其欲,神將入舍;掃除不潔,神乃留處。人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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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五輔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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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法禁第十四
法制不議,則民不相私;刑殺毋赦,則民不偷於為善;爵祿毋假,則下不亂其上。三者藏於官則為法,施於國則成俗,其餘不強而冶矣。君一置其儀,則百官守其法;上明陳其制,則下皆會其度矣。君之置其儀也不一,則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廢上之制而道其所聞。故下與官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