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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名詞解釋|構成|司法解釋

詞語2.79W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名詞解釋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名詞解釋|構成|司法解釋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由於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未盡職守或者未嚴格履行義務或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的脫逃,指從羈押場所、改造場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構成

1、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法律、規章、制度和司法機關對在押人員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2、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失職導致在押人員脫逃,具體表現有:

(1)未盡職守;

(2)未嚴格按規章制度行使職權;

(3)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職務義務;

(4)履行職務義務嚴重不負責任;

(5)其他失職行為;

(6)造成嚴重後果。

所謂脫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從羈押場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審判場所逃走,從而脫離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雖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員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員、勞動教養人員逃離羈押,不能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構成犯罪的,亦應以他罪,例如玩忽職守罪論處。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羈押場所、押解途中未按規定採取有關看守、監管措施;擅離看守、監管崗位;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脫逃跡象,不及時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時,不及時組織、進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脫逃是由於行為人的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如果沒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或者雖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但與在押人員的脫逃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也不能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論處。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屬於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脫逃致使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受到嚴重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後打擊報復控告人、舉報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等等。

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監獄、看守所、勞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員,其他人不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4、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因過於自信造成在押人員脫逃。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索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實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二、濱職犯罪實件

(八)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第400條第2款)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20xx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20xx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為人,即應當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