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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糾紛案例_人壽保險案例分析

人壽保險是我國保險行業中最重要、最具需求性的保險業務,目前在人壽保險業務活動中,常常發生理賠糾紛事件。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人壽保險糾紛案例,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人壽保險糾紛案例_人壽保險案例分析

人壽保險糾紛案例篇1:

梁山縣一村民王女士給自己的兒子從泰康人壽濟寧中心支公司梁山營銷服務部買了一份分紅型保險,已經連續繳了5年的保費。去年8月份,王女士的兒子不慎被狗咬傷,在給兒子看完病去該保險公司理賠的時候,卻被告知她的保險已經被退保了,這令王女士非常不解和驚訝。事發至今已經兩個多月過去了,問題依然沒有得到圓滿解決。

人壽保險糾紛案例篇2:

1999年1月劉某向某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壽險公司)投保平安康泰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在發生重大疾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20xx年2月,劉某向壽險公司支付保險費時被告知合同效力中止,劉某遂按照壽險公司的要求申請了復效。20xx年8月28日劉某患病,經檢查為“左側甲狀腺乳頭狀腺癌”,劉某以此向壽險公司要求理賠,壽險公司以劉某在申請合同復效時未如實告知五年前曾患甲狀腺疾病為由拒絕理賠並解除保險合同。劉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壽險公司解除合同無效,並支付保險金。

人壽保險糾紛案例篇3:

20xx年10月5日,投保人謝先生在聽取某人壽保險公司代理人黃女士對“[運籌]智選投資連結保險”及5個附加險種的介紹後,產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協助下,填寫了投保單和健康告知書,投保主險投資連結保險保額100萬元,附加險長期意外傷害保險保額200萬元。10月6日,保險公司向謝先生提交了蓋有公司總經理印章的投保建議書;同日,謝先生根據建議書的內容,向保險公司繳納了相當於首期保險費的款項11944元。保險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臨時收款憑證。

10月17日,保險公司安排謝先生參加體檢。10月18日凌晨1時左右,謝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11月8日,謝先生的母親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黃女士告知保險事故,並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20xx年1月14日,保險公司向謝母出具理賠函,根據“[運籌]智選投資連結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主要內容為:投保人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繳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且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已簽署投保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時,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保險公司將負保險責任),同意向受益人支付主險保險補償金100萬元。同時,根據“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五條的規定(主要內容為:保險公司對本附加合同應付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首期保險費且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開始),認為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尚未出具保險單,保險合同沒有成立,故拒付附加險賠償金200萬元。

人壽保險糾紛案例篇4:

1999年10月下旬,被告宜昌某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張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原告劉某,並要求劉某購買祥和定期保險,同月27日,被保險人劉某的父親在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進行了體檢。同年11月1日,業務員張某將已填好的人壽投保單交原告簽字。同年11月3日,被告與原告簽訂祥和定期保險合同一份,被保險人為原告的父親,保險期限20xx年,從1999年11月4日零時起至20xx年11月4日零時止,年交費1653.60元。交費8年後,被保險人於20xx年3月9日因病死亡。原告申請理賠,同年7月26日,宜昌某人壽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下達拒賠通知書。原告不服,遂提起訴訟,要求賠付保險金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