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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的定義概念

可持續發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是八十年代提出的一個新概念。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第一次闡述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共識。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是什麼?以下是本站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可持續發展的定義,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可持續發展的定義概念

可持續發展的定義

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概念的明確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由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野生動物基金會(WWF)共同發表的《世界自然保護大綱》。1987年以布倫蘭特夫人為首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發表了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這份報告正式使用了可持續發展概念,並對之做出了比較系統的闡述,產生了廣泛的影響。有關可持續發展的定義有100多種,但被廣泛接受影響最大的仍是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中的定義。該報告中,可持續發展被定義為:“能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它包括兩個重要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各國人們的基本需要,應將此放在特別優先的地位來考慮;限制的概念,技術狀況和社會組織對環境滿足眼前和將來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涵蓋範圍包括國際、區域、地方及特定界別的層面,是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之一。1980年國際自然保護同盟的《世界自然資源保護大綱》:“必須研究自然的、社會的、生態的、經濟的以及利用自然資源過程中的基本關係,以確保全球的可持續發展。”1981年,美國布朗(Lester R. Brown)出版《建設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提出以控制人口增長、保護資源基礎和開發再生能源來實現可持續發展。1992年6月,聯合國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以可持續發展為核心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21世紀議程》等檔案。隨後,中國政府編制了《中國21世紀人口、資源、環境與發展白皮書》,首次把可持續發展戰略納入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1997年的中共xx大把可持續發展戰略確定為我國“現代化建設中必須實施”的戰略。可持續發展主要包括社會可持續發展,生態可持續發展,經濟可持續發展。

廣泛性定義

是在一九八七年由世界環境及發展委員會所發表的布倫特蘭報告書所載的定義,其亦即:

可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它們是一個密不可分的系統,既要達到發展經濟的目的,又要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大氣、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資源和環境,使子孫後代能夠永續發展和安居樂業。可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既有聯絡,又不等同。環境保護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發展,但要求在嚴格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質和保護環境、資源永續利用的前提下進行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人是可持續發展的中心體;可持續長久的發展才是真正的發展。使子孫後代能夠永續發展和安居樂業。也就是xx同志指出的:“決不能吃祖宗飯,斷子孫路”。

科學性定義

由於可持續發展涉及到自然、環境、社會、經濟、科技、政治等諸多方面,所以,由於研究者所站的角度不同, 對可持續發展所作的定義也就不同。大致歸納如下:

1.側重自然方面的定義。

“持續性” 一詞首先是由生態學家提出來的, 即所謂“生態持續性”(ecological sustainability)。意在說明自然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程式間的平衡。1991 年 11 月, 國際生態學聯合會 (INTECOL) 和國際生物科學聯合會 (IUBS) 聯合舉行了關於可持續發展問題的專題研討會。該研討會的成果 發展並深化了可持續發展概念的自然屬性, 將可持續發展定義為:“ 保護和加強環境系統的生產和更新能力”,其含義為可持續發展是不超越環境,系統更新能力的發展。

2.側重於社會方面的定義。

1991 年,由世界自然保護同盟(INCN)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 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WWF) 共同發表《保護地球一一可持續生存戰略》 (Caring for the Earth:A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Living),將可持續發展定義為“在生存於不超出維持生態系統涵容能力之情況下,改善人類的生活品質”,並提出了人類可持續生存的九條基本原則。

3.側重於經濟方面的定義。

愛德華 -B ·巴比爾(Edivard ier) 在其著作《經濟、自然資源 :不足和發展》中, 把可持續發展定義為“在保持自然資源的質量及其所提供服務的前提下,使經濟發展的淨利益增加到最大限度”。皮爾斯(D- Pearce) 認為:“可持續發展是今天的使用不應減少未來的實際收入”,“當發展能夠保持當代人的福利增加時, 也不會使後代的福利減少”。

4.側重於科技方面的定義。

斯帕思(JammGustare Spath) 認為 :" 可持續發展就是轉向更清潔、更有效的技術一一儘可能接近‘零排放' 或‘密封式 ',工藝方法一一儘可能減少能源和其他自然資源的消耗 "。

綜合性定義

《我們共同的未來》中對“可持續發展” 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與此定義相近的還有中國前xxxx的定義:“所謂可持續發展,就是既要考慮當前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未來發展的需要,不要以犧牲後代人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當代人的利益”。

1989 年“聯合國環境發展會議”(UNEP) 專門為“可持續發展”的定義和戰略通過了《關於可持續發展的宣告》,認為可持續發展的定義和戰略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含義:(1) 走向國家和國際平等;(2)要有一種 支援性的國際經濟環境;(3) 維護、合理使用並提高自然資源基礎; (4) 在發展計劃和政策中納入對環境的關注和考慮。

總之,可持續發展就是建立在社會、經濟、人口、資源、環境相互協調和共同發展的基礎上的一種發展, 其宗旨是既能相對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能對後代人的發展構成危害。

可持續發展注重社會、經濟、文化、資源、環境、生活等各方面協調“發展”,要求這些方面的各項指標組成的向量的變化呈現單調增態勢(強可持續性發展),至少其總的變化趨勢不是單調減態勢(弱可持續性發展)。

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內涵

20xx年中共xx大把“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可持續發展是以保護自然資源環境為基礎,以激勵經濟發展為條件,以改善和提高人類生活質量為目標的發展理論和戰略。它是一種新的發展觀、道德觀和文明觀。

內涵

(1)突出發展的主題,發展與經濟增長有根本區別,發展是集社會、科技、文化、環境等多項因素於一體的完整現象,是人類共同的和普遍的權利,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享有平等的不容剝奪的發展權利;

(2)發展的可持續性,人類的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能超越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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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與人關係的公平性,當代人在發展與消費時應努力做到使後代人有同樣的發展機會,同一代人中一部分人的發展不應當損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4)人與自然的協調共生,人類必須建立新的道德觀念和價值標準,學會尊重自然、師法自然、保護自然,與之和諧相處。中共提出的科學發展觀把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結合起來,以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基本要求,指出要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經濟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堅持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保證一代接一代地永續發展。從忽略環境保護受到自然界懲罰,到最終選擇可持續發展,是人類文明進化的一次歷史性重大轉折。

基本內容

可持續發展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一,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生態可持續發展

三,社會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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