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任法第四十五
法家1.46W
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説,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後身佚而天下治。失君則不然,合法而任智,故民舍事而好譽;舍數而任説,故民捨實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離法而妄行;舍大道而任小物,故上勞煩,百姓迷惑,而國家不治。聖君則不然,守道要,處佚樂,馳騁弋獵,鐘鼓竽瑟,宮中之樂,無禁圉也。不思不慮,不憂不圖,利身體,便形軀,養壽命,垂拱而天下治。是敵人主有能用其道者,不事心,不勞意,不動力,而土地自闢,囷倉自實,蓄積自多,甲兵自強,羣臣無詐偽,百官無奸邪,奇術技藝之人莫敢高言孟行以過其情、以遇其主矣。
昔者堯之治天下也,猶埴之在埏也,唯陶之所以為;猶金之在壚;恣冶之所以鑄。其民引之而來,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之而止。故堯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黃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來,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黃帝之治也,置法而不變,使民安其法者也。
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於法。此先聖之所以一民者也。《周書》曰:“國法,法不一,則有國者不祥;民不道法,則不祥;國更立法以典民,則祥;羣臣不用禮義教訓,則不祥;百官服事者離法而治,則不祥。”故曰:法者不可恆也,存亡治亂之所以出,聖君所以為天下大儀也。君臣上下貴賤皆發焉,故曰“法”。
古之法也,世無請謁任舉之人,無間識博學辯説之士,無偉服,無奇行,皆囊於法以事其主。故明王之所恆者二:一曰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恆也,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亂主也。故聖君置儀設法而固守之,然故諶杵習士聞識博學之人不可亂也,眾強富貴私勇者不能侵也,信近親愛者不能離也,珍怪奇物不能惑也,萬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動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
今天下則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然故諶杵習士聞識博學之士能以其智亂法惑上,眾強富貴私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陵,鄰國諸侯能以其權置子立相,大臣能以其私附百姓,剪公財以祿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國之治,不可得也。
聖君則不然,卿相不得剪其私,羣臣不得闢其所親愛,聖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羣臣修通輻湊以事其主,百姓輯睦聽令道法以從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
故主有三術:夫愛人不私賞也,惡人不私罰也,置儀設法以度量斷者,上主也。愛人而私賞之,惡人而私罰之,倍大臣,離左右,專以其心斷者,中主也。臣有所愛而為私賞之,有所惡而為私罰之,倍其公法,損其正心,專聽其大臣者,危主也。故為人主者,不重愛人,不重惡人;重愛曰失德,重惡曰失威。威德皆失,則主危也。
故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殺之、富之、貧之、貴之、賤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處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處也。借人以其所操,命曰奪柄;借人以其所處,命曰失位。奪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奪柄失位之道也。故有為枉法,有為毀令,此聖君之所以自禁也。故貴不能威,富不能祿,賤不能事,近不能親,美不能淫也。植固而不動,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往而民移。故聖君失度量,置儀法,如天地之堅,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時之信,然故令往而民從之。而失君則不然,法立而還廢之,令出而後反之,枉法而從私,毀令而不全。是貴能威之,富能祿之,賤能事之,近能親之,美能淫之也。此五者不禁於身,是以羣臣百姓人挾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則主日侵。彼幸而不得,則怨日產。夫日侵而產怨,此失君之所慎也。
凡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適其意,顧臣而行,離法而聽貴臣,此所謂貴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主而來焉,主離法而聽之,此所謂富而祿之也。賤人以服約卑敬悲色告訴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所謂賤而事之也。近者以逼近親愛有求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謂近而親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請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所謂美而淫之也。
治世則不然,不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其殺戮人者不怨也,其賞賜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無私也,是以官無私論,士無私議,民無私説,皆虛其匈以聽於上。上以公正論,以法制斷,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亂君則不然,有私視也,故有不見也;有私聽也,故有不聞也;有私慮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聽私説,故羣臣百姓皆設私立方以教於國,羣黨比周以立其私,請謁任舉以亂公法,人用其心以幸於上。上無度量以禁之,是以私説日益,而公法日損,國之不冶,從此產矣。
夫君臣者,天地之位也;民者,眾物之象也。各立其所職以待君令,羣臣百姓安得各用其心而立私乎?故遵主令而行之,雖有傷敗,無罰;非主令而行之,雖有功利,罪死。然故下之事上也,如響之應聲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從形也。故上令而下應,主行而臣從,此治之道也。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賞之,是教妄舉也;遵主令而行之,有傷敗,而罰之,是使民慮利害而離法也。羣臣百姓人慮利害,而以其私心舉措,則法制毀而令不行矣。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説,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後身佚而天下治。失君則不然,合法而任智,故民舍事而好譽;舍數而任説,故民捨實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離法而妄行;舍大道而任小物,故上勞煩,百姓迷惑,而國家不治。聖君則不然,守道要,處佚樂,馳騁弋獵,鐘鼓竽瑟,宮中之樂,無禁圉也。不思不慮,不憂不圖,利身體,便形軀,養壽命,垂拱而天下治。是敵人主有能用其道者,不事心,不勞意,不動力,而土地自闢,囷倉自實,蓄積自多,甲兵自強,羣臣無詐偽,百官無奸邪,奇術技藝之人莫敢高言孟行以過其情、以遇其主矣。
昔者堯之治天下也,猶埴之在埏也,唯陶之所以為;猶金之在壚;恣冶之所以鑄。其民引之而來,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之而止。故堯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黃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來,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黃帝之治也,置法而不變,使民安其法者也。
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於法。此先聖之所以一民者也。《周書》曰:“國法,法不一,則有國者不祥;民不道法,則不祥;國更立法以典民,則祥;羣臣不用禮義教訓,則不祥;百官服事者離法而治,則不祥。”故曰:法者不可恆也,存亡治亂之所以出,聖君所以為天下大儀也。君臣上下貴賤皆發焉,故曰“法”。
古之法也,世無請謁任舉之人,無間識博學辯説之士,無偉服,無奇行,皆囊於法以事其主。故明王之所恆者二:一曰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恆也,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亂主也。故聖君置儀設法而固守之,然故諶杵習士聞識博學之人不可亂也,眾強富貴私勇者不能侵也,信近親愛者不能離也,珍怪奇物不能惑也,萬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動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
今天下則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然故諶杵習士聞識博學之士能以其智亂法惑上,眾強富貴私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陵,鄰國諸侯能以其權置子立相,大臣能以其私附百姓,剪公財以祿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國之治,不可得也。
聖君則不然,卿相不得剪其私,羣臣不得闢其所親愛,聖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羣臣修通輻湊以事其主,百姓輯睦聽令道法以從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
故主有三術:夫愛人不私賞也,惡人不私罰也,置儀設法以度量斷者,上主也。愛人而私賞之,惡人而私罰之,倍大臣,離左右,專以其心斷者,中主也。臣有所愛而為私賞之,有所惡而為私罰之,倍其公法,損其正心,專聽其大臣者,危主也。故為人主者,不重愛人,不重惡人;重愛曰失德,重惡曰失威。威德皆失,則主危也。
故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殺之、富之、貧之、貴之、賤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處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處也。借人以其所操,命曰奪柄;借人以其所處,命曰失位。奪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奪柄失位之道也。故有為枉法,有為毀令,此聖君之所以自禁也。故貴不能威,富不能祿,賤不能事,近不能親,美不能淫也。植固而不動,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往而民移。故聖君失度量,置儀法,如天地之堅,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時之信,然故令往而民從之。而失君則不然,法立而還廢之,令出而後反之,枉法而從私,毀令而不全。是貴能威之,富能祿之,賤能事之,近能親之,美能淫之也。此五者不禁於身,是以羣臣百姓人挾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則主日侵。彼幸而不得,則怨日產。夫日侵而產怨,此失君之所慎也。
凡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適其意,顧臣而行,離法而聽貴臣,此所謂貴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主而來焉,主離法而聽之,此所謂富而祿之也。賤人以服約卑敬悲色告訴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所謂賤而事之也。近者以逼近親愛有求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謂近而親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請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所謂美而淫之也。
治世則不然,不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其殺戮人者不怨也,其賞賜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無私也,是以官無私論,士無私議,民無私説,皆虛其匈以聽於上。上以公正論,以法制斷,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亂君則不然,有私視也,故有不見也;有私聽也,故有不聞也;有私慮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聽私説,故羣臣百姓皆設私立方以教於國,羣黨比周以立其私,請謁任舉以亂公法,人用其心以幸於上。上無度量以禁之,是以私説日益,而公法日損,國之不冶,從此產矣。
昔者堯之治天下也,猶埴之在埏也,唯陶之所以為;猶金之在壚;恣冶之所以鑄。其民引之而來,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之而止。故堯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黃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來,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黃帝之治也,置法而不變,使民安其法者也。
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於法。此先聖之所以一民者也。《周書》曰:“國法,法不一,則有國者不祥;民不道法,則不祥;國更立法以典民,則祥;羣臣不用禮義教訓,則不祥;百官服事者離法而治,則不祥。”故曰:法者不可恆也,存亡治亂之所以出,聖君所以為天下大儀也。君臣上下貴賤皆發焉,故曰“法”。
古之法也,世無請謁任舉之人,無間識博學辯説之士,無偉服,無奇行,皆囊於法以事其主。故明王之所恆者二:一曰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恆也,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亂主也。故聖君置儀設法而固守之,然故諶杵習士聞識博學之人不可亂也,眾強富貴私勇者不能侵也,信近親愛者不能離也,珍怪奇物不能惑也,萬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動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
今天下則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然故諶杵習士聞識博學之士能以其智亂法惑上,眾強富貴私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陵,鄰國諸侯能以其權置子立相,大臣能以其私附百姓,剪公財以祿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國之治,不可得也。
聖君則不然,卿相不得剪其私,羣臣不得闢其所親愛,聖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羣臣修通輻湊以事其主,百姓輯睦聽令道法以從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
故主有三術:夫愛人不私賞也,惡人不私罰也,置儀設法以度量斷者,上主也。愛人而私賞之,惡人而私罰之,倍大臣,離左右,專以其心斷者,中主也。臣有所愛而為私賞之,有所惡而為私罰之,倍其公法,損其正心,專聽其大臣者,危主也。故為人主者,不重愛人,不重惡人;重愛曰失德,重惡曰失威。威德皆失,則主危也。
故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殺之、富之、貧之、貴之、賤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處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處也。借人以其所操,命曰奪柄;借人以其所處,命曰失位。奪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奪柄失位之道也。故有為枉法,有為毀令,此聖君之所以自禁也。故貴不能威,富不能祿,賤不能事,近不能親,美不能淫也。植固而不動,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往而民移。故聖君失度量,置儀法,如天地之堅,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時之信,然故令往而民從之。而失君則不然,法立而還廢之,令出而後反之,枉法而從私,毀令而不全。是貴能威之,富能祿之,賤能事之,近能親之,美能淫之也。此五者不禁於身,是以羣臣百姓人挾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則主日侵。彼幸而不得,則怨日產。夫日侵而產怨,此失君之所慎也。
凡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適其意,顧臣而行,離法而聽貴臣,此所謂貴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主而來焉,主離法而聽之,此所謂富而祿之也。賤人以服約卑敬悲色告訴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所謂賤而事之也。近者以逼近親愛有求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謂近而親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請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所謂美而淫之也。
治世則不然,不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其殺戮人者不怨也,其賞賜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無私也,是以官無私論,士無私議,民無私説,皆虛其匈以聽於上。上以公正論,以法制斷,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亂君則不然,有私視也,故有不見也;有私聽也,故有不聞也;有私慮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聽私説,故羣臣百姓皆設私立方以教於國,羣黨比周以立其私,請謁任舉以亂公法,人用其心以幸於上。上無度量以禁之,是以私説日益,而公法日損,國之不冶,從此產矣。
夫君臣者,天地之位也;民者,眾物之象也。各立其所職以待君令,羣臣百姓安得各用其心而立私乎?故遵主令而行之,雖有傷敗,無罰;非主令而行之,雖有功利,罪死。然故下之事上也,如響之應聲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從形也。故上令而下應,主行而臣從,此治之道也。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賞之,是教妄舉也;遵主令而行之,有傷敗,而罰之,是使民慮利害而離法也。羣臣百姓人慮利害,而以其私心舉措,則法制毀而令不行矣。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説,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後身佚而天下治。失君則不然,合法而任智,故民舍事而好譽;舍數而任説,故民捨實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離法而妄行;舍大道而任小物,故上勞煩,百姓迷惑,而國家不治。聖君則不然,守道要,處佚樂,馳騁弋獵,鐘鼓竽瑟,宮中之樂,無禁圉也。不思不慮,不憂不圖,利身體,便形軀,養壽命,垂拱而天下治。是敵人主有能用其道者,不事心,不勞意,不動力,而土地自闢,囷倉自實,蓄積自多,甲兵自強,羣臣無詐偽,百官無奸邪,奇術技藝之人莫敢高言孟行以過其情、以遇其主矣。
昔者堯之治天下也,猶埴之在埏也,唯陶之所以為;猶金之在壚;恣冶之所以鑄。其民引之而來,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之而止。故堯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黃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來,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黃帝之治也,置法而不變,使民安其法者也。
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於法。此先聖之所以一民者也。《周書》曰:“國法,法不一,則有國者不祥;民不道法,則不祥;國更立法以典民,則祥;羣臣不用禮義教訓,則不祥;百官服事者離法而治,則不祥。”故曰:法者不可恆也,存亡治亂之所以出,聖君所以為天下大儀也。君臣上下貴賤皆發焉,故曰“法”。
古之法也,世無請謁任舉之人,無間識博學辯説之士,無偉服,無奇行,皆囊於法以事其主。故明王之所恆者二:一曰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恆也,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亂主也。故聖君置儀設法而固守之,然故諶杵習士聞識博學之人不可亂也,眾強富貴私勇者不能侵也,信近親愛者不能離也,珍怪奇物不能惑也,萬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動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
今天下則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然故諶杵習士聞識博學之士能以其智亂法惑上,眾強富貴私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陵,鄰國諸侯能以其權置子立相,大臣能以其私附百姓,剪公財以祿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國之治,不可得也。
聖君則不然,卿相不得剪其私,羣臣不得闢其所親愛,聖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羣臣修通輻湊以事其主,百姓輯睦聽令道法以從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
故主有三術:夫愛人不私賞也,惡人不私罰也,置儀設法以度量斷者,上主也。愛人而私賞之,惡人而私罰之,倍大臣,離左右,專以其心斷者,中主也。臣有所愛而為私賞之,有所惡而為私罰之,倍其公法,損其正心,專聽其大臣者,危主也。故為人主者,不重愛人,不重惡人;重愛曰失德,重惡曰失威。威德皆失,則主危也。
故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殺之、富之、貧之、貴之、賤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處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處也。借人以其所操,命曰奪柄;借人以其所處,命曰失位。奪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奪柄失位之道也。故有為枉法,有為毀令,此聖君之所以自禁也。故貴不能威,富不能祿,賤不能事,近不能親,美不能淫也。植固而不動,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往而民移。故聖君失度量,置儀法,如天地之堅,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時之信,然故令往而民從之。而失君則不然,法立而還廢之,令出而後反之,枉法而從私,毀令而不全。是貴能威之,富能祿之,賤能事之,近能親之,美能淫之也。此五者不禁於身,是以羣臣百姓人挾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則主日侵。彼幸而不得,則怨日產。夫日侵而產怨,此失君之所慎也。
凡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適其意,顧臣而行,離法而聽貴臣,此所謂貴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主而來焉,主離法而聽之,此所謂富而祿之也。賤人以服約卑敬悲色告訴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所謂賤而事之也。近者以逼近親愛有求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謂近而親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請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所謂美而淫之也。
治世則不然,不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其殺戮人者不怨也,其賞賜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無私也,是以官無私論,士無私議,民無私説,皆虛其匈以聽於上。上以公正論,以法制斷,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亂君則不然,有私視也,故有不見也;有私聽也,故有不聞也;有私慮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聽私説,故羣臣百姓皆設私立方以教於國,羣黨比周以立其私,請謁任舉以亂公法,人用其心以幸於上。上無度量以禁之,是以私説日益,而公法日損,國之不冶,從此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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