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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儒家思想對我國法制的影響論文

儒家2.86W

摘要: 作為治理國家的兩種不可或缺的手段,德治與法治在不同的角度發揮著其重要的作用。在中國法制史上,無論是“引禮入法,禮法結合”還是“家庭本位,倫理法制”,無不滲透著儒家思想的精髓。然而,與此同時,以“三綱五常”為主體的封建等級思想觀念也長期束縛著人們的頭腦。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社會要想有徹底的改變,就必須要打破以儒家思想為主的封建等級制度。作為規範社會,維護其穩定的重要保障,法制更應如此。

論述儒家思想對我國法制的影響論文

關鍵詞: 法治 德治 專制 法制 儒家思想 封建等級制度。

一.法治與德治

1.法治

一個國家的穩定與安定,一定要有秩序規範。法律對人們行為起到了硬性約束的作用。一方面它保護了公民的正當合法權利,另一方面它有要求了公民履行其法定的義務,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當然,法律也不是孤立地、憑意想而產生的。它總是隨著新的危機社會和他人的行為的產生而制定新的法律或法律條文。當人們違反法律時,便構成了犯罪或違法社會就要依據相關法律加以懲處。純粹的法制就是這樣來解決相關問題的。因此,法律總是永存的、發展的。即“他律”。

然而,在君主專制的古代中國,法家所認可的法律並不是為了保護人民權利而制定的法律,而是所謂的“帝王工具”,是一種輔助君主治國,幫助其約束臣民,歸順教化的工具而已。“君主”們集立法、司法、行政與一身,而其本身並不受法律的約束,他們的意志可以說也是一種極其重要的法律淵源。至於“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之類的宣言,只不過噹噹口號喊幾句罷了。

2.德治

單有法律的硬性約束是遠遠不夠的。在社會生活中,對人們行為的評判,除了法與非法之外,還有是非、善惡、美醜、高下之分。這個社會究竟提倡什麼,反對什麼,這些自然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或主要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道德的準繩,因為“道德是人們關於善惡、是非、正義與否等等的觀點、原則和規範。”即“自律”。

在中國文明模式中,“仁”與“禮”構成了儒家思想的核心部分。“修齊治平”的思想要求統治者通過“修身”而“齊家”而“治國”而“平天下”,由品格高尚的統治者來實現聖人統治。

古代中國的儒家主張“天下惟有德者居之”,而並不是讓那些神的帶言人來統御天下。雖然統治者會把自己神化來鞏固自己的位置,但是人民心中明白的是他也是人,注重的是他的德。

3.法治與德治

自古以來,對於一個國家的治理,法治與德治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如果人為地將二者割裂開來,則不利於國家統治,不利於社會穩定與安寧。 西周時就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制思想,主張“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聖賢孟子倡導治國必須“先德後刑,少用刑罰”,“為政以德”;漢武帝時期主張“德主刑輔”;唐代以“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為立法思想??諸如此類,均取得了良好的治國效果。

相反,秦朝“以法為教,以吏為師”,人為地排斥德治,主張嚴刑酷法,導致人民起義,統治期短暫;三國時期東吳的“科條”體現“重刑主義”,施酷刑,很大程度上加快了吳的滅亡。 因此可以說法治與德治的區別僅僅在於“以法治國”是以法律制裁為首要任務,而“以德治國”是以道德教化為首要任務。儘管任務不同,但是它們的目標卻是相同的,即保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和維護社會的繁榮穩定。

二.儒家德治與封建專制

1.儒家思想維護了君主專制

長期“孔孟之道”的學習使“三綱五常”、“三從四德”這些封建等級觀念深入人心。因此,在古代中國廣大人民心中形成了一種模式化的而又清晰分明的信條——忠君孝父。因此,在個人利益沒有受到十分嚴重的侵害的時候,他們絕對不會“冒天下之大不韙”,對其君其父說半個“不”字。 從陳勝吳廣的“大楚興,陳勝王”到張角的“蒼天當死,黃天當立”,從李闖王的“均田免糧”到洪秀全的“無處不均勻,無處不飽暖”??歷次的農民起義無不是那些勞苦大眾在走投無路之時的被迫反擊,為他們的飯碗而戰,而不是為階級自由而戰。所以,當農民起義勝利之後,他們的首領便立刻拖下布衣換上龍袍,繼續著他們的專制統治,直到下一次起義的“改朝換代”??中國的歷史就是這樣的輪迴。

正是因為人民大眾缺乏自我獨立的意識以及對待政治的消極態度,才使得中國封建社會制度一直持續了數千年之久,最終洋槍洋炮的到來才將它們打破。

2.儒家思想規範了君主的專制

我們國家的古代法律體系很容易造成當權者的肆意濫用,但是我們國家在大部分時期中還是繁榮穩定的,而且也並不是所有的皇帝都濫用手中的權利來達到個人的目的。中國的程序還是滾滾的向前發展著的。

其實當我們翻開中國的歷史文獻我們就會恍然大悟,是道德規範了他們,是禮教指導了他們的言行。中國皇帝的權利很大,但是他必須遵從全社會遵循的道德規範和禮儀制度。中國古代評定一個君主的好壞會用“德行”來概括。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其實老百姓第一看的就是他是否符合道德規範的原則。

三.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制的影響

1.“明德慎罰”,靈活施刑

西周時期在“明德慎罰”思想指導下,禮與刑開始結合為一體,進而又創立了“刑罰世輕世重”的施用原則。這種注重德禮教化,慎用刑罰鎮壓及因人、因事、因時、因地制宜的靈活決定的刑事政策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例如,我們現在對違章車輛及行人的處罰:如果交通法規過於寬泛,處罰過輕,就很有可能造成人人視其如兒戲的現象的出現;如果交通法規處罰上過於嚴厲,則很有可能造成大量交通肇事者逃逸的情況出現。

2.等級分明,“特權”法律化

從“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規定,到“八議”、“官當”制度的出現,統治階級的特權逐漸法律化、制度化,使一部分官僚貴族、黃親國戚獲得了國家法律之外的特權。此外,“親親得相守匿”、“準五服以治罪”等原則,更是按照儒家三綱五常的倫理道德標準所制定的。亦旨在維護上下、尊卑、貴賤、親疏的社會等級秩序。

3.德主刑輔,德行難分

儒家認為,刑罰只能懲罰犯罪之後,而德教卻能“止邪於未形”,防患於未然。在“德主刑輔”思想的指導下,法律成為倫理道德體系和君主行政命令的附庸。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行政命令之間沒有明確界線,喪失了自身作為法律的獨特個性和功能。 結束語: 隨著“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德治與法治的關係的進一步明確,古代中國的社會日趨穩定。

儒家的法律思想作為中華民族的傳統思想文化,伴隨著中華民族走過了幾千年的風風雨雨,經受了古代中國社會司法實踐的考驗。它從整個中華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出發,開創了完全不同的文明古國的法律體系,在世界法制史上譜寫了一曲華美樂章

作為一名歷史教師,如何傳承中國古代的法律精神,將其與當代西方先進的法學思想和立法成就相結合,制訂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更好地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服務,正是我們要完成並思考的首要任務。 以史為鑑,通過對法制史的探究,我看到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發展與演變,規律與延續。我們儘可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貢獻應有的力量

參考文獻:

1.錢穆著:《國家概論》,商務印書館1997年新版本。

2.張岱年、方克立主編:《中國文化概論》,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4年5月出版。

3.林毓生:《中國傳統的創造性轉化》,三聯書店1988年12月版。

4.[德]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洪天富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8月版。

5.梁漱溟著《東西文化及其哲學》,商務印書館1987年第2次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