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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成功範文

發生了民事糾紛,需要上訴的時候該怎麼寫上訴狀呢?本站小編精心為大家蒐集整理了民事上訴狀成功範文,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民事上訴狀成功範文

民事上訴狀成功範文篇1

原告:阿鳳,女,出生,漢族,無職業,現住阜新市某區,電話:

被告:阿學,男,出生,漢族,個體,現住址同原告。電話:

訴訟請求

一、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女阿美歸原告監護撫養,由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與理由

我與被告於1987年經人介紹相識,1991年結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現就讀於阜新某中學。

我與被告結婚初期感情尚可,結婚半年後,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瑣事雙方經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罵。為此我曾於20xx年11月份起訴離婚,經法院20xx年12月份調解結案。此後,我與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時間,已連續長達42個月,雙方感情仍沒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實足以說明我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係名存實亡。維持這樣的夫妻關係,雙方都痛苦,對正在高中就讀的孩子成長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來一直不負家庭責任,在從事個體飯店經營收入很高,但從未向家中交付,並有意隱瞞收入,而且其居住地點也不固定。婚姻存續期間尚且如此,如果離婚判決其分期給付子女撫養費,將會是一紙空文,根本無法執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綜上,請人民法院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維護我及女兒的合法權益。

此致

阜新市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月日

民事上訴狀成功範文篇2

上訴人(原審被告): 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區XXXX路XX公寓X號樓XX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二項;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第一,一審判決中稱“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間上訴人先後分五次向被上訴人借款XXXXX元”,但是其中發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額為XX萬元的借條,其借款用途是用於上訴人賭博,這點被上訴人以及中間人XXX知情,由於被上訴人知道用於非法活動產生的債務是不受保護的,從而要求上訴人在借條中違背事實寫出了該借款用於工程週轉,並且在一審開庭時上訴人也多次強調該借款實為賭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一審法院在明知XX萬為賭資的事實後置若罔聞,仍判令上訴人歸還該筆借款是錯誤的。

第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五張借條,其中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條中約定了利息,因此其餘四張借條中除去賭資借款外的後三張借條均不應當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在一份關於借款本金及利息計算的承諾書中籤字,該承諾書正文並非上訴人所書寫,上訴人僅僅在承諾人處簽字,未對承諾書正文進行細看及核實。因為當時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兩個月內將現住房進行抵押貸款,以貸款償還被上訴人。礙於雙方多年朋友情誼,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提議,在匆忙之中未考慮其他便在承諾書中籤字,因此承諾書中對欠款利息的約定,上訴人並不認可。

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的規定作出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的判決,純屬理解和適用法律錯誤。《意見》第六條只說明民間借貸中雙方明確約定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不超過銀行利率四倍的範圍內具體掌握。並且《意見》的規定應是在雙方明確約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針對約定利率是否過高由法院來進行評判,而不是像一審法院這樣在未約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這顯然是一審法院曲解司法解釋本意,濫用法官自由載量權的結果。

同時,一審法院判決中對利息計算數額有誤,計算方式極不嚴謹,被上訴人訴稱的XXXXXX元借款產生於不同日期,其中有兩筆借款產生在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審判決中計算利息時將該兩筆借款利息計算時間從20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顯有誤的。

上訴人曾向被上訴人借款是客觀事實,上訴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責無旁貸,但上訴人不該承擔他不應當承擔的還款義務。同時被上訴人在還款過程中態度積極,還一度將現住房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但是由於被上訴人極力阻止致使貸款未能成功。從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本著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出發,上訴人理應向被上訴人償還34萬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張借條外的其他借款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利息,至於逾期利息也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不當判決。

上訴人:

年 月 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訴狀成功範文篇3

原告:張**,女,身份證號碼:5102261944121***** ,地址:**市**鎮大田村6組80號,現住***老林場,電話:158259***** 。

被告:中國聯合網路通訊有限公司重慶市合川區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合川區南津半南城商業步行街66號3-3,組織機構程式碼:795873277.

負責人:彭**,該公司總經理。

訴訟請求 :

一、判令被告與原告張**僱傭勞務關係存在事實。

二、判令被告負責對原告予以傷殘鑑定。

三、判令被告對原告輻射職業病鑑定,賠償另外計算。

四、判令被告賠償我的多次在工作中的身體損害,一次性賠償醫療費 1萬

元,後續療費 1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5 萬元、營養費 5 萬元、住院期間護理費 1 萬元、護理費 1 萬元、誤工費: 1萬元、交通費 1萬元、傷殘賠償金 10萬元,後續整容費 15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20萬元,合計 61萬元。(不含輻射職業病鑑定賠償)

五、判令被告補發原告20xx年1月1日至僱傭關係解除為止之日的工資,以每月最低工資1050元計算,並按《重慶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市政府令第106號規定,欠付時間6個月以上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100%的賠償金。

六、判令被告支付法院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誤工費,生活費,車費200元每人。

六、被告承擔案件訴訟費。

案由:提供勞務者損害賠償及勞務報酬糾紛

事實與理由 ;1999年8月,聯通合川分公司在華鎣山三匯林場誇寨子山頂修建通訊網路基站機房,當時聯通合川分公司請我為修建基站工程搬運材料,煮飯等事務,該公司覺得我忠厚老實,於20xx年2月,該公司基站房竣工後需要一個能長年累月,堅守不離的人值守人員。當時,該公司基站負責人周濤,周菊,彭京等人都一致認為聘請我最適合,因為我年紀大,一個人在深山山頂靜得下心看守,沒有哪個年輕人願意幹這樣的工作,於是決定我為基站機房作值守員,但該公司負責人提出用工協議以我的兒子王小華的名義簽訂,由我實際工作,況且當時的這個用工協議也由他人代簽,王小華根本還不知道,從那時至今日,我已堅守基站崗位20xx年多,為了做這份工作,我和我丈夫專門在山腳下搭建了臨時的工棚居住,常年無照明電,都是點煤油燈作照明,十多年來吃盡苦頭,生活十分艱難。

20xx年5月6日,機房天線因雷電擊引起的高溫灼傷,用去大量的醫藥費,20xx年8月12日 ,為排除機房高溫存在的安全隱患而開空調降溫,當即空調高溫衝擊倒地,全身被燙傷,面部毀容,現場目擊證人有黃文敏、楊世菊、楊延明、徐育成。該公司惡意拖延抵賴,兩次都未予醫療報銷,燙傷直到現在都未痊癒,遭遇親友的嫌棄與疏遠,內心難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無比的傷害。

20xx年1月2日下午5:28時,一夥盜賊手持鋼鉗,鋼據鋸,手錘等作案鋼據,企圖盜走機房裡的空調,被我即時發現後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報警,三匯鎮派出所報了案,在我將空調從室外般進屋內的過程中導致胸部,背部嚴重挫傷,用去大量的醫藥費,至今未痊癒,該公司依然惡意拖延抵賴,分文未支付醫療費。

20xx年2月7日、20xx年8月13日、20xx年10月22日,原告先後到北碚第三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診診斷為白癜風,燙傷,白癜風,最後一次複查醫生告訴我是多次外傷及工作環境輻射有關所致的白癜風,這才知道我的權利被侵害,這是我以前從來不知道的醫學常識。

另外,該公司從來沒給防輻射衣服穿戴上班,長期接受強度輻射,且經常吃住在基站裡面,現在身體有出現眩暈、持續頭疼、視力下降、心臟不適、失眠、乏力等現象,越來越嚴重,疑是輻射職業病。

為了索賠我身體的傷害賠償,我連續不斷的向被告及市、區信訪辦提出賠償請求,主張我的權利,卻遭到該公司五次報警,把我帶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雖然沒有拘留我,卻給我一張公安局行政處罰單,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卻沒有負責人簽字,更沒有被處罰人簽收。這五次分別是:

20xx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10月25日,20xx年5月18日。

更為惡劣的是20xx年3 月4 日,我在該公司辦公室請求傷害賠償時遭到負責人趙長春對我人身攻擊,將我年近70歲的老人推搡倒地,險些喪命,讓我的身體與精神遭到嚴重的人格侮辱。

以上事實足以說明被告與原告僱傭勞務關係存在事實,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人身損害賠償費共計61萬(職業病鑑定,賠償另外計算。)

綜上,請人民法院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合川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