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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英簡介

中英南京條約

耆英簡介

條約簡介:

《中英南京條約》是中國近代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它是英國第一次侵華戰爭——鴉片戰爭的結果。   英國向中國輸入鴉片由來已久,到19世紀30年代末,輸入量達到驚人的程度。這種骯髒的鴉片貿易不僅使英國人的東印度公司、英屬印度政府及鴉片販子獲得暴利,而且與英國政府和整個英國資產階級形成了密切的利益關係。1839年1月,清朝欽差大臣林則徐奉旨禁菸,並於6月3日進行了震驚中外的虎門銷煙。   1840年6月,英國侵略者為保護鴉片貿易,依仗其船堅炮利,發動了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英軍先後攻陷舟山、虎門、廈門、寧波、吳淞、鎮江等地,並霸佔香港島。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4日,英軍進逼南京,索要贖城費300萬元。軍事失利的清朝以欽差大臣耆英、兩江總督牛鑑、署乍浦副都統伊里布為代表,與英方交涉。中英和約談判開始。   1842年8月11日至29日的條約談判,清朝代表在英方的軍事壓力下毫無反抗能力。英方不允許清方對其提出的條件做任何修改,屢屢以進攻南京相要挾。條約中的中英文字完全是英方一手製定的。8月29日,耆英、伊里布與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於南京江面上的英國“汗華麗”戰艦上籤署了和約。南京當時稱江寧,該條約又被稱為《江寧條約》,今人慣稱為《南京條約》。   中英《南京條約》共13款,主要內容是:1.宣佈結束戰爭。兩國關係由戰爭狀態,進入和平狀態。2.五口通商。清朝政府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為通商口岸,准許英國派駐領事,准許英商及其家屬自由居住。3.賠款。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元,其中600萬元賠償被焚鴉片,1200萬元賠償英國軍費,300萬元償還商人債務。其款分4年交納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則酌定每年百元應加利息5元。4.割地。清朝政府將香港割讓給英國。5.另訂關稅則例。清朝政府將以公平的原則頒佈一部新的關稅則例,以便英商按例交納。6.廢除公行制度,准許英商與華商自由貿易。   《南京條約》是近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強加在中國人民身上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英國以武力侵略的方式迫使中國接受其侵略要求,這就使中國主權國家的獨立地位遭到了破壞。強佔香港,損害了中國領土的完整。通商口岸成為西方資本主義對中國進行殖民掠奪和不等價交換的中心。鉅額賠償加重了清政府的財政負擔,同時轉嫁到勞動人民的身上,使他們的生活更加艱苦。《南京條約》簽訂後,西方列強趁火打劫,相繼強迫清政府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從此,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條約原文:

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南京。   茲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來之不和之端解釋,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鎮守廣東廣州將軍宗室耆英,頭品頂戴花翎前閣督部堂乍浦副都統紅帶子伊里布;大英伊耳蘭等國君主特派全權公使大臣英國所屬印度等處三等將軍世襲男爵樸鼎查;公同各將所奉之上諭便宜行事及敕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閱,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於左:   一、嗣後大清大皇帝、大英國君主永存平和,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一、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令英人按照下條開敘之列,清楚交納貨稅、鈔餉等費。   一、因大英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因大清欽差大憲等於道光十九年二月間經將大英國領事官及民人等強留粵省,嚇以死罪,索出鴉片以為贖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銀六百萬員償補原價。   一、凡大英商民在粵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大皇帝准以嗣後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且向例額設行商等內有累欠英商甚多無措清還者,今酌定洋銀三百萬員,作為商欠之數,準明由中國官為償還。   一、因大清欽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今酌定水陸軍費洋銀一千二百萬員,大皇帝準為償補,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後,英國因贖各城收過銀兩之數,大英全權公使大臣為君主準可,按數扣除。   一、以上三條酌定銀數共二千一百萬員應如何分期交清開列於左:   此時交銀六百萬員;   癸卯年六月間交銀三百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三百萬員,共銀六百萬員;   甲辰年六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員,共銀五百萬員;   乙巳年六月間交銀二百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二百萬員,共銀四百萬員;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銀二千一百萬員。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員加息五員。   一、凡系大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準即釋放。   一、凡系中國人,前在英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英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候候英國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譽錄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國人,為英國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釋放。   一、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今又議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準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只可按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稅不過分。   一、議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大清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稟明字樣為著。   一、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約各條施行,並以此時準交之六百萬員交清,大英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江寧、京口等處江面,並不再行攔阻中國各省商賈貿易。至鎮海之招寶山,亦將退讓。惟有定海縣之舟山海島、廈門廳之古浪嶼小島,仍歸英兵暫為駐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而前議各海口均已開闢俾英人通商後,即將駐守二處軍士退出,不復佔據。   一、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候大臣等分別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親筆批准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惟兩國相離遙遠,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繕二冊,先由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欽奉全權公使大臣各為君上定事,蓋用關防印信,各執一冊為據,俾即日按照和約開載之條,施行妥辦無礙矣。要至和約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國記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寧省會行大英君主汗華?船上鈴關防。

附註   本條約見《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351―356;又是《道光條約》,卷1,頁34―37。英文字見《海關中外條約》,與漢文字載在同頁上。   本條約原無名稱,通常稱為《江寧條約》或《南京條約》;據《道光條約》,又稱為《白門條約》。   本條約於一八四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香港交換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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