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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書紀年》晉紀

《竹書紀年》晉紀
[一](《竹書紀年》):鄭桓公(厲)[宣]王之子 。《史通·雜說上》

  案:《史通·雜說上》:‘《竹書紀年》出於晉代,學者始知……鄭桓公厲王之子,則與經典所載乖剌甚多。’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雲:‘按《史通》所引本皆與經典乖剌者,若桓公為厲王之子,則正與《史記》合,劉知幾不應雲乖剌也,疑《史通》有誤字耳。’浦起龍《史通通釋》卷一六雲:‘句有誤,厲王疑本作宣王。’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云:‘《史通·雜說篇》又誤“宣”作“厲”,……案劉氏所謂經典,即《世本》、《史記》等書及漢晉人傳注也。秦漢以後著述家皆以鄭桓為厲王子,而《紀年》獨以為宣王子,故曰乖剌,若《竹書》本是厲王,何乖剌之有乎?’是,據改。

  [二]《竹書紀年》:晉文侯二年,周宣王子多父伐鄶,克之。乃居鄭父之丘,名之曰鄭,是曰桓公。《水經·洧水注》

  案:‘周宣’,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同惠’。戴震校本改‘同’為‘周’。楊守敬《水經注疏》卷二二據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改作‘周宣’。案《考訂竹書紀年》卷五雲:‘近本《水經注》“周宣”多誤作“同惠”,或更脫“惠”字,……“同”“周”、“惠”“宣”字形相似,故鈔錄鋟板者多誤。’《存真》改作‘周厲’,《輯校》亦云:‘“同惠”疑“周厲”之訛。’非是。現從雷說,並據《註疏》本。《史記·鄭世家》桓公名友,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三五、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六及《存真》皆以‘友’、‘多’字形相近,因或作‘友’,或作‘多’。

  《水經·渭水注》引《漢書》薛瓚注:‘幽王既敗,虢儈又滅,遷居其地,國於鄭父之丘,是為鄭桓公。’《漢書·地理志》注亦引臣瓚曰:‘幽王既敗,二年而滅會,四年而滅虢,居於鄭父之丘,是以為鄭桓公。’顏注所引為詳,當系臣瓚原文,《水經注》為約舉之辭。《輯校》雲:‘傅瓚親校《竹書》,其言又與《洧水注》所引《紀年》略同,蓋亦本《紀年》。然臣瓚以伐鄶為在幽王既敗二年,《水經注》以為晉文侯二年,未知孰是。’案幽王既敗二年,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當晉文侯十二年,則《洧水注》所引本為‘十二年’,脫一‘十’字。《存真》、《輯校》列於晉文侯二年,現改列於十二年。

  《國語·鄭語》及《史記·鄭世家》皆謂鄭桓公與幽王同死驪山之下,與《紀年》異。

  [三]《汲冢竹書紀年》:二十一年,攜王為晉文公所殺。以本非適,故稱‘攜王’。《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正義

  《汲冢紀年》曰:餘為晉文侯所殺,是為攜王。 《通鑑外紀》卷三

  案:《輯校》以二十一年屬晉文侯,是。《存真》以為周平王二十一年,當晉文侯三十一年,誤從今本。

  [四]《竹書紀年》曰:莊伯以曲沃叛,伐翼,公子萬救翼,荀叔軫追之,至於家谷。《水經·澮水注》

  案:《存真》據《太平御覽》卷八七六引《史記》:‘八年,無雲而雷。十月,莊伯以曲沃叛。’列於曲沃莊伯八年。《輯校》同。所據為鮑刻,影宋本《御覽》‘十月’作‘十年’。今本《紀年》系‘無雲而雷’於周平王四十八年,當莊伯八年;又以‘十月,莊伯以曲沃叛’與本條及下條並,列於桓王元年,當莊伯十二年,系年據下條,是今本所據亦作‘十月’。現仍從《存真》、《輯校》。

  [五]《竹書紀年》曰:莊伯十二年,翼侯焚曲沃之禾而還。作為文公。《水經·澮水注》

  案:《存真》刪‘作為文公’四字。戴震校本雲:‘案此句有訛舛,未詳。’趙一清校本則以為‘“作”字疑誤’。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雲:‘“作”蓋“是”字之訛。此惠公十五年公子重耳入於曲沃下傳文也,誤衍於此。’

  [六](《紀年》):魯隱公及邾莊公盟於姑蔑。《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春秋·隱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即此事。《輯校》雲:‘據《後序》在莊伯十二年正月。’是。《存真》同。

  [七](《竹書》):鄭莊公殺公子聖。《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訂補》列於莊伯十二年。原注:‘《春秋》作“段”。’是‘公子聖’即《左傳》之‘共叔段’。《春秋·隱公元年》‘鄭伯克段於鄢’,即此事。《公羊傳》:‘鄭伯克段於鄢。克之者何?殺之也。’以段為莊公所殺,與《紀年》同,與《左傳》異。

  [八]《竹書》:紀子伯、莒子盟於密。《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春秋·隱公二年》:‘紀子伯、莒子盟於密。’《公羊》、《穀梁》同,《左傳》作‘子帛’,即此事。《訂補》列於莊伯十三年。

  [九]《汲冢竹書紀年》曰:晉武公元年,尚一軍。芮人乘京,荀人董伯皆叛。《水經·河水注》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九雲:‘乘即《周語》“乘人不義”、《書序》“周人乘黎”之乘,韋注訓乘為陵,鄭注訓乘為勝。《周禮》曰:“馮弱犯寡則眚之。”鄭注云:“馮猶乘陵也。”京是邑名。’

  [一0]《竹書紀年》曰:翼侯伐曲沃,大捷,武公請成於翼,至桐乃返。《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洞庭’,朱箋雲:‘一讀作“桐”。’戴震校本改為‘桐’,雲:‘案近刻“桐”訛作“洞”,下衍“庭”字。’《存真》作‘桐’,蓋據戴校本。《輯校》作‘桐庭’。《存真》列於曲沃武公元年,雲:‘《涑水注》不引何年,以文勢論之,當在此。’《輯校》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雲:‘案此紀不可確知何年,然既雲“武公請成”,則非莊伯時事甚明。過此以往,沃日強,翼日弱,翼縱伐沃,無大捷之理,當是武公初立,翼伐其喪,報莊伯復攻之役也。’繫於莊伯十五年‘曲沃莊伯卒’後,較《存真》所論為詳,亦合於事理,唯繫於莊伯十五年不如武公元年之明白,現從《存真》。

  [一一]《紀年》又云:晉武公七年,芮伯萬之母芮姜逐萬,萬出奔魏。《水經·河水注》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

  《左傳·桓公三年》:‘芮伯萬之母芮姜,惡芮伯之多寵人也,故逐之,出居於魏。’即此事。

  [一二](《紀年》又云):(晉武公)八年,周師、虢師圍魏,取芮伯萬而東之。《水經·河水注》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

  《左傳·桓公四年》:‘冬,王師、秦師圍魏,執芮伯以歸。’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九雲:‘據《紀年》則是役也有虢無秦,以芮伯歸者乃王師、虢師,故紀曰取芮伯萬而東之,周在魏東四百餘里也。’

  [一三](《紀年》又云):(晉武公)九年,戎人逆芮伯萬於郟。《水經·河水注》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郟’,趙一清校本、戴震校本並改作‘郊’。郟,王城;郊,周邑,見《左傳》桓公七年及昭公十三年杜注。楊守敬《水經注疏》卷四雲:‘是作“郊”作“郟”並通。’《存真》、《輯校》作‘郊’,蓋據戴校本。現從大典本。

  [一四](《竹書》):魯桓公、紀侯、莒子盟於區蛇。《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春秋·桓公十二年》:‘夏六月壬寅,公會紀侯、莒子盟於毆蛇。’《公羊》、《穀梁》皆作‘紀侯’,《左氏》作‘杞侯’;《公羊》‘毆蛇’,《穀梁》、《左氏》皆作‘曲池’。區蛇、毆蛇、曲池同聲相通。《訂補》列於晉武公十六年。

  [一五](《竹書》):鄭殺其君某。《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原釋曰:‘是子亹。’《左傳·桓公十八年》:‘七月戊戌,齊人殺子亹而轘高渠彌。’此雲鄭子亹為齊人所殺,與《竹書》異。《訂補》列於晉武公二十二年。

  [一六]《竹書》雲:齊襄公滅紀郱、鄑、郚。《史記·秦始皇本紀》正義

  《竹書》雲:齊襄公滅紀遷紀。《史記·齊太公世家》正義

  案:《齊太公世家》正義一條,見日本古鈔本所存正義佚文(《史記會注考證》卷三頁一四),《存真》、《輯校》未及見,《訂補》失收。

  《春秋·莊公元年》:‘齊師遷紀郱、鄑、郚。’與《竹書》同。《存真》、《輯校》列於晉武公二十三年。

  [一七](《竹書》):齊人殲於遂。《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竹書紀年》:齊人殲於遂。《新唐書·劉貺傳》

  案:《春秋·莊公十七年》:‘秋,齊人殲於遂。’與《紀年》同。《存真》、《輯校》列於晉武公三十九年。

  [一八]《汲冢古文》:晉武公滅荀,以賜大夫原氏黯,是為荀叔。《漢書·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晉武公滅荀,以賜大夫原氏。《水經·汾水注》

  《汲郡古文》:晉武公滅郇,以賜大夫原(點)[黯],是為郇叔。《文選·北征賦》 注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九注,見本書附錄。《存真》列此於晉武公九年,雲:‘此未詳何年事,姑附於此。’現據《輯校》列於三十九年。

  [一九]《紀年》: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於鄭。鄭人入王府,多取玉,玉化為蜮射人。《開元佔經》卷一二0

  《書紀年》曰: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於鄭。鄭人入王府多取玉焉,玉化為蜮射人。《太平御覽》卷九五0蟲豸部

  《紀年》雲: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於鄭。鄭人入王府取玉焉,玉化為蜮以射人也。《太平廣記》卷四七三昆蟲部引《感應經》所引

  案:《輯校》、《訂補》所據為鮑刻《御覽》,脫‘春’字,影宋本有。《廣記》所引,原注‘出《感應經》’。《宋史·藝文志》著錄有李淳風《感應經》三卷,當即其書。書今佚,《廣記》尚略有徵引,皆鈔錄古籍,《紀年》此條即所錄古籍之一。

  幹寶《搜神記》卷六雲:‘晉獻公二年,周惠王居於鄭。鄭人入王府多[脫],化為蜮射人。’原注‘脫’字,示有脫文,據《御覽》當為‘取玉焉玉’四字。幹寶曾據《紀年》體例以修《晉紀》,見《史通·申左》,本條當即鈔自《紀年》。

  [二0](《紀年》):衛懿公及赤翟戰於洞澤。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左傳·閔公二年》:‘冬十二月,狄人伐衛。衛懿公好鶴,鶴有乘軒者。將戰,國人受甲者皆曰:“使鶴,鶴實有祿位,餘焉能戰!”公與石祁子玦,與甯莊子矢,使守,曰:“以此贊國,擇利而為之。”與夫人繡衣,曰:“聽於二子。”渠孔御戎,子伯為右,黃夷前驅,孔嬰齊殿。及狄人,戰於熒澤,衛師敗績,遂滅衛。’即此事。《後序》雲:‘疑“洞”當為“泂”,即《左傳》所謂熒澤也。’‘泂’、‘熒’音同,是。《存真》、《輯校》列於晉獻公十七年。

  [二一](《竹書》):鄭棄其師。《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竹書紀年》):鄭棄其師。《新唐書·劉貺傳》

  案:《史通·惑經》亦引‘鄭棄其師’,雲:‘出《瑣語·晉春秋》’,是此既見《紀年》,又見《瑣語》。《春秋·閔公二年》:‘鄭棄其師’,與《紀年》同。《存真》、《輯校》列於晉獻公十七年。

  [二二]《竹書紀年》曰:晉獻公十有九年,獻公會虞師伐虢,滅下陽。虢公醜奔衛。獻公命瑕父、呂甥邑於虢都。《水經·河水注》

  (《紀年》):晉獻公會虞師伐虢,滅下陽。《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注,見本書附錄。

  《春秋·僖公二年》:‘虞師、晉師滅下陽。’《左氏》‘下陽’,《公羊》、《穀梁》皆作‘夏陽’。《存真》列‘虢公醜奔衛’以下於晉獻公二十二年,當據《左傳·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晉滅虢,虢公醜奔京師。’《輯校》並列入十九年。現從《輯校》。

  [二三](《紀年》):重耳出奔。《史通·惑經》

  案:《史通·惑經》:‘且案汲冢竹書《晉春秋》及《紀年》之載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見獲”,書其本國,皆無所隱。’《晉春秋》即《瑣語·晉春秋》,是《紀年》、《瑣語》二書皆載此事。

  《左傳·僖公四年》:‘重耳奔蒲。’《存真》、《輯校》據此列於晉獻公二十一年。

  [二四]《竹書紀年》:晉獻公二十五年正月,翟人伐晉,周陽有白兔舞於市。《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周’,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同。楊守敬《水經注疏》卷六作‘周陽’。案《水經》雲:‘西過周陽邑南。’作‘周陽’者是。《存真》、《輯校》皆作‘周陽’。

  [二五]《竹書紀年》:穆公十一年,取靈邱。董逌《廣川書跋》卷四

  《竹書紀年》:穆公十一年,取靈邱。《古文苑》卷一注引王順伯《詛楚文跋》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惠公二年。王順伯跋雲:‘“亞駝”即呼沱河。顧野王考其地在靈丘,《竹書紀年》穆公十一年取靈丘,故亞駝自穆公以來為秦境也。’(《書跋》同)則《紀年》之文疑出顧野王《輿地志》所引。本輯斷限迄於北宋中,厚之為幹道進士,董逌亦靖康間人,以所引《紀年》似轉引而來,姑次於此。

  [二六](《竹書紀年》):隕石於宋五。《史通·惑經》

  案:《春秋·僖公十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於宋五。’與《紀年》同。《存真》、《輯校》列於晉惠公六年。

  [二七](《紀年》):惠公見獲。《史通·惑經》

  案:據《史通·惑經》,此條亦見《瑣語·晉春秋》。《春秋·僖公十五年》:‘十有一月壬戌,晉侯及秦伯戰於韓,獲晉侯。’即此事。《存真》、《輯校》列於晉惠公六年。

  [二八]《汲郡竹書紀年》曰:晉惠公十五年,秦穆公率師送公子重耳,涉自河曲。《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十五年’。趙一清校本引沈氏說:‘晉惠公以十四年卒,無十五年,……《涑水篇》誤同。’戴震校本仍作‘十五年’,《涑水注》所引(見下條)則改作‘十四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雲:‘“十五年”,諸本從《左傳》、《史記》文作“十四年”,甚誤。案《春秋》經文,裡克弒其君卓,在魯僖公十年正月,以夏正言之,則九年之十一月也。國君踰年改元,而晉用夏正,則魯僖公之十年三月,即晉惠公之元年正月矣。至僖公二十四年冬,經始書曰“晉侯夷吾卒”。通計之,是惠公在位實十五年。《外傳·晉語》亦云“十五年十月惠公卒”,而《水經》《河水》、《涑水》二注引《紀年》亦皆有晉惠公十五年之文。唯《左氏內傳》誤以惠公之卒繫於僖公二十三年,又誤以秦納重耳事繫於僖公二十四年春正月,史遷作《世家》、《年表》從其說。而世之為左學諛遷書者遂奉其誤而不悟。……今據《春秋》、《國語》及《水經注》文改正。’楊守敬《水經注疏》卷四從雷說,於河水、涑水二注皆作‘十五年’。

  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皆以惠公無十五年,當為十四年之誤。《存真》作‘十四年’,雲:‘

  “四”,一作“五”,誤也。’《輯校》仍作‘十五年’。

  [二九]《竹書紀年》雲:晉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師送公子重耳,圍令狐、桑泉、臼衰,皆降於秦師。狐毛與先軫御秦,至於廬柳,乃謂秦穆公使公子縶來與師言,退舍,次於郇,盟于軍。《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十有五年’,戴震校本改作‘十四年’。《存真》作‘十四年’,《輯校》作‘十五年’。參上條。《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戊,見本書附錄。

  [三0](《紀年》):周襄王會諸侯於河陽。《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冬,天王狩於河陽。’即此事。《存真》、《輯校》列於晉文公五年。

  [三一]《汲冢古文》:文公城荀。《漢書·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又云:文公城郇。《文選·北征賦》注

  案:本條無年次,《存真》、《輯校》列於文公五年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元年,皆無確證。現姑從《存真》、《輯校》。

  [三二]《竹書紀年》:齊師逐鄭太子齒奔城張陽南鄭。《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城張陽南鄭’,戴震校本改作‘張城南鄭’。《涑水注》雲‘涑水又西南逕張陽城東’,下即引《書紀年》云云,似‘陽’字非衍。今本《紀年》作‘城張南鄭’,戴校據之刪‘陽’字,又乙‘城張’為‘張城’。《存真》、《輯校》皆據戴校。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張陽南鄭’,刪‘城’字。現據大典本。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引鄭環說,以‘“齊”乃“晉”之訛,“逐”乃“送”之訛,“齒”乃“蘭”之訛,“奔”乃“於”之訛,“南”乃“歸”之訛’,即《左傳·僖公三十年》所記晉文公圍鄭,納公子蘭事。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0繫於晉獻公二十四年,雲:‘齊師即伐鄭之師,太子齒即世子華也。“華”、“齒”二字形似,故誤。……據《左傳》:“是年春,齊人伐鄭。夏,鄭殺申侯以說於齊。秋,盟於寧毌。鄭伯使太子華聽命於會,華謂齊侯:若去洩氏、孔氏、子人氏,我以鄭為內臣。齊侯將許之,管仲斥言子華之奸,使無列於會,子華由是得罪於鄭。”蓋齊桓因管仲之言,惡華之為人,逐之,不使在會。華知其言已洩,難以復國,乃奔於晉之張城,又徙於秦之南鄭,卒且歸鄭而嬰戮也。’皆屬猜擬之辭,未足取信。疑《涑水注》所引文有訛舛。

  《存真》與上條同列於文公五年後,雲:‘以上二條不詳何年。’《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今本《紀年》繫於周襄王二十二年,當晉文公七年。現姑從《存真》編次。

  [三三]《竹書紀年》:晉襄公六年,洛絕於○。《水經·洛水注》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三九雲:‘案字書無“○”字,當是“泂”字。泂音熒,衛地。否則是“向”字誤添水旁。案《小雅》“作都於向”,注謂“向在東都畿內”。’《存真》改作‘泂’,《輯校》仍作‘○’。

  [三四](《紀年》):齊國佐來獻玉磬、紀公之甗。《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左傳·成公二年》:‘齊侯使賓媚人賂以紀甗、玉磬與地。’即此事。賓媚人,《春秋·成公二年》作國佐。杜注,賓媚人即國佐。國佐亦稱國武子,齊之上卿。金文有《國差○》,首雲:‘國差立事歲。’許瀚雲:‘齊國佐所為器,“差”,“佐”古通用。佐亦曰賓媚人,諡武子,詳《春秋左氏傳》。’(於省吾《雙劍誃吉金文選》捲上三引)《存真》、《輯校》列於晉景公十一年。

  [三五]《竹書紀年》曰:楚共王會宋平公於湖陽。 《水經·沘水注》

  案:《存真》雲:‘案楚共王立於晉景公九年,卒於晉悼公十四年。宋平公立於晉厲公五年。檢《春秋》,是時宋皆從晉,惟魯成公六年,魯、衛兩以晉命侵宋,然是宋共公之世,非平公也。當闕疑。’現姑據《存真》列於晉厲公元年後。《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

  [三六]《竹書紀年》:晉昭公元年,河赤於龍門三裡。《水經·河水注》

  案:戴震校本雲:‘案近刻“河”下有“水”字。’《存真》、《輯校》作‘河水’。此據永樂大典本。

  [三七]《書紀年》曰:昭公六年十二月,桃杏花。 《太平御覽》卷九六八果部

  案:《訂補》雲:‘按《御覽》引此文在“幽王十年九月,桃杏實”上,同為一條,則昭公疑非晉昭公,當是昭王之誤。今本《紀年》:昭王“六年,冬十二月,桃李華”,所據尚不誤。’案今本《紀年》景王十九年‘冬十二月,桃杏花’,當晉昭公六年,所據與今傳《御覽》同。又今本昭王六年條作‘桃李花’,與此作‘桃杏花’者亦異。《訂補》所疑非是。

  [三八]《書紀年》曰:晉定六年,漢不見於天。《太平御覽》卷八七五咎徵部

  案:《輯校》作‘晉定公’,影宋本、鮑刻本皆無‘公’字。

  [三九](《竹書》):楚囊瓦奔鄭。《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原注:‘因曰是子常。’《春秋·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於柏舉,楚師敗績,楚囊瓦出奔鄭。’《左傳》作‘子常奔鄭’。《訂補》列於晉定公六年。

  [四0]《紀年》曰:晉定公十八年,青虹見。《太平御覽》卷一四天部

  [四一]王劭按:《紀年》簡公後次孝公,無獻公。 《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史記》《燕世家》及《十二諸侯年表》於簡公、孝公之間有獻公一代,《紀年》無。《存真》、《輯校》據此作‘【燕簡公卒,次孝公立】’,列於晉定公十八年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十九年,雲:‘索隱於《史記》所言在位年數,凡與《紀年》異者,多引紀文校正之,今於簡公下唯引王劭此說,是紀謂簡公亦在位十二年也。’是。王劭之說當出所著《讀書記》,見《隋書·王劭傳》。

  [四二]《竹書紀年》:晉定公二十年,洛絕於周。 《水經·洛水注》

  [四三]《紀年》曰:晉定公二十五年,西山女子化為丈夫,與之妻,能生子。其年,鄭一女而生四十人,二十死。《開元佔經》卷一一三

  案:《搜神記》卷六:‘周哀王八年,鄭有一婦人,生四十子,其二十人為人,二十人死。’幹寶曾見《紀年》,所記當本此條。《輯校》脫‘二十死’三字。

  [四四]《竹書紀年》曰:晉定公二十八年,淇絕於舊衛。《水經·淇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二十八年’,趙一清、戴震校本刪‘二’字。《存真》、《輯校》皆據戴校。今本《竹書紀年》繫於周敬王三十六年,當晉定公二十八年,是所據與大典本《水經注》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列於二十八年。現據永樂大典本。

  [四五]《竹書紀年》:晉定公三十一年,城頓丘。 《水經·淇水注》

  [四六]《竹書紀年》曰:宋殺其大夫皇瑗于丹水之上。又曰:宋大水,丹水壅不流。《水經·獲水注》

  案:《存真》合為一條,刪‘又曰’二字。《輯校》仍分二條,前條繫於晉定公三十五年,後條附‘無年世可系者’。現姑據《存真》編次。《左傳·哀公十八年》:‘春,宋殺皇瑗。’《存真》、《輯校》系年據此。

  [四七]《竹書紀年》曰:晉出公五年,澮絕於樑。 《水經·澮水注》

  [四八]《竹書紀年》曰:晉出公五年,丹水三日絕不流。《水經·沁水注》

  [四九]《竹書紀年》:晉出公六年,齊、鄭伐衛。荀瑤城宅陽。《水經·濟水注》

  《竹書》雲:宅陽一名北宅。《史記·穰侯列傳》正義

  案:‘宅陽一名北宅’,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並以為註文,《輯校》同。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九雲:‘此當是荀勖、束皙輩校正之語’,是。

  [五0]《紀年》雲:晉出公十年十一月,於粵子句踐卒,是為菼執。《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後有‘次鹿郢立’,四字乃他條之文。《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一九六五年,湖北江陵望山一號楚墓,曾出土越王勾踐劍,銘文為:‘越王鳩淺自作用鐱。’勾踐、鳩淺同聲相通。

  [五一]《紀年》雲:(衛悼公)四年卒于越。《史記·衛世家》索隱

  案:《存真》雲:‘立悼公事,見《左傳·魯哀公二十六年》,當晉出公之六年,則悼公之卒,應在晉出公之十年也。’《輯校》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訂》卷四亦皆據此補於出公十年。

  [五二]《紀年》雲:於粵子句踐卒,次鹿郢立,六年卒。《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金陵局本於‘勾踐卒’下有‘是菼執’三字,宋耿秉本、黃善夫本、元彭寅翁本迄清殿本皆無(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一頁一四)。今據耿秉等本。《存真》、《輯校》列於晉出公十六年,作‘【於粵子鹿郢卒,子不壽立】。’《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鹿郢,《史記·越世家》作‘鼫與’,索隱引樂資雲:‘《越語》謂鹿郢為鼫與也。’當出所為《春秋後傳》(見《隋書·經籍志》),書今佚,據殘存佚文,頗引《紀年》以證史,此雲‘鹿郢’蓋亦本《紀年》。《左傳·哀公二十四年》作‘適郢’,《越絕書》卷八作‘與夷’,《吳越春秋》卷一0作‘興夷’。金文有《者○鍾》,銘曰:‘隹戉十有九年,王曰:者○’,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謂為勾踐十九年器,疑作器者‘者○’即與夷,亦即鹿郢(《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八七)。

  [五三]《竹書紀年》曰: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水經·巨馬水注》

  《竹書》曰:晉荀瑤伐中山窮魚之丘。《初學記》卷八州郡部

  《竹書紀年》曰:晉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 《太平御覽》卷六四地部

  《竹書紀年》雲:晉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 《太平寰宇記》卷六七易州易縣

  案:《存真》雲‘此未詳何年’,次於晉出公十六年後,《輯校》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列於十八年,蓋從今本。現姑據《存真》列此。

  [五四]《竹書紀年》:晉出公十九年,晉韓龍取盧氏城。《水經·洛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無‘取盧’二字,今據戴校。《存真》作‘龍’,雲:‘“龍”,一作“龐”。’《輯校》作‘龐’。戴校雲:‘“龍”,今《竹書紀年》作“龐”。’‘龍’、‘龐’古音同相通。

  [五五]《竹書紀年》:晉出公(三)[二]十年,智伯瑤城高梁。《水經·汾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三十年’,晉出公在位僅二十三年,顯誤。趙一清、戴震校本據今本《紀年》改作‘十三年’,《存真》、《輯校》從之。又今本本條附註雲:‘一本晉出公二十年。’今本已將《紀年》晉年全改為週年,則所謂‘一本’,絕非指今本《紀年》之另一本。蓋今本此條當亦輯自《水經注》,見‘三十年’有誤,乃肊定為‘十三年’,當週貞定王七年。注者見他本《水經注》有作‘二十年’者,因注於下,則所謂‘一本’當指《水經注》。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雲:‘出公無三十年,當以二十年為是。’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二亦云:‘酈注云:……《竹書紀年》:晉出公二十年,智伯瑤城高梁。’即據此注語改正,並列於出公二十年,是。

  《義證》雲:‘智伯瑤即荀瑤,詳見上。智本邑名,《左傳》自荀首以下皆以“知”稱。’

  [五六]按《紀年》:成侯名載。《史記·燕世家》索隱

  按《紀年》:智伯滅,在成公二年也。《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宋黃善夫本迄清殿本皆作‘成侯’,金陵書局本作‘成公’(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三四頁一二)。

  此以智伯滅在燕成公二年,《晉世家》索隱引《紀年》以為在晉出公二十二年(見下),則成公元年當出公二十一年。逾年改元,孝公之卒,成公之立,當在出公二十年。《存真》據此列為‘【二十年,燕侯載立】’,是。《輯校》作‘燕孝公卒,次成侯載立’,繫於出公十九年。金文多郾(燕)侯載器,《三代吉金文存》卷一九、二0著錄有《郾侯載戈》、《郾侯載矛》,與《紀年》可互證。

  [五七]《竹書紀年》:晉出公二十二年,河絕於扈。《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二十二年’,趙一清、戴震校本據今本《紀年》改作‘十二年’,《存真》、《輯校》據之。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二十二年,是。《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丁,見本書附錄。

  [五八]如《紀年》之說,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史記·晉世家》:‘哀公四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知伯,盡並其地。’索隱:‘如《紀年》之說,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存真》據此作‘【二十二年,魏桓子、韓康子、趙襄子共殺智伯,並其地】’,《輯校》作‘【二十二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智伯,盡並其地。】’皆據《史記·晉世家》,《輯校》更全錄《史記》之文。

  [五九]《紀年》又云:出公二十三年奔楚,乃立昭公之孫,是為敬公。《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史記·晉世家》:‘出公十七年,知伯與趙、韓、魏共分範、中行地以為邑。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反攻出公,出公奔齊,道死。故知伯乃立昭公曾孫驕為晉君,是為哀公。哀公大父雍,晉昭公少子也,號為戴子。戴子生忌,忌善知伯,蚤死,故知伯欲盡並晉,未敢,乃立忌子驕為君。’《趙世家》:‘襄子立四年,知伯與趙、韓、魏盡分其範、中行故地。晉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共攻出公。出公奔齊,道死。知伯乃立昭公曾孫驕,是為晉懿公。’據《晉世家》,出公之後為哀公,《趙世家》則出公之後為懿公,《六國年表》之世次又為出公錯、哀公忌、懿公驕,(今本脫懿公一代,蓋後人據《晉世家》刪之,《晉世家》索隱、《六國年表》正義所引皆有。)又皆無《紀年》之敬公一代,似莫可究詰。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二雲:‘《晉世家》明雲:“立昭公曾孫驕為哀公。”《趙世家》又謂驕是懿公,則哀懿自是一人之諡,猶周之貞定王,《左傳》正義引《世本》,或稱貞王,或稱定王也,《竹書》又謂哀懿公即敬公耳。傳謂敬公是昭公之孫,孫即曾孫,猶《魯頌》謂僖公為周公之孫,蓋孫是後裔之大名,非必皆子之子也。奔齊奔楚及在位年數,與《史記》各殊,此聞見異詞,而《竹書》以晉人紀晉事,當不誤也。’是。

  [六0]《紀年》雲:不壽立十年見殺,是為盲姑,次朱句立。《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敬公三年。《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金文有‘越王州勾矛’及‘越王州勾劍’,銘文為‘越王州勾自作用矛’或‘越王州勾自作用劍’,皆鳥書,見容庚《鳥書考》(《中山大學學報》一九六四年第一期)。一九七三年,湖北江陵藤店一號楚墓亦出土越王州勾劍一,鳥書,銘文與過去發現者同。‘州勾’即‘朱勾’。朱勾,《史記·越世家》、《越絕書》卷八、《吳越春秋》卷一0皆作‘翁’。

  [六一]按《紀年》:魏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 《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晉敬公十八年,於晉烈公十五年‘魏文侯卒’下雲:‘索隱雲:“《紀年》文侯五十年卒。”考文侯立於晉敬公十八年,《晉世家》索隱有明文可據。是歲當週考王七年,至此歷三十八年,當週安王五年。《魏世家》雲:“文侯三十八年卒。”是也。若果有五十年,則文侯初立應在晉敬公六年,又與《晉世家》索隱所引不合,應闕疑。’是《紀年》文侯立於敬公十八年與在位五十年卒,二者之間不合,如朱氏所疑。《輯校》列於敬公六年,雲:‘案《魏世家》索隱引《紀年》:“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由武侯卒年上推之,則文侯初立,當在敬公六年。索隱作“十八年”,“十八”二字乃“六”字誤離為二也。’此說實本於雷學淇《介庵經說》,所著《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系‘魏文侯立’於晉敬公六年,雲:‘“十八”即“六”字之訛,蓋“六”字點形少長,出於畫下,即似“十八”。’

  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以《紀年》兩條本無不合,雲:‘魏斯在位五十年,立十二年而自稱侯,故《晉世家》索隱雲:“按《紀年》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據《紀年》,敬公十八年當週考王七年,魏斯既立之十二年也;其明年,週考王八年、晉幽公元年,文侯改元稱元年,下至周安王六年,為稱侯之三十八年,在位之五十年。由此上推五十年至周定王二十四年為魏斯元年。此所考訂,本《紀年》魏斯(文侯)在位五十年卒之記載,分前十二年為未稱侯而後三十八年為稱侯改元。稱侯改元之年又據《晉世家》索隱所引《紀年》文,而此“文侯初立”應在稱侯改元之前一年。’(見《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一八)此折衷之論,可備一說。現從《輯校》列於敬公六年。

  [六二]《紀年》雲:晉幽公七年,大旱,地長生鹽。《北堂書鈔》卷一四六酒食部

  [六三]《竹書紀年》曰:(晉)幽公九年,丹水出相反擊。《水經·沁水注》

  [六四]《竹書紀年》:幽公十三年,魯季孫會晉幽公於楚丘,取葭密,遂城之。《水經·濟水注》

  《竹書紀年》:幽公十三年,魯季孫會晉侯於楚,取葭密,遂城之。《太平寰宇記》卷一三曹州乘氏縣

  案:永樂大典本《水經注》‘幽公十三年’朱謀□本作‘幽王’,箋雲:‘舊本作“幽公”。’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改作‘元公三年’。戴校本雲:‘案近刻訛作幽王十三年。’《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三年,‘幽公’從舊本,‘三年’從戴校。現據大典本《水經注》及《太平寰宇記》列於幽公十三年。

  [六五]《紀年》雲:夫人秦嬴賊公於高寢之上。《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太平御覽》卷八七六引《史記》:‘幽公十二年,無雲而雷,至十八年,晉夫人秦嬴賊君於高寢。’

  《存真》雲:‘今《史記》無之,當是《紀年》文也。’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亦以為引《紀年》而誤。此《史記》非《紀年》,詳本書附錄。《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八年,系年據此,則是。

  [六六]《竹書紀年》曰: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水經·沁水注》

  《竹書紀年》曰: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 《太平寰宇記》卷四四澤州高平縣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又所補《寰宇記》一條僅見清萬廷蘭刻本,清幹隆樂氏本、晚清金陵書局本皆無,《存真》、《輯校》亦未收。

  [六七]《竹書紀年》:晉烈公元年,韓武子都平陽。《水經·汾水注》

  [六八]《紀年》:於粵子朱句三十四年滅滕。《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甲,見本書附錄。

  《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四年,誤。案晉敬公在位僅十八年,此誤從今本《紀年》,以敬公在位為二十二年。(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卷下,見本書二七六頁。)其間相差四年,故本條應列於晉烈公元年。說詳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一六),《訂補》本此。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烈公二年。現從《訂補》。

  [六九]按《紀年》作(燕)文公二十四年卒,簡公立。《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四年,誤,當列於晉烈公元年,說詳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七五)雷學淇《考證竹書紀年》亦繫於烈公元年。

  [七0]《紀年》內……無‘肅’字。《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隱

  案:《秦始皇本紀》:‘肅靈公,昭子子也。’索隱:‘《紀年》及《系本》無“肅”字。立十年,《表》同。《紀》十二年。’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三據此補‘秦靈公卒’,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補‘秦靈公立十年卒’。《存真》、《輯校》亦作‘【秦靈公卒】’。是皆以索隱所引‘立十年’為《紀年》之文。案索隱僅以《紀年》無‘肅’字,與《始皇本紀》異。‘立十年’即《本紀》之‘享國十年’,與《六國年表》同,而與《秦本紀》作‘十二年’者異,索隱之意如此,是此三字當非《紀年》所有,似不應補為‘秦靈公卒’。《紀年》之文已不可知,但索隱系此於靈公即位之下,疑《紀年》本有秦靈公初立之文,或可書為‘秦靈公立’。

  《考訂》列於晉烈公二年,《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五年。《訂補》雲:‘按靈公卒,《史記·六國表》在威烈王十一年,則當在晉烈公元年,見附表。此因敬公年歲之差異,遂誤前四年。’此說雖是,但本條是否可補為‘秦靈公卒’,尚在疑似之間,現姑從舊輯,列於烈公元年。

  [七一]《竹書紀年》:晉烈公四年,越子朱句滅郯,以郯子鴣歸。《水經·沂水注》

  《紀年》:於粵子朱句……三十五年滅郯。《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雲:‘《水經·沂水注》引作晉烈公四年,疑傳刻訛也。’《輯校》亦以《沂水注》所引系年與索隱不合。《存真》、《輯校》皆列於晉幽公十五年。《訂補》雲:‘據《越世家》索隱所引越紀年排算,此事當在晉烈公二年,見附表。疑《沂水注》“四”字或為“二”之誤。《通鑑外紀目錄》:“晉烈公四年,越滅郯。”當即本《紀年》,則四年之訛相傳已久。’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烈公三年,雲:‘蓋古文“三”“四”皆積畫成字,故“三”誤為“杴”也。’現從《訂補》列於二年。

  [七二]《竹書紀年》: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於上洛。《水經·丹水注》

  《竹書紀年》雲: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於上洛。《太平寰宇記》卷一四一商州上洛縣

  《竹書紀年》: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於上洛。《輿地廣記》卷一四商州上洛縣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七三]《竹書紀年》:晉烈公四年,趙城平邑。《水經·河水注》

  《竹書》曰:晉列公四年,趙城平邑。《初學記》卷八州郡部

  《竹書紀年》雲:晉烈公四年,趙城平邑。《太平寰宇記》卷五四魏州南樂縣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水經注》皆作‘四年’,戴震校本改作‘二年’,蓋據今本《紀年》。《存真》列於二年,《輯校》列於四年。

  《史記·趙世家》:‘(獻侯)十三年,城平邑。’《六國年表》趙獻侯十三年亦列有‘城平邑’。《水經·□水注》:‘□水又東逕平邑縣故城南,趙獻侯十三年,城平邑。’據《紀年》,獻侯十三年當晉烈公五年,與此相差一年。

  [七四]《紀年》:三十七年朱句卒。《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七年,誤。《訂補》雲:‘案此事當在晉烈公四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烈公五年。現從《訂補》。

  [七五](《竹書紀年》):(晉烈公)五年,田公子居思伐趙鄙,圍平邑。《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趙鄙’,趙一清、戴震校本改為‘邯鄲’,蓋據今本《紀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趙鄙’。《存真》、《輯校》據戴校作‘邯鄲’,誤。

  《輯校》雲:‘田居思即《戰國策》之田期思,《史記·田敬仲世家》之田臣思(巨思之訛)。《水經·濟水注》引《紀年》作田期,《史記·田敬仲世家》索隱引《紀年》謂之徐州子期。而據《濟水注》:“齊田期伐我東鄙。”在惠成王十七年,距此凡五十三年,且三家尚未分晉,趙不得有邯鄲之稱。疑《河水注》所引“晉烈公五年”,或有誤字也。’《輯校》沿戴校據今本改‘趙鄙’為‘邯鄲’之誤,以‘三家尚未分晉,趙不得有邯鄲之稱’;又以田居思即田期,因疑《水經注》所引《紀年》之晉烈公五年或有誤字。(《存真》亦云:‘趙都邯鄲,《世家》在敬侯元年,當魏武侯十一年,此蓋追書也。’)

  《通鑑外紀》卷一0:‘(周威烈王)九年,齊伐趙東鄙,圍平邑。’據《外紀目錄》為晉烈公五年。金履祥《通鑑前編》卷一八:‘威烈王十一年,齊田居思伐晉趙氏鄙,圍平邑。’據《史記·六國年表》亦在烈公五年(今本《紀年》此條亦繫於威烈王十一年)。所據皆當為《河水注》引《紀年》,可證兩宋人所見之本皆作‘趙鄙’及‘晉烈公五年’,與永樂大典本合。《存真》、《輯校》所疑非是。又田居思亦非田期,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三、四六,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四、三七皆曾指出。《義證》卷三四雲:‘居思者,陳公子完之裔孫也,其系未詳。’‘居思乃田氏支庶仕於齊者。’田期即田忌,乃桂陵之戰齊軍統帥,別為一人,見後。

  [七六]案《紀年》:齊宣公[四]十五年,田莊子卒。《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子太公和立。’索隱:‘案《紀年》:齊宣公十五年,田莊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是莊子後有悼子,蓋立年無幾,所以作《系本》及記史者不得錄也。而莊周及鬼谷子亦云:田成子殺齊君,十二代而有齊國。今據《系本》、《系家》,自成子至王建之滅,唯只十代,若如《紀年》則悼子及侯剡,即有十二代,乃與《莊子》、《鬼谷》說同,明《紀年》亦非妄。’莊周之說見《莊子·胠篋篇》,今本《鬼谷子》無此語。

  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據此補於貞定王二十四年,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二補於貞定王二十八年。《存真》、《輯校》列於晉敬公十一年。此皆據齊宣公十五年推算,誤。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齊宣公四十五年,田莊子卒’,繫於晉烈公五年,雲:‘考索隱此段所引紀文,“宣公”下蓋落一“四”字。《紀年》之說本亦謂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明年悼子立,立六年,至晉烈公十一年即卒,故索隱曰“立年無幾”。若莊子於宣公十五年卒,是悼立三十六年矣,豈得雲“無幾”乎?’楊守敬《水經注疏》卷二四亦云:‘按《史記·田齊世家》:“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索隱引《竹書》作“十五年,田莊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索隱所引蓋脫一“四”字,若是宣公十五年,不得在晉烈公十一年也。’(《紀年》謂‘晉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見後,故雷、楊二氏云然。)說是,今據增‘四’字,並列於晉烈公五年。

  [七七]案《紀年》:齊宣公[四]十五年,……明年,立田悼子。《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敬公十三年。據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應繫於晉烈公六年,說詳見上條。

  [七八]《紀年》雲:(秦)簡公九年卒,次敬公立。《史記·秦本紀》索隱

  王劭按:《紀年》雲:(秦)簡公後,次敬公。 《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隱

  案:《秦始皇本紀》索隱所引一條,《存真》、《輯校》失收。《存真》、《輯校》列於晉烈公六年。《訂補》雲:‘當在烈公十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烈公十一年。現從《訂補》。

  《史記·六國年表》秦簡公在位十五年,簡公之後為惠公,惠公在位十三年。據《紀年》則簡公、惠公之間尚有敬公一代,年數亦異。但《六國年表》本於《秦記》,《秦始皇本紀》後所附《秦記》亦同,當以《史記》為正。

  [七九]《竹書紀年》:晉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田布殺其大夫公孫孫,公孫會以廩丘叛於趙。田布圍廩丘,翟角、趙孔屑、韓師救廩丘,及田布戰於龍澤,田布敗逋。《水經·瓠子水注》

  《紀年》:宣公五十一年,公孫會以廩丘叛於趙。十二月,宣公薨。《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紀年》:悼子卒,乃次立田和。《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改晉烈公十一年為七年,《輯校》仍列於烈公十一年。《訂補》雲:‘朱本“十一年”改作“七年”。蓋據《田敬仲世家》索隱引“(齊)宣公五十一年”,合算晉年,而誤以晉敬公為二十二年,相差四年,遂改《瓠子水注》“十一年”為“七年”,以求符合。王氏不取。甚是。’

  《史記·六國年表》:‘(齊宣公五十一年),田會以□丘反。’《齊太公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子康公貸立,田會反□丘。’《田敬仲完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田會自□丘反。’田會即公孫會,齊大夫,與《紀年》合。《呂氏春秋·不廣》:‘齊攻□丘,趙使孔青將死士而救之,與齊人戰,大敗之。齊將死,得車二千,得屍三萬,以為二京。’《孔叢子·順勢》:‘齊攻趙,圍□丘,趙使孔青師五萬擊之,克齊軍,獲屍三萬。’即記是役,孔青亦即孔屑。

  [八0]《竹書》雲:烈公十二年,王命韓景子、趙烈子、翟員伐齊,入長城。《水經·汶水注》

  案:《呂氏春秋·下賢》:‘(魏文侯)故南勝荊於連堤,東勝齊於長城,虜齊侯,獻諸天子,天子賞文侯以上聞。’與《紀年》所記為一事。翟員即上條之‘翟角’,魏帥。晉烈公十二年當魏文侯四十二年。時三晉之中,文侯最強,此役實以魏為主,故《呂氏春秋》僅舉文侯。金文有《○羌鍾》銘文為:‘唯廿有再祀,○羌作戎,厥闢韓宗○率徵秦迮齊,入長城,先會於平陰。武侄寺力,○敓楚京。賞於韓宗,命於晉公,邵於天子。用明則之於銘。武文鹹刺,永○毋忘。’(《兩週金文辭大系》考釋頁二三四)此‘廿有再祀’為周威烈王二十二年,當晉烈公十二年。據前條,晉烈公十一年當齊宣公五十一年;又據《史記·六國年表,齊宣公五十一年當週威烈王二十一年,則威烈王二十二年正當晉烈公十二年,《紀年》與《○羌鍾》所記全合。○羌,韓將。所謂‘賞於韓宗’指韓景子,‘命於晉公’指晉烈公,‘邵於天子’指周威烈王。由《紀年》可以釋《○羌鍾》之文,由《○羌鍾》亦可以證《紀年》之確。

  [八一]《紀年》……作景子,名處。《史記·韓世家》索隱

  案:《史記·韓世家》:‘十六年,武子卒,子景侯立。’索隱:‘《紀年》及《系本》皆作景子,名處。’諸本皆作‘處’,明凌稚隆本、清殿本改作‘虔’(見《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五頁八)。《史記·六國年表》及《韓世家》皆作‘虔’。《史記》作‘景侯’,名‘虔’,《紀年》、《世本》則作‘景子’,名‘處’,與之異,索隱之釋本在於此。如改為‘虔’,與《史記》同,則與索隱原意不合。《存真》、《輯校》作‘虔’,非是。現從《存真》、《輯校》列於晉烈公十二年。[一](《竹書紀年》):鄭桓公(厲)[宣]王之子 。《史通·雜說上》

  案:《史通·雜說上》:‘《竹書紀年》出於晉代,學者始知……鄭桓公厲王之子,則與經典所載乖剌甚多。’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雲:‘按《史通》所引本皆與經典乖剌者,若桓公為厲王之子,則正與《史記》合,劉知幾不應雲乖剌也,疑《史通》有誤字耳。’浦起龍《史通通釋》卷一六雲:‘句有誤,厲王疑本作宣王。’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云:‘《史通·雜說篇》又誤“宣”作“厲”,……案劉氏所謂經典,即《世本》、《史記》等書及漢晉人傳注也。秦漢以後著述家皆以鄭桓為厲王子,而《紀年》獨以為宣王子,故曰乖剌,若《竹書》本是厲王,何乖剌之有乎?’是,據改。

  [二]《竹書紀年》:晉文侯二年,周宣王子多父伐鄶,克之。乃居鄭父之丘,名之曰鄭,是曰桓公。《水經·洧水注》

  案:‘周宣’,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同惠’。戴震校本改‘同’為‘周’。楊守敬《水經注疏》卷二二據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改作‘周宣’。案《考訂竹書紀年》卷五雲:‘近本《水經注》“周宣”多誤作“同惠”,或更脫“惠”字,……“同”“周”、“惠”“宣”字形相似,故鈔錄鋟板者多誤。’《存真》改作‘周厲’,《輯校》亦云:‘“同惠”疑“周厲”之訛。’非是。現從雷說,並據《註疏》本。《史記·鄭世家》桓公名友,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三五、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六及《存真》皆以‘友’、‘多’字形相近,因或作‘友’,或作‘多’。

  《水經·渭水注》引《漢書》薛瓚注:‘幽王既敗,虢儈又滅,遷居其地,國於鄭父之丘,是為鄭桓公。’《漢書·地理志》注亦引臣瓚曰:‘幽王既敗,二年而滅會,四年而滅虢,居於鄭父之丘,是以為鄭桓公。’顏注所引為詳,當系臣瓚原文,《水經注》為約舉之辭。《輯校》雲:‘傅瓚親校《竹書》,其言又與《洧水注》所引《紀年》略同,蓋亦本《紀年》。然臣瓚以伐鄶為在幽王既敗二年,《水經注》以為晉文侯二年,未知孰是。’案幽王既敗二年,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當晉文侯十二年,則《洧水注》所引本為‘十二年’,脫一‘十’字。《存真》、《輯校》列於晉文侯二年,現改列於十二年。

  《國語·鄭語》及《史記·鄭世家》皆謂鄭桓公與幽王同死驪山之下,與《紀年》異。

  [三]《汲冢竹書紀年》:二十一年,攜王為晉文公所殺。以本非適,故稱‘攜王’。《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正義

  《汲冢紀年》曰:餘為晉文侯所殺,是為攜王。 《通鑑外紀》卷三

  案:《輯校》以二十一年屬晉文侯,是。《存真》以為周平王二十一年,當晉文侯三十一年,誤從今本。

  [四]《竹書紀年》曰:莊伯以曲沃叛,伐翼,公子萬救翼,荀叔軫追之,至於家谷。《水經·澮水注》

  案:《存真》據《太平御覽》卷八七六引《史記》:‘八年,無雲而雷。十月,莊伯以曲沃叛。’列於曲沃莊伯八年。《輯校》同。所據為鮑刻,影宋本《御覽》‘十月’作‘十年’。今本《紀年》系‘無雲而雷’於周平王四十八年,當莊伯八年;又以‘十月,莊伯以曲沃叛’與本條及下條並,列於桓王元年,當莊伯十二年,系年據下條,是今本所據亦作‘十月’。現仍從《存真》、《輯校》。

  [五]《竹書紀年》曰:莊伯十二年,翼侯焚曲沃之禾而還。作為文公。《水經·澮水注》

  案:《存真》刪‘作為文公’四字。戴震校本雲:‘案此句有訛舛,未詳。’趙一清校本則以為‘“作”字疑誤’。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雲:‘“作”蓋“是”字之訛。此惠公十五年公子重耳入於曲沃下傳文也,誤衍於此。’

  [六](《紀年》):魯隱公及邾莊公盟於姑蔑。《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春秋·隱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即此事。《輯校》雲:‘據《後序》在莊伯十二年正月。’是。《存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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