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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書紀年》魏紀

《竹書紀年》魏紀
[一]按《紀年》:……(燕)簡公立十三年,而三晉 命邑為諸侯。《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烈公九年,《訂補》雲:‘當在晉烈公十三年。’案應列於魏文侯四十三年。

  《太平御覽》卷八七九引《史記》雲:‘晉烈公二十三年,(詩銘案:《存真》、《輯校》作‘二十二年’,未詳何據。)國大風,晝昏,自旦至中。明年,太子喜出奔也。’《存真》、《輯校》入輯,以‘今《史記》無此文,當出《紀年》’。《輯校》雲:‘《史記·晉世家》索隱引《紀年》:“魏武侯以晉桓公十九年卒。”以武侯之年推之,則烈公當卒於是年。(詩銘案:即二十二年。)烈公既卒,明年,大子喜出奔,立桓公,後二十年為三家所遷。是當時以桓公為未成君,故《紀年》用晉紀元蓋訖烈公。明年,桓公元年,即魏武侯之八年,則以魏紀元矣。《御覽》引晉烈公二十二年,知《紀年》用晉紀元訖於烈公之卒。《史記》索隱引魏武侯十一年、二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六年,而無七年以前年數,知《紀年》以魏紀元自武侯八年後始矣。’《輯校》以《御覽》所引《史記》為晉紀最後一條,其下即為魏紀。《存真》亦引《史記》此條,雲:‘誤衍一“二”字。’列於晉烈公十二年,因以魏紀始於武侯元年’。案所引《史記》決非《紀年》,原作‘二十三年’亦非‘二十二年’,詳本書附錄,不足以證魏紀起於何時。《晉書·束皙傳》:‘三家分[晉],仍述魏事。’束皙親預整理之役,當以其言為可據,魏紀應始於晉烈公十三年,即本條燕簡公十三年‘三晉命邑為諸侯’條。此說本甚分明,然以《存真》、《輯校》誤系此條於晉烈公九年,復見其後尚有烈公十一年、十二年諸條,遂避而不論,徒兢兢於魏武侯元年或八年為魏紀始年之爭。至於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所謂‘晉國滅,獨記魏事’,蓋以晉桓公之前,《紀年》仍記晉事,以後方獨記魏事,與諸書所引《紀年》之文亦合。《紀年》魏紀應從魏文侯四十三年開始,當週威烈王二十三年、晉烈公十三年,即《資治通鑑》之第一年,舊時所謂戰國之始。

  [二]《紀年》齊康公五年,田侯午生。《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晉烈公十二年,蓋誤以齊宣公卒年當烈公七年,見上。《輯校》改列於烈公十六年,是。此應列於魏文侯四十六年。

  [三]《紀年》雲:(魏文侯)五十年卒。《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烈公十五年,誤。案文侯初立在晉敬公六年,逾年改元,為敬公七年。敬公在位十八年,幽公亦十八年,合共三十六年,減六年則為三十年,是烈公元年為文侯之三十一年。由此下推十九年,文侯五十年卒時應在烈公二十年。

  [四]按《紀年》雲:(魏)武侯元年,封公子緩。 《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存真》雲:‘公子緩,武侯之子、惠成王之弟公仲緩也。’列於魏武侯元年。《輯校》以為系‘當作惠成王元年’,改列該年,非是,詳後。

  [五]《紀年》雲:魏武侯元年,當趙烈侯之十四年。《史記·魏世家》索隱

  [六]《紀年》雲:……(秦)敬公立,十二年卒,乃立惠公。《史記·秦本紀》索隱

  王劭按:《紀年》雲:……(秦)敬公立十三年,乃至惠公。《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隱

  案:《訂補》引《秦始皇本紀》索隱,誤為‘集解’,又改敬公立十三年’為‘十二年’,(諸本皆作‘十三年’,見《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六。)期與《秦本紀》索隱合。實則所謂‘十二年卒’,自敬公即位次年改元起算;所謂‘敬公立十三年’,乃自即位之年起算。十二年或十三年乃計算方法之異。《存真》列於魏武侯三年,《輯校》列於晉烈公十八年。案應列於魏武侯二年,當晉烈公二十二年。

  [七]《紀年》以孝公為桓公。《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史記·晉世家》:‘二十七年,烈公卒,子孝公頎立。’索隱:‘《系本》雲:孝公傾。《紀年》以孝公為桓公,故《韓子》有晉桓侯。’《存真》據此作‘【(魏武侯)七年,晉烈公卒,次桓公立】’,雲:‘桓公,《韓非子》作桓侯,《世本》作孝公傾,見《史記》索隱。’《輯校》失收。

  《韓非子·喻老》有‘蔡桓侯’,《文選·七發》李善注引《韓子》作‘晉桓侯’,與索隱合。《新序·雜事》有‘齊桓侯’,據《文選·養生論》李善注引《新序》,亦為‘晉桓侯’之誤。蓋昔人已不知晉有桓侯,遂誤改為蔡為齊。

  《史記·扁鵲倉公列傳》記扁鵲曾為趙簡子療疾,後‘過齊,齊桓侯客之’。束皙雲:‘齊桓在簡子前且二百歲,小白後無齊桓侯,田和子有桓公午,去簡子首末相距二百八年。《史記》自為舛錯。’(見《文選·養生論》李善注引)‘二百八年’,時間不合,影宋尤袤刻本如此作,疑誤。此當屬束皙考證竹書時隨疑分釋之語,蓋據《紀年》晉桓侯以駁《史記》舛誤。

  [八]《紀年》:(魏武侯)十一年,城洛陽及安邑、王垣。《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史記·魏世家》:‘(魏武侯)二年,城安邑、王垣。’《存真》雲:‘洛陽當作洛陰,《史記》“文侯攻秦,還築洛陰”,是也。’《訂補》雲:‘案《魏世家》“築洛陰、合陽”,《六國表》作洛陽。’

  [九]《紀年》為十八年。《史記·宋世家》索隱

  案:《史記·宋世家》:‘悼公八年卒。’索隱:‘《紀年》為十八年。’《存真》列於魏武侯十一年,作‘宋悼公(十八年)卒’。《輯校》同。《訂補》雲:‘案《史記》《宋世家》及《六國表》,悼公皆作八年卒,當週安王六年,即《紀年》魏武侯之元年也。《紀年》悼公十八年卒,此即據《史記》卒年推後算得,當週安王之十六年。’

  [一0]《紀年》:(齊康公)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魏武侯十四年,《輯校》列於十八年,皆無說。現從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列於魏武侯十三年。

  [一一]《紀年》曰:翳三十三年,遷於吳。《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魏武侯十七年。

  《淮南子·原道》:‘越王翳逃山穴,越人薰而出之,遂不得已。’注:‘翳,越太子也,賢不欲為王,逃于山穴之中,越人以火薰出而立之,故曰遂不得已。’《論衡·命祿》、《抱朴子·逸民》略同。此又見《莊子·讓王》、《呂氏春秋·貴生》,並作‘王子搜’。《貴生》:‘越人三世殺其君,王子搜患之,逃乎丹穴。’畢沅雲:‘案《竹書紀年》,翳之前,唯有不壽見殺;次朱句立,即翳之父也。翳為子所弒,越人殺其子,立無餘,又見弒,立無顓。是無顓之前,方可雲三世殺其君,王子搜似非翳也。’案《史記·越世家》索隱據樂資說,以搜為翳子無顓。此種傳說,或為翳,或為搜,本無一定,不可執此以疑彼。

  [一二]《十道志》曰:……《竹書紀年》作魴子。 《太平御覽》卷一六一郡部

  《竹書紀年》作魴子。《太平寰宇記》卷六0趙州高邑縣

  案:《御覽》引《十道志》:‘高邑縣,趙房子之邑。《竹書紀年》作魴子。漢以為鄗縣(鄗音犬各反),後漢復改為高邑。’《新唐書·藝文志》著錄有‘樑載言《十道志》十六卷’,當即此書。本條《存真》、《輯校》、《訂補》失輯。《寰宇記》:‘《史記》雲:“趙敬肅侯救燕,燕與中山公戰於房。惠文王四年,城之。”是也。《竹書紀年》作魴子。’《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存真》列於魏武侯二十年,作‘趙與中山公戰於訪子’。《輯校》作‘魴子’附於‘無年世可系者’。現從《存真》系此。

  《訂補》雲:‘案《趙世家》:“趙敬侯九年,齊伐燕,趙救燕。十年,與中山戰於房子。”是救燕與戰房子為二事,《寰宇記》引《史記》疑誤。敬侯十年當週安王二十五年,《紀年》當魏武侯之二十年,朱氏系年即據之。’

  [一三](《紀年》曰):(於粵子翳)三十六年七月,太子諸咎弒其君翳;十月,粵殺諸咎粵滑,吳人立孚錯枝為君。《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記》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存真》、《輯校》列於魏武侯二十年。

  《訂補》雲:‘“粵滑吳”三字應屬下讀,滑吳當是地名。’非是。金文有《越王鍾》、《越王予》,稱‘戉(越)王者(諸)召於○’(見《兩週金文辭大系考釋》補錄頁一至二),復有劍二(見容庚《鳥書考》)。一九五九年,淮南市八公山區蔡家崗更鐙二戈。郭沫若同志以‘諸咎粵滑蓋即此者召於○’(同上書頁一),是。此以翳遷於吳,故謂之‘吳人’。

  [一四]《紀年》雲:……明年,大夫寺區定粵亂,立初無餘之。《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作‘初無餘之’,《輯校》作‘無餘之’。宋耿秉本、黃善夫本、元彭寅翁本皆有‘初’字(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一頁一五)。《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存真》、《輯校》列於魏武侯二十一年。

  ‘初無餘之’,《史記·越世家》作‘之侯’,索隱引樂資雲‘王之侯即初無餘之’,當出《春秋後傳》,所云‘初無餘之’,即本《紀年》。

  [一五]按《紀年》魏武侯二十一年,韓滅鄭,哀侯入於鄭。《史記·韓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魏武侯二十二年。《訂補》雲:‘案《韓世家》索隱明載為武侯二十一年,《史記》各本皆同。朱氏偶失察,其《週年表》亦同誤。’宋黃善夫本、元彭寅翁本皆作‘二十二年’(見《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五頁九),與《存真》合,此所謂‘各本皆同’,疑不盡然。但‘二十二年’當誤,從下文又云‘二十二年’可知,見後。

  [一六]《紀年》雲:晉桓公邑哀侯於鄭。韓山堅賊其君哀侯,而立韓若山。《史記·韓世家》索隱

  按《紀年》:(魏武侯)二十二年,晉桓公邑哀侯於鄭。《史記·韓世家》索隱

  按《紀年》:……韓哀侯、趙敬侯並以(晉)桓公十五年卒。《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魏武侯二十三年。《訂補》雲:‘索隱明作“二十二年”,朱氏或據訛本《史記》,王氏偶未察,從之而誤。’《存真》所據《史記》與上舉黃善夫本、彭寅翁本同,前後皆作‘二十二年’,其中必有一誤,朱氏因改後‘二十二年’為‘二十三年’。石印《遺書》本《輯校》作‘二十二年’,不誤。案晉桓公立於魏武侯七年,則桓公十五年當武侯二十二年,是年韓哀侯卒,韓若山立,《存真》誤改。

  《史記·韓世家》:‘韓嚴弒其君哀侯,而子懿侯立。’索隱:‘若山即懿侯也,則韓嚴為韓山堅也。’嚴古當作巖,故字為山堅。懿侯,《史記·六國年表》作‘莊侯’,《紀年》又作‘韓共侯’(見後)。懿侯以哀侯被殺而立,應在當年改元,晉桓公十五年當韓懿侯元年。

  《史記》《六國年表》及《趙世家》皆謂趙敬侯在位十二年,卒於周烈王元年,相當於晉桓公十四年。據《紀年》,卒於桓公十五年,在位則應為十三年。《存真》列‘趙敬侯卒’於魏武侯二十三年,雲:‘《紀年》桓公十五年,韓哀侯卒,趙敬侯卒。今推校是桓公十六年。’以誤改《史記》索隱‘二十二年’為‘二十三年’,此亦誤推後一年。《輯校》繫於二十二年,是。

  [一七]《紀年》:……後十年,齊田午弒其君及孺子喜而為公。《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雲:‘索隱曰:“在田侯剡立後十年。”又云:“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又引《春秋後傳》曰:“田午弒田侯及孺子喜而兼齊,是為桓侯。”是所弒者即侯剡也。’列於魏武侯二十二年。《輯校》列於二十一年,雲:‘《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紀年》:齊康公五年,田侯午生。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後十年,齊田午弒其君及孺子喜而為公。”又據索隱引《紀年》齊宣公薨與公孫會之叛同年,而據《水經·瓠子水注》引,則公孫會之叛在晉烈公十一年。宣公於是年卒,則康公元年當為晉烈公十二年,二十二年當為魏武侯十八年。此事又後十年,當為樑惠成王二年。然索隱又引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後威王始見。(又案《魏世家》索隱引‘齊幽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幽公或桓公之訛。)則桓公(即田午)十八年當惠成王十三年,其自立當在是年矣。年代參錯,未知孰是。’《輯校》以晉烈公十二年當齊康公元年,本無誤,然誤從今本《紀年》以晉敬公在位為二十二年(實僅十八年)之故,下推相差四年,遂誤以齊康公二十二年當魏武侯十八年,因謂此後十年為梁惠王二年,實則此年應為魏武侯二十二年,與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語合。《訂補》雲:‘王氏既據索隱所引樑惠成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推算桓公立年,則當在魏武侯二十二年,與朱氏相同,不應在二十一年。’是。又以晉年誤推、計算參錯之故,遂疑《紀年》年代不合,誤。

  [一八]按《紀年》作桓侯璧兵。《史記·宋世家》索隱

  案:《史記·宋世家》:‘休公田二十三年卒,子闢公闢兵立。’索隱:‘按《紀年》作桓侯璧兵。’《存真》列於魏武侯二十四年,作‘【宋桓侯璧兵立】’。《輯校》作‘宋桓侯璧兵’,附於‘無年世可系者’。又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補此條於周烈王三年,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三補於周烈王五年,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亦補於周烈王三年,或更謂桓侯元年當週安王二十二年。宋國國君年次,《紀年》多闕,《宋世家》與《六國年表》亦多歧異。《六國年表》宋闢公元年當週烈王四年,即位當在前一年,洪氏、林氏本此。烈王三年於《紀年》當魏武侯二十三年,現姑列於此。

  《宋世家》索隱雲:‘《莊子》雲:“桓侯行,未出城門,其前驅呼闢,蒙人止之,後為狂也。司馬彪雲:“呼闢,使人避道,蒙人以桓侯名闢,而前驅呼闢,故為狂也。”’《太平御覽》卷七三九引《莊子》略同。此不見今本,為《莊子》佚文。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七雲:‘“闢”、“璧”古今字,猶“圭”與“圭”耳。’洪頤烜《讀書叢錄》卷二雲:‘闢公既名闢兵,不得諡為闢公,當從《紀年》作桓公,“闢”字即涉其名而訛。’《史記》誤,《紀年》為是。

  [一九]按《紀年》雲:魏武侯以桓公十九年卒。《史記·晉世家》索隱

  按《紀年》:武侯二十六年卒。《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作‘二十六年,武侯卒’。

  [二0]《紀年》作(燕)簡公四十五年卒。《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燕簡公元年當晉烈公二年,四十五年當魏武侯二十六年,《存真》、《輯校》列於是年。

  [二一]《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元年,韓共侯、趙成侯遷晉桓公於屯留。《水經·濁漳水注》

  《紀年》雲:桓公二十年,趙成侯、韓共侯遷桓公於屯留。已後更無晉事。《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韓共侯即韓懿侯。據《水經注》所引,索隱之‘已後更無晉事’句,當屬隱括之詞,非《紀年》文。

  [二二]《紀年》曰:惠成王元年,晝晦。《開元佔經》卷一0一

  案: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通考》引作‘烈王六年’,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仍引作‘惠成王元年’,與今所據恆德堂本同。《佔經》或有兩本,一本將魏紀年換算為週年,後惠成王十六年‘邯鄲四曀’條同。

  [二三]按《紀年》雲:……七(年)[月],公子緩如邯鄲以作難。《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七年。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四雲:‘此條當在魏武侯卒後。是役也,趙助公子緩,故趙謂韓除魏君立公中緩也。據《世家》為趙成侯、韓懿侯,……則此條當繫於烈王六年,是為魏惠王元年。……中緩爭立,當在此時。……餘謂當在“烈王六年,趙成侯、韓懿侯伐我葵”之上。’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改‘七年’為‘七月’,亦列於樑惠成王元年。《魏世家》索隱所引《紀年》全文為:‘武侯元年,封公子緩。趙侯種、韓懿侯伐我,取蔡,而惠王伐趙,圍濁陽。七年,公子緩如邯鄲以作難。’《輯校》雲:‘案“武侯元年”當作“惠成王元年”,據本文自明。’因系此條於惠成王七年。據《水經·沁水注》所引(見下條),索隱之誤不在‘武侯元年’,而在‘趙侯種’之前脫‘樑惠成王元年’六字,以及如《考訂》所說,誤‘七月’為‘七年’,其為鈔刻之訛,抑司馬貞節取《紀年》時之疏,今已不可知。參下條。

  [二四]《竹書紀年》曰:樑惠成王元年,趙成侯偃、韓懿侯若伐我葵。《水經·沁水注》

  按《紀年》雲:……趙侯種、韓懿侯伐我,取蔡,而惠成王伐趙,圍濁澤。《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史記·魏世家》所引,諸本作‘濁陽’,日本南化本、伊佐早謙藏本所據古鈔校記作‘濁澤’(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四頁一二),從之。《史記·魏世家》亦作‘濁澤’。《水經注》所引‘伐我葵’,酈道元並引‘司馬彪《郡國志》“山陽有鄈城”’為證。今《續漢書·郡國志》作山陽有‘蔡城’,劉昭注:‘蔡叔邑’,則顯非誤字,與《魏世家》索隱所引‘取蔡’合。此亦《紀年》和嶠、荀勖本與束皙本之異。蓋山陽之古城或作‘葵’或作‘蔡’,古文二字形近,釋《紀年》者因一釋‘葵’,一釋‘蔡’,兩本皆流傳,故一本作‘葵’,一本作‘蔡’。(‘葵’、‘蔡’之異,反映在續漢書·郡國志》上亦一本作‘鄈’,一本作‘蔡’,其為司馬彪書先後之異,抑傳錄者各據所知以改,今已不詳,至少在南北朝時已有此異文。)《輯校》雲:‘索隱引作“蔡”乃字之誤’,非是。趙成侯名‘種’,見《史記·趙世家》,《世本》亦云:‘成侯名種’(《史記·魏世家》索隱引),與《魏世家》索隱所引《紀年》合,而《水經注》引《紀年》作‘偃’,或為二名。

  《史記·魏世家》:‘惠王元年。初,武侯卒也,子罃(詩銘案:即惠王。)與公中緩爭為太子,公孫頎自宋入趙,自趙入韓,謂韓懿侯曰:“魏罃與公中緩爭為太子,君亦聞之乎?今魏罃得王錯,挾上黨,固半國也,因而除之,破魏必矣,不可失也。”懿侯說,乃與趙成侯合軍,並兵以伐魏。戰於濁澤,魏氏大敗,魏君圍。’《趙世家》:‘(成侯)六年,伐魏,敗欌澤,圍魏惠王。’欌音濁,欌澤即濁澤。此與《紀年》所記為一事,所謂‘惠成王伐趙,圍濁澤’,即惠成王被圍於濁澤,與《魏世家》、《趙世家》合。

  [二五]《竹書紀年》曰:樑惠成王元年,鄴師敗邯鄲師於平陽。《水經·濁漳水注》

  《竹書紀年》雲:樑惠成王敗邯鄲之師於平陽。《太平寰宇記》卷五五相州臨漳縣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六雲:‘平陽乃近鄴地名,蓋韓以少卒夜去,而邯鄲之師亦取道於鄴而歸,鄴之守令要而擊之,故敗之於平陽。《漢書·郡國志》雲:“鄴有平陽城。“《水經·濁漳水注》雲:“漳水又逕平陽城北。”’

  [二六]《竹書紀年》:樑惠成王二年,齊田壽率師伐趙,圍觀,觀降。《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伐趙’,趙一清、戴震校本改為‘伐我’。戴校雲:‘案近刻訛作“趙”’,所據實今本《紀年》。《存真》、《輯校》亦從趙、戴校本作‘伐我’。《訂補》雲:‘案《史記·六國表》魏表:“惠王三年,齊伐我觀津。”齊表:“威王十一年,伐魏取觀。”今本《紀年》與《史記》合,諸家皆據之。然《紀年》異於《史記》者甚多,似以不改字為是。’《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丁注,見本書附錄。

  [二七]徐廣曰:《及冢紀年》:惠王二年,魏大夫王錯出奔韓也。《史記·魏世家》集解

  案:《呂氏春秋·長見》:‘吳起治西河之外,王錯譖之於魏武侯。’《觀表》同。《國策·魏策一》有‘王鍾’,‘鍾’,一作‘錯’。前引《史記·魏世家》:‘今魏罃得王錯,挾上黨,固半國也。’皆當為此魏大夫王錯。錯本罃黨,其‘出奔韓’之故未詳。或說《魏世家》之‘得’當訓為‘失’,古得失互訓,則‘得王錯’當為魏罃失王錯,致王錯挾上黨半國之力降韓與罃為敵,牽合《史記》、《紀年》,文字亦捍格難通,似迂曲。

  [二八]《竹書紀年》曰:樑惠成王三年,鄭城邢丘。《水經·濟水注》

  [二九]《竹書紀年》:樑惠成王三年,秦子向命為藍君。《水經·渭水注》

  《竹書紀年》雲:惠王命秦子向為藍田君。《太平寰宇記》卷二六雍州田縣

  《竹書紀年》曰:樑惠成王命太子向為藍田君。 《長安志》卷一六藍田縣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五雲:‘藍為秦地,魏不得命太子往為藍君也。當是“秦”與“泰”近,而“泰”又與“太”通,故《長安志》引《紀年》訛為樑惠成王命太子向耳。’《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三0]《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四年,河水赤於龍門三日。《水經·河水注》

  [三一]《竹書紀年》:樑惠成王五年,公子景賈率師伐鄭,韓明戰於陽,我師敗逋澤北。《水經·濟水注》

  案:《存真》、《輯校》皆作‘我師敗逋’,今本《紀年》同,疑皆誤讀《水經注》所致。或謂《水經注》此文上下不言有藪澤,以‘澤北’屬下無主名。案‘逋澤’即‘圃田澤’,《水經·渠水注》雲:‘(渠水)歷中牟縣之圃田澤。’所引《紀年》亦有‘入河水於甫田’、‘以行圃田之水’等文(見下),皆可為證。昔人習見《紀年》所記戰役常有‘敗逋’之語,因改‘甫’或‘圃’為‘逋’。圃田澤在濁澤之北,地理亦合。

  楊守敬《水經注疏》卷八雲:‘《箋》曰:謝雲“陽”一作“韓”。守敬按:今本《竹書》作戰於韓。徐文靖謂《水經注》戰於陽,當是濮陽,而今本戰於韓,蓋濮陽本衛地,至是屬之韓也。餘謂酈氏所見《竹書》必是濮陽,故引證於此,若是韓字,非其引書之旨。’是。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四0雲:‘韓明疑即韓朋,字相似,故誤。明乃韓之公族,氏公仲名朋,相宣王者也。’《訂補》亦云:‘案“明”字疑為“朋”之誤,韓朋見《戰國策·韓策》,即公仲,《韓非子·十過篇》作公仲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作韓憑。“憑”、“朋”聲近,通。又按韓朋見於《戰國策》及《史記·韓世家》,在韓宣惠王、襄王之時。《濟水注》又引“今王七年,韓明帥師伐襄邱”。當韓宣惠王之二十一年,與《史記》、《國策》相合,距此五十四年;《韓世家》襄王十二年,公仲尚在,則距此又六十六年,恐無此長壽。疑此“惠王五年”或是“後五年”之誤。’黃丕烈覆刻宋姚氏本《國策》作‘公仲明’、‘韓明’,黃氏校勘札記雲:‘鮑改“明”作“朋”。’是作‘朋’者為鮑彪校注本所改。一九七三年湖南長沙馬王堆所出帛書《戰國從橫家書·公仲倗謂韓王章》作‘韓傰’、‘公仲倗’。

  [三二]《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六年四月甲寅,徙邦於大梁。《水經·渠水注》

  《汲冢紀年》曰:梁惠王九年四月甲寅,徙都大梁也。《史記·魏世家》集解

  臣瓚曰:……《汲郡古文》雲:惠王之六年,自安邑遷於大梁。《漢書·高帝紀》注

  《紀年》以為惠王九年。《史記·魏世家》索隱

  《汲冢紀年》雲:樑惠成王九年四月甲寅,徙都大梁。《孟子·梁惠王上》正義

  案:《水經注》所引,永樂大典本作‘徙邦’,戴震校本改‘邦’為‘都’,今本顯王四年亦作‘邦’,所據與大典本合。(所據今本為明天一閣本,王國維《疏證》作‘都’。)《史記·魏世家》:‘惠王三十一年,徙治大梁。’此說之誤,昔人考辨甚明。然《紀年》所記雖可信,亦有‘六年’、‘九年’之異。《存真》、《輯校》列於六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列於九年。《水經注》、《史記》集解所引皆有‘四月甲寅’之語,或據此推算,惠王六年夏正四月丙午朔,九日甲寅,與《水經注》所引合;至九年四月己未朔,是月有甲子、甲戌、甲申而無甲寅。共和以後年曆較明,《紀年》用夏正,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已指出,似屬可信。現列於六年。

  惠王遷樑以後稱樑,載籍仍樑、魏並用,金文則稱樑,如《樑上官鼎》(《三代吉金文存》二·五三)、《樑廿又七年鼎》(同上三四三),所鑄布幣,文為‘樑充釿五十二尚鑹’、‘樑充釿金尚鑹’、‘樑半尚二金尚鑹’(見《兩週金文辭大系》考釋卷首插圖六),亦皆稱樑,似尚未見稱魏者。

  [三三]臣瓚曰:《汲郡古文》:梁惠王發逢忌之藪以賜民。《漢書·地理志》注

  臣瓚案:《汲郡古文》:梁惠王廢逢忌之藪以賜民。《左傳·哀公十四年》正義

  臣瓚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廢逢忌之藪以賜民。《太平御覽》卷一五八州郡部

  《竹書紀年》雲:梁惠王發逢忌之藪以賜民。《輿地廣記》卷五東京開封縣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甲注,見本書附錄。《存真》列於樑惠成王六年徙都大梁之後,作‘王發蓬忌之藪以賜民’。《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作‘梁惠王廢逢忌之藪以賜民’。今本《紀年》繫於周顯王四年‘徙邦於大梁’條後,《存真》據此。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亦列於徙都大梁之後,唯雷氏以徙都在九年,以此與遷都有關,因列入該年。現姑列於‘徙邦於大梁’條後。

  《漢書·地理志》:‘(河南郡)開封,逢池在東北,或曰宋之逢澤也。’注:‘臣瓚曰:《汲郡古文》:梁惠王發逢忌之藪以賜民,今浚儀有蓬陂忌澤是也。’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六雲:‘逢忌之藪一名逢澤,此乃圃田之餘波,被於樑城東北者,非宋之逢澤矣。《秦本紀》集解引徐廣《音義》雲:“開封東北有逢澤。”正義引《括地誌》雲:“逢澤一名逢池,在汴州浚儀縣東南十四里。”’本條或引作‘發’,或引作‘廢’,聲同相通。

  [三四]王劭案《紀年》雲:齊桓公十一年弒其君母。《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七年,《輯校》列於八年,應在惠成王六年。

  [三五]《紀年》雲:……十二年,寺區弟思弒其君莽安,次無顓立。《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越世家》索隱引樂資雲‘號曰無顓’,當出其所為《春秋後傳》,亦本《紀年》。《存真》、《輯校》列於樑惠成王六年,應為七年。《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三六]《紀年》曰:惠成王七年,雨碧於郢。《太平御覽》卷八0九珍寶部

  《紀年》曰:惠成王七年,雨碧於郢。《廣韻》卷五(二十二昔)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發揮》卷二,見本書附錄。

  [三七]《紀年》曰:樑惠成王七年,地忽長十丈有餘,高尺半。《太平御覽》卷八八0咎徵部

  [三八]《竹書紀年》曰:樑惠成王八年,惠成王伐邯鄲,取列人。《水經·濁漳水主》

  [三九]《竹書紀年》曰:樑惠成王八年,伐邯鄲,取肥。《水經·濁漳水注》

  [四0]《紀年書》曰:惠成王八年,雨黍。《太平御覽》卷八四二百穀部

  案:《御覽》卷八七七引《史記》曰:‘樑惠成王八年,雨黍於齊。’《存真》、《輯校》皆以為即《紀年》,誤,詳本書附錄。

  [四一]《竹書紀年》曰:樑惠成王九年,與邯鄲榆次、陽邑。《水經·洞過水注》

  [四二]《竹書紀年》曰:梁惠王九年,晉取泫氏。 《太平御覽》卷一六三州郡部

  《竹書紀年》謂:梁惠王九年,晉取泫氏縣。《太平寰宇記》卷四四澤州高平縣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訂補》雲:‘案萬廷蘭刻本《寰宇記》有“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而無此條,或別本《寰宇記》有之。’案清幹隆樂氏本、金陵書局本皆有此條,《存真》、《輯校》入輯。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雲:‘《紀年》自烈王六年,韓、趙遷晉桓公於屯留,以後更無晉事矣。此焉得雲晉取乎?……“晉”字疑衍。’《存真》雲:‘晉即魏也,以榆次、陽邑易泫氏也。’《訂補》亦云:‘案《孟子·梁惠王篇》梁惠王自稱晉國。《戰國策》稱晉國者甚多,皆指魏國而言,與《孟子》相同。劉寶楠《愈愚錄》四雲:“戰國時晉地多入魏,故其稱晉國也有四:有指魏境內晉地言者,有指魏境內晉都言者,有指魏國言者,有指魏都言者。”舉證頗備,因文長不錄。此“晉”字殆亦是指魏國。’《存真》、《訂補》說是。

  [四三]《竹書紀年》:樑惠成王九年,王會鄭釐侯於巫沙。《水經·濟水注》

  案:《史記·韓世家》:‘懿侯卒,子昭侯立。’《呂氏春秋》《任數》、《蕃為》、《處方》,《莊子·讓王》,《國策·韓策》皆稱韓昭釐侯,《韓非子·內儲說下》作昭僖侯、昭侯或僖侯,蓋兩字諡。《紀年》此稱鄭釐侯,他處亦稱鄭昭侯,見後。

  [四四]《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十年,入河水於甫田,又為大溝而引甫水。《水經·渠水注》

  案:《太平御覽》卷七二引《水經注》,作樑惠成王十五年,與傳世各本異。

  [四五]《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十年,瑕陽人自秦道岷山青衣水來歸。《水經·青衣水注》

  案:《存真》雲:‘瑕音近雅,雅山之南,梁州之邊徼也。……瑕陽人浮青衣水至蜀,自蜀至秦,又自秦來樑也。’

  [四六]徐廣曰:《紀年》東周惠公傑薨。《史記·六國年表》集解

  案:《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十一年。《存真》雲:‘《史記》考王封其弟揭於河南,是為西周桓公;桓公子威公;威公子惠公;惠公封其子於鞏,是為東周惠公。《世本》名班,與此異。’金文有《東周左軍矛》(《三代吉金文存》二0·三五)、《東周左○壺》(《善齋吉金錄》三·五0),所鑄圜幣,文亦為‘東周’。

  [四七]《竹書紀年》雲:秦師伐鄭,次於懷,城殷。《水經·沁水注》

  《竹書紀年》雲:秦師伐鄭,至於懷、殷。《太平寰宇記》卷五四三懷州

  案:《輯校》、《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戊及丁,見本書附錄。

  《存真》列於惠成王十一年,蓋據今本《紀年》,雲:‘此未詳何年事。’現姑據《存真》系此。《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

  [四八]《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十二年,龍賈率師築長城於西邊。《水經·濟水注》

  案:《史記·魏世家》:‘(襄王)五年,秦敗我龍賈軍四萬五千於雕陰。’《秦本紀》:‘(惠文君)七年,公子卬與魏戰,虜其將龍賈,斬首八萬。’即此龍賈。

  [四九]《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十二年,楚師出河水以水長垣之外。《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出’,朱謀□本‘出’作‘山’,箋曰:‘謝兆申雲:宋本作楚師決河。’全祖望校本改為‘決水’,趙一清、戴震校本仍作‘出’。此條疑有脫訛。

  [五0]《竹書紀年》曰:樑惠成王十二年,鄭取屯留、尚子、涅。《水經·濁漳水注》

  《竹書紀年》曰:梁惠王十二年,鄭取屯留、尚子。即長子之地也。《太平御覽》卷一六三州郡部

  《竹書紀年》雲:樑惠成王十二年,鄭取屯留、長子。《太平寰宇記》卷四五潞州長子縣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丁注,見本書附錄。

  《御覽》所引‘即長子之地也’,當為《竹書同異》之文。‘涅’,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沮’,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改作‘涅’。楊守敬雲:‘按涅城在武鄉縣西,距屯留、長子不遠,“沮”又與“涅”形近,則改“涅”是。今本《竹書》無“涅”字,《御覽》(一百六十三)、《寰宇記》引亦無“涅”字,或因已誤為“沮”,不可解而刪之。’

  [五一]《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十三年,鄭釐侯使許息來致地:平丘、戶牖、首垣諸邑及鄭馳地。我取枳道,與鄭鹿。《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十三年’,戴震校本改作‘十一年’,雲:‘案近刻訛作十三年。’《訂補》雲:‘趙一清《朱箋刊誤》雲:“《竹書紀年》是十一年。此即據之。”但今本《紀年》為周顯王十一年,乃樑惠成王之十三年,與朱本《水經注》相同,趙氏亦偶失考。’《存真》、《輯校》據戴校本,列於惠成王十一年,誤。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系十三年。永樂大典本作‘馳地’,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改作‘馳道’。《存真》雲:‘馳道,近刻《紀年》及《水經注》並作“馳地”。王引之《經義述聞》以為馳地者弛地也,弛,易也。’(見《爾雅》)《存真》、《輯校》皆作‘馳道’,蓋據戴校本。

  [五二]《竹書紀年》曰:惠成王十三年,王及鄭釐侯盟於巫沙,以釋宅陽之圍,歸釐於鄭。《水經·濟水注》

  [五三]按《紀年》:齊(幽)[桓]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紀年》: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後威王始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魏世家》索隱所引‘齊幽公’,當為‘齊桓公’之誤。《存真》據此作‘【齊桓公卒,次威王立】’。《輯校》作‘齊威王立’。

  《紀年》以桓公在位十八年,《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及《六國年表》皆作在位六年,相差十二年。金文有《陳侯午敦》,銘文首稱:‘隹十又四年,陳侯午以群諸侯獻金作皇妣孝大妃○器○○。’郭沫若同志雲:‘“隹十又四年”者田齊桓公午之十四年。翁同書雲:“《史記·田敬仲完世家》:齊侯太公和卒,子桓公午立,六年卒。索隱曰:【《紀年》】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後威王始見,則桓公十九年而卒。以此銘考之,桓公實不止六年,索隱之言是也。所稱孝大妃即太公和之妃。”(《○古》三之一·八引)……要之,有本銘之“十又四年”,足證《紀年》為是,而《史記》實非也。’(《兩週金文辭大系》考釋頁二一八至二一九)

  《紀年》謂桓公十八年威王立,桓公十八年當魏惠成王十三年,語本甚明。又《田敬仲完世家》索隱於‘威王始見’後注云‘則桓公十九年而卒’,意謂因逾年改元之故,桓公雖僅十八年,在位實為十九年,此亦甚明。然《訂補》據此,遂以威王即位於桓公十九年,逾年改元,謂‘威王元年當在惠王十五年’,疑非。

  [五四]按《紀年》:魯恭侯、宋桓侯、衛成侯、鄭釐侯來朝,皆在十四年。《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十四年。

  [五五]《紀年》雲……無顓八年薨,是為菼蠋卯。 《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十四年,應為十五年。

  [五六]徐廣曰:《紀年》一曰魯共侯來朝。邯鄲成侯會燕成侯於安邑。《史記·六國年表》集解

  案:《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十五年。據《史記》《六國年表》、《燕世家》,是時在位者為燕文公,與《紀年》作燕成侯者異。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以為應作成侯,並以《燕世家》‘成公十六年卒’下索隱所引‘按《紀年》成侯名載’,為司馬貞‘誤植於成公下’,更以金文《郾侯載○》等器,‘字型不屬戰國初年,銘稱燕侯載當系《紀年》之成侯載無疑’,因謂‘《紀年》前有成公,後有成侯,明為二人。’(《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七六至一七七)此論似嫌武斷。《紀年》佚文無燕文公,不得謂《紀年》即無文公,而金文如《郾侯載○》等謂其字型不屬戰國初年,亦乏確證。郭沫若同志對《郾侯載○》早已指出:‘此燕成侯之器,《史記·燕世家》有成公,當週定、考二王之際,在戰國初年。’(《兩週金文辭大系》考釋頁二二七)疑此處之‘燕成侯’涉前之‘邯鄲成侯’而誤,原文或為‘文侯’。

  [五七]《竹書紀年》曰:惠王十五年,遣將龍賈筑陽池以備秦。《元和郡縣圖志》卷八鄭州原武縣

  《竹書紀年》曰:梁惠王十五年,遣將龍賈筑陽池以備秦。《太平寰宇記》卷一0鄭州原武縣

  [五八]《竹書紀年》雲:是樑惠成王十五年築也。 《水經·濟水注》

  案:《水經·濟水注》:‘自亥谷以南鄭所城矣。《竹書紀年》雲是樑惠成王十五年築也。’《存真》、《輯校》據此作‘鄭築長城自亥谷以南’,不加【】號,似《紀年》原文如此,非是。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作‘鄭築長城’。

  [五九]《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十六年,秦公孫壯率師伐鄭,圍焦城,不克。《水經·渠水注》

  [六0]《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十六年,秦公孫壯率師城上枳、安陵、山氏。《水經·渠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山氏’,全祖望、戴震校本改作‘山民’。《存真》作‘山民’,注云:‘“民”一作“氏”’,蓋據戴校本。

  [六一]《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十六年,邯鄲伐衛,取漆富丘,城之。《水經·濟水注》

  [六二]《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十六年,齊師及燕戰於泃水,齊師遁。《水經·鮑丘水注》

  [六三]《紀年》曰:惠成王十六年,邯鄲四曀,室壞多死。《開元佔經》卷一0一

  案:《存真》作‘邯鄲四曀,室多壞,民多死’。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通考》、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引同。《輯校》作‘邯鄲四曀,室壞多死’,雲:‘《開元佔經》一百一引作“周顯王十四年”。’與今所據恆德堂本作‘惠成王十六年’者異。郝懿行《通考》、《存真·補遺》亦引作‘顯王十四年’,《集證》、《補證》則仍引作‘惠成王十六年’,是《佔經》或有兩本,一本將魏紀年換算為週年,與前惠成王元年‘晝晦’條同。

  [六四]《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十七年,宋景○、衛公孫倉會齊師,圍我襄陵。《水經·淮水注》

  案:《戰國策·齊策一》:‘邯鄲之難,趙求救於齊。田侯召大臣而謀曰:“救趙孰與勿救?”鄒子曰:“不如勿救。”段幹綸曰:“弗救,則我不利。”田侯曰:“何哉?”“夫魏氏兼邯鄲,其於齊何利哉!”田侯曰:“善。”乃起兵,曰:“軍於邯鄲之郊。”段幹綸曰:“臣之求利且不利者,非此也。夫救邯鄲,軍於其郊,是趙不拔而魏全也。故不如南攻襄陵以弊魏,邯鄲拔而承魏之弊,是趙破而魏弱也。”田侯曰:“善。”乃起兵南攻襄陵。七月,邯鄲拔,齊因乘魏之弊,大破之桂陵。’

  《存真》列此條於桂陵之戰後,《輯校》移於戰前,《訂補》從《存真》。據《戰國策》,襄陵之圍應在桂陵戰前,《輯校》是。

  [六五]《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十七年,齊田期伐我東鄙,戰於桂陽,我師敗逋。《水經·濟水注》

  《紀年》謂之徐州子期。《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王劭按《紀年》雲:梁惠王十七年,齊田忌敗樑於桂陵。《史記·孫子吳起列傳》索隱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七雲:‘田期即田忌。《史記·孫子列傳》索隱謂王劭按《紀年》“梁惠王十七年,齊田忌敗樑桂陵”。《田齊世家》索隱於“田臣思”下注雲:“《戰國策》作田期思,《紀年》謂之徐州子期,蓋即田忌也。”王氏、司馬氏皆謂田期即田忌,是相傳之舊說如此。蓋名忌字期,邑于徐州,故云然也。’《義證》又謂《水經注》所說桂陽即桂陵,非是,以桂陽為桂與陽二地,王劭乃誤據《水經注》之說,改桂陽為桂陵。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從其說(《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六六)。案《水經注》雲‘又有桂城’,其下即引《紀年》‘戰於桂陽’為證,是桂城即桂陽;又在引《紀年》之後雲‘亦曰桂陵’,是桂陽亦即桂陵。據《水經注》之文‘亦曰桂陵’一句,似指所引《紀年》而說,即一本‘桂陽’作‘桂陵’,酈道元兼見兩本,故有此語,而王劭所見,則僅為作‘桂陵’之本。此當為和嶠、荀勖本與束皙本之異,作‘桂陵’者疑非王劭所誤改。

  《史記·孫子列傳》:‘其後,魏伐趙。趙急,請救於齊。齊威王欲將孫臏,臏辭謝曰:“刑餘之人,不可。”於是乃以田忌為將,而孫子為師,居輜車中,坐為計謀。田忌欲引兵之趙,孫子曰:“夫解雜亂紛糾者不控捲,救□者不搏□,批亢搗虛,形格勢禁,則自為解耳。今樑、趙相攻,輕兵銳卒必竭於外,老弱罷於內。君不若引兵疾走大梁,據其街路,衝其方虛,彼必釋趙而自救。是我一舉解趙之圍,而收弊於魏也。”田忌從之。魏果去邯鄲,與齊戰於桂陵,大破樑軍。’一九七二年,山東臨沂銀雀山漢墓所出《孫臏兵法》竹簡,《擒龐涓》一篇記桂陵之戰,稱田忌為‘忌子’;《陳忌問壘》一篇稱‘陳忌’,陳、田古通。

  [六六]《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十七年,東周與鄭高都、利。《水經·伊水注》

  [六七]王劭按《紀年》雲:宋剔城肝廢其君璧而自立也。《史記·宋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十七年,雲:‘洪氏本在烈王六年,惠成王元年。然惠王十四年,宋桓侯朝樑,則洪氏誤也。今移於此,俟考。’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繫於烈王六年,雲:‘此條本脫,從《史記·宋世家》索隱引補,“璧”下疑脫“兵”字。’《存真》所謂洪氏本即此。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三補於烈王七年,與洪氏同誤。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繫於惠成王十五年。《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今姑從《存真》。

  《史記·宋世家》:‘闢公三年 卒,子剔成立。’以剔城為桓公之子,父子繼位,其間 無廢奪事,與《紀年》、《韓非》等書大異。《韓非子 ·二柄》:‘田常徒用德而簡公弒,子罕徒用刑而宋君 □。’又《內儲說下》:‘戴歡為宋太宰,皇喜重於君 ,二人爭事而相害也,皇喜遂殺宋君而奪其政。’《外 儲說右下》:‘子罕為出彘,田恆為圃池,故宋君、簡公弒。’韓非所云‘子罕’、‘皇喜’即剔城肝,子罕 為戴氏,戴氏奪宋猶田氏之代齊。蘇時學雲:‘戴氏篡 宋之說,雜見於《韓詩》、《淮南》、《說苑》諸書, 而莫始於《韓非子》。《韓非子》曰:“戴氏奪子氏於宋”,又曰:“司城子罕取宋”,又曰:“戴歡為宋太 宰,皇喜重於君,二人者爭事而相害也,皇喜遂殺宋君 而奪之政。”韓非於此事固屢言之,而必與齊之田氏並 言,明田氏與戴氏皆篡之臣也。而《呂氏春秋》於宋偃之亡,亦曰“此戴氏之所以絕也”,不言子氏而獨言戴 氏,則戰國之宋為戴氏之宋,而非前日子氏之宋固甚明 。然韓非既言戴氏,又曰皇喜、曰子罕者何也?則戴其 氏,而喜其名,子罕乃其字也。凡名喜者多字子罕,若鄭之公孫喜字子罕是也。……或曰:戴氏之篡宋固然矣 ,然則其篡宋當以何時歟?按《紀年》雲:“宋易城肝 廢其君璧而自立。”璧者宋桓侯,而易城肝殆即司城子 罕歟?’(見陳奇猷《韓非子集釋》卷二頁一一四至一一五)蘇說是。‘司城’、‘剔成’一聲之轉,‘罕’ 與‘肝’同聲通假。‘司城子罕’、‘ 皇喜’即剔城肝。

  [六八]《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十七年,鄭釐侯來朝中陽。《水經·渠水注》

  案:《國策·韓策三》:‘昭釐侯,一世之明君也;申不害,一世之賢士也;韓與魏,敵侔之國也。申不害與昭釐侯,執圭而見樑君。……’即此事。

  [六九]《紀年》曰:惠成王十七年,有一鶴三翔於 郢市。唐 寫本《修文殿御覽》殘卷

  [七0]《紀年》:‘姬’亦作‘□’。《史記·韓世家》索隱

  案:《史記·韓世家》:‘(昭侯)十年,韓姬弒其君悼公。’索隱:‘《紀年》“姬”亦作“□”,並音羊之反。姬是韓大夫,而王劭亦云:不知悼公何君也。’宋耿秉本、黃善夫本、元彭寅翁本、清殿本,皆無《紀年》二字(《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五頁一0),惟汲古閣單刻本索隱有之,晚清金陵書局本、日本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據補。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補遺下列有‘韓姬弒其君悼公’。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四、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並補於周顯王二十年,所據為《史記·六國年表》。《存真》列於惠成王十七年,作‘十七年,韓姬弒其君悼公’。諸家皆照錄《韓世家》文,《集證》、《存真》作‘姬’,洪、郝、林三家改‘姬’為‘□’。《輯校》刪,《訂補》補為‘韓□【弒其君悼公】’。列於十八年。按韓昭侯十年,當魏惠成王十七年。

  樑玉繩《史記志疑》卷九雲‘餘謂韓姬乃別一韓大夫,非韓□也,悼公非韓君也。考三晉遷晉靜公於屯留後之十二年,鄭取屯留,靜公遷為家人。又歷十一年,為昭侯十年。疑悼公即靜公,至是被弒也。各國之君有二諡者甚多,靜公在位二年而遷,故又諡悼。’《集證》更以‘韓姬即是昭侯,韓為姬姓,故云韓姬’。案《晉世家》索隱引《紀年》‘韓共侯、趙成侯遷晉桓公於屯留’,謂‘已後更無晉事’,是司馬貞所見《紀年》自此以後不記晉事,此處悼公自不得為晉靜公。王劭見聞極博,已不知悼公為何君,當存疑。

  [七一](《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十八年,惠成王以韓師敗諸侯師於襄陵。齊侯使楚景舍來求成。公會齊、宋之圍。《水經·淮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有‘公會齊、宋之圍’六字,全祖望、趙一清校本亦有,戴震校本刪,雲:‘原本及《竹書》皆無此語。’所謂‘原本’即大典本,則固有此語,所據實僅今本《紀年》。楊守敬《水經注疏》卷三0亦刪。《存真》、《輯校》改‘公’為‘王’。

  《戰國策·楚策一》:‘邯鄲之難,……楚因使景舍起兵救趙。邯鄲拔,楚取睢濊之間。’即此景舍。

  [七二]《竹書紀年》:樑惠成王十九年,晉取玄武、濩澤。《水經·沁水注》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謂‘玄武’為‘泫氏’之誤,‘蓋“泫”以脫去水旁而為“玄”,“武”與“氏”又以形近相似而誤’。楊守敬《水經注疏》卷九改‘玄武’為‘泫氏’。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亦作‘泫氏’。《集證》、《考訂》以‘梁惠王九年,晉取泫氏’(見前),脫去‘十’字,與此為一事。

  [七三]《竹書紀年》:樑惠成王二十年,齊築防以為長城。《水經·汶水注》

  《竹書紀年》雲:梁惠王二十年,齊閔王築防以為長城。《史記·蘇秦列傳》正義

  案:正義所引‘齊閔王’距此甚遠,當誤。惠成王二十年當齊威王七年,‘閔’疑為‘威’字之誤,或‘閔王’二字衍。

  [七四]臣瓚曰:《汲冢古文》謂:衛將軍文子為子南彌牟,其後有子南固、子南勁。《紀年》:勁朝於魏,後惠成王如衛,命子南為侯。《漢書·武帝紀》注

  《汲冢古文》謂:衛將軍文子為子南彌牟,其後有子南勁。《紀年》:勁朝於魏,後惠成王如衛,命子南為侯。《水經·汝水注》

  瓚曰:《汲冢古文》謂:衛將軍文子為子南彌牟,其後有子南勁。《紀年》:勁朝於魏,後惠成王如衛,命子南為侯。《史記·周本紀》集解

  案:《史記·周本紀》集解引文,諸本皆脫‘紀年勁’三字,據日本高山寺藏古寫本補(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頁八四)。《存真》列於惠成王二十年,蓋從今本《紀年》,作‘衛將軍文子為子南彌牟,後有子南勁朝於魏。惠成王如衛,命子南為侯’。《輯校》析為二條,前條作‘子南彌牟’;後條作‘子南勁朝於魏,後惠成王如衛,命子南為侯’。附於‘無年世可系者’。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則分列為三條,一見卷五晉出公六年‘衛子南彌牟’,雲:‘考《左傳》是年彌牟立悼公,《史記》索隱引《紀年》亦有悼公立四年卒于越之文,或“彌牟”下更有“立悼公”三字,俟考。’一見同卷晉烈公二十年‘衛子南勁朝於魏’。一見卷六魏惠成王二十一年‘王如衛,命子南為侯’。諸書所引前為《汲冢古文》,後為《紀年》,析為二條是,然前條系約舉之辭,今姑從《存真》合為一條,同系於惠成王二十年。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雲:‘案《大戴禮》有衛將軍文子篇,盧辯曰:“文子,衛卿也。《世本》曰︰衛靈公生昭子郢,郢生文子木,《左傳》以為彌牟也。”案魯哀公二十五年《傳》稱“公孫彌牟”,又有“奪南氏邑”之語,杜注謂南氏,子南之子公孫彌牟也。又彌牟字子之,亦見哀二十五年《傳》,杜注云:“子之,公孫彌牟文子也。”又哀二十六年《傳》:“衛悼公立,南氏相之。”即彌牟。然則子南其氏,彌牟其名,子之其字,將軍文子則其職與諡也。’

  《韓非子·說疑》有‘衛子南勁’,與齊田恆、宋子罕、楚白公、燕子之等並列,稱為‘皆朋黨比周以事其君,隱正道而行私曲,上逼君,下亂治,援外以撓內,親下以謀上’,當即其人。所謂‘援外以撓內’,與《紀年》所云朝魏、惠成王命之為侯合。田恆、白公、子之皆屬由奴隸制轉化為封建期間的變革人物,(見郭沫若同志《中國古代史的分期問題》,《奴隸制時代》頁八至一0。)子南勁在衛國所為當亦與之相同。

  [七五]《竹書紀年》曰:魏殷臣、趙公孫裒伐燕,還,取夏屋,城曲逆。《水經·滱水注》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二十年,雲:‘未詳何年。’《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八繫於惠成王二十三年,雲:‘此顯王二十一年,趙肅侯二年也。……自惠王二十年歸趙邯鄲,與之修睦,故此年會於陰晉(詩銘案:指惠成王二十三年),與謀伐燕。必燕或侵軼中山,故魏約趙師共伐之也。’語多懸揣,系年亦本今本《紀年》。現姑從《存真》列於惠成王二十年。

  [七六]《竹書紀年》:壬寅,孫何侵楚,入三戶郛。《水經·丹水注》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二十年,雲:‘未詳何年。’《輯校》附於‘無年可系者’。今本作‘(周顯王)二十二年壬寅’云云,蓋以其年干支為壬寅。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雲:‘《丹水注》引此本無年,壬寅是紀日,非紀年也。’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六雲:‘顯王元年為癸丑,則是年為甲戌,非壬寅也。……韓怡謂壬寅日也,上無時月,簡有脫落,亦非。餘案“壬寅”當是“王命”二字之訛,王指惠成王,孫何蓋魏將也。’時尚無以干支紀年者,壬寅當指日,如前之‘六年四月甲寅徙邦於大梁’,洪頤烜、韓怡說是。現姑從《存真》列此。

  [七七]按《紀年》:粵子無顓薨,後十年,楚伐徐州。《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二十四年,應為二十五年。

  [七八]《竹書紀年》曰:魏章率師及鄭師伐楚,取上蔡。《水經·汝水注》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二十四年,雲:‘此未詳何年事。’《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現姑從《存真》列此。《史記·魏世家》:‘(哀王)九年,與秦王會臨晉,張儀、魏章皆歸於魏。’索隱:‘章為魏將,後又相秦。’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八雲:‘魏章魏公族,後仕秦為庶長,擊楚于丹陽,卒歸於魏而卒,詳見《

  秦本紀》及《六國年表》。’當即此魏章。

  [七九]《竹書紀年》曰:孫何取□陽。《水經·潁水注》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二十四年,雲:‘此未詳何年事。’《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現姑從《存真》列此。

  [八0]《竹書紀年》:樑惠成王二十五年,絳中地○,西絕於汾。《水經·汾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皆作‘樑武王’,朱箋雲:‘當作樑惠成王。’趙一清校本改,戴震校本仍作‘樑武王’。楊守敬《水經注疏》卷六雲:‘戴仍作“武王”,當是刊板之誤。按樑有惠成王而無武王,今本《竹書》系此於周顯王二十三年,適當惠成王二十五年。孔刻戴本作惠成王。’

  [八一]《汲郡墓竹書紀年》作逢澤。《水經·渠水注》

  《紀年》作逢澤。《史記·六國年表》集解

  案:永樂大典本《水經注》雲:‘徐廣《史記音義》雲:“秦孝公會諸侯於逢澤陂。”陂,《汲郡墓竹書紀年》作“逢澤”。’朱謀□本同。戴震校本改為‘《汲郡墓竹書紀年》作“秦孝公會諸侯於逢澤”’,雲:‘案近刻脫“秦孝公會諸侯於”七字。’今本《紀年》有‘秦孝公會諸侯於逢澤’,實為戴校所本,非有他本《水經注》為依據。《史記·六國年表》秦孝公二十年‘諸侯畢賀,會諸侯於澤,朝天子’。集解:‘徐廣曰:《紀年》作逢澤。’據徐廣《史記音義》所引,《紀年》原文當與《史記》秦孝公會諸侯於逢澤有關,戴震有見於此,又以今本《紀年》為可憑信,因託諸永樂大典本以改《水經注》舊文,雖作偽,然亦有見地。楊守敬《水經注疏》卷二二據集解改為‘徐廣《史記音義》曰:秦孝公會諸侯於澤,《汲郡墓竹書紀年》作逢澤’。近是。

  《存真》據戴校本作‘二十九年,秦孝公會諸侯於蓬澤。’雲:‘“蓬”亦作“逢”。’《輯校》亦列於惠成王二十九年,作‘【秦孝公會諸侯於】逢澤’。系年皆據《六國年表》。秦孝公二十年應為惠成王二十八年。《訂補》雲:‘考徐廣《音義》“《紀年》作逢澤”,蓋以明《史記》“澤”之異文。不必《紀年》所記即此事,亦不必《紀年》記逢澤會與《史記》同年。’疑非是。

  [八二]按《紀年》雲:二十八年,與齊田□戰於馬陵。《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紀年》:威王十四年,田□伐樑,戰馬陵。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王劭:《紀年》雲:……(梁惠王)二十七年十二月,齊田□敗樑於馬陵。《史記·孫子吳起列傳》索隱

  《紀年》當梁惠王二十八年。《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案:《史記·孟嘗君列傳》:‘宣王二年,田忌與孫臏、田嬰俱伐魏,敗之馬陵,虜魏太子申,而殺魏將龐涓。’索隱:‘《紀年》當梁惠王二十八年。’

  《紀年》所記馬陵之戰,一作在惠成王‘二十七年十二月’,一作‘二十八年’。《存真》分列為二條:‘二十七年十二月,齊(威王十四年)田□伐我’;‘二十八年,與齊田□戰於馬陵,【我師敗逋】’。《輯校》則合為一條,雲:‘案《魏世家》索隱引“二十八年,與田□戰於馬陵”。二十七年十二月,在周正為二十八年二月,是《魏世家》索隱已改算為周正也。’《紀年》用夏正,何獨於此二條改用周正,且記二十七年、二十八年四條,皆為司馬貞所引,何或改或不改?《輯校》之說實未允當。《訂補》雲:‘案此事《魏世家》、《孟嘗君列傳》索隱皆引作“惠王二十八年”,則《孫吳列傳》之“二十七年”,“七”為“八”字之訛。’然索隱所引尚有馬陵之戰在‘威王十四年’一條,威王元年當樑惠成王十四年(見前),威王十四年正當惠成王二十七年。以《訂補》推算威王元年在惠成王十五年,因謂惠成王二十八年‘至此正得十四年’,此條亦成為其二十八年說之佐證。《訂補》推算有誤,說已見前,‘七’不得為‘八’字之訛。馬陵之戰為當時一大戰役,始於惠成王二十七年十二月,決戰則在次年,《存真》分別錄為兩條,是。

  《孟子·梁惠王上》:‘及寡人之身,東敗於齊,長子死焉。’長子為太子申,所云即馬陵之戰。《戰國策·齊策一》:‘田忌為齊將,系樑太子申,禽龐涓。’亦指是役。《史記》、《國策》皆謂此役擒殺魏將龐涓。一九七二年,山東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孫臏兵法》竹簡,其《擒龐涓》一篇謂:‘孫子弗息而擊之桂陵,而擒龐涓。’是龐涓早在桂陵之戰中見擒,與此異。

  《史記·六國年表》:‘(周顯王二十八年、齊宣王二年)敗魏馬陵,田忌、田嬰、田□將。’《田敬仲完世家》:‘使田忌、田嬰將。’集解‘徐廣曰:嬰,一作□。’《戰國策·魏策二》:‘魏惠王起境內眾,將太子申而攻齊,客謂公子理之傅曰:“……太子年少,不習於兵,田□宿將也,而孫子善用兵,戰必不勝,不勝必禽。”’是田□為齊之名將,聞於敵國,此役實以田□為主,《紀年》於三田之中特書田□當得其實。田□亦稱‘□子’,《史記·楚世家》:‘王所以戰勝于徐州者,田□子不用也。□子者有功於國,而百姓為之用。’《田敬仲完世家》:‘(齊威王曰):吾臣有□子者,使守高唐,則趙人不敢東漁於河。’《戰國策·齊策》同。

  [八三]《竹書紀年》:樑惠成王二十八年,穰疵率師及鄭孔夜戰於樑赫,鄭師敗逋。《水經·渠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穰疪’,朱謀□本作‘穰苴’。戴震校本改作‘穰疵’,雲:‘近刻訛作“苴”。’《韓非子·內儲說下》:‘鄴令襄疵,陰善趙王左右。趙王謀襲鄴,襄疵常輒聞而先言之魏王。魏王備之,趙乃輒還。’又《呂氏春秋·無義》:‘公孫鞅以其私屬與母歸魏,襄庛不受,曰:“以君之反公子卬也,吾無道知君。”故士自行不可不審也。’注:‘襄庛,魏人也。’畢沅校本即據《竹書紀年》為說,謂‘襄庛即穰庛’,是。《存真》作‘穰疵’,據戴校本。《輯校》作‘穰苴’,誤。

  [八四]按《紀年》雲:二十九年五月,齊田□伐我東鄙;九月,秦衛鞅伐我西鄙;十月,邯鄲伐我北鄙。王攻衛鞅,我師敗績。《史記·魏世家》索隱

  《竹書紀年》曰:樑惠成王二十九年,齊田錛及宋人伐我東鄙,圍平陽。《水經·泗水注》

  《紀年》曰:梁惠王二十九年,秦衛鞅伐樑西鄙。《史記·商君列傳》索隱

  [八五]《竹書紀年》:樑惠成王三十年,城濟陽。 《水經·濟水注》

  [八六]《竹書紀年》:樑惠成王三十年,秦封衛鞅於鄔,改名曰商。《水經·濁漳水注》

  《竹書紀年》:衛鞅封於鄡。《後漢書·光武紀》注

  《紀年》雲:秦封商鞅在惠文王三十年。《史記·商君列傳》索隱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七雲:‘《商君列傳》謂:“鞅既破魏,封之於商十五邑。”“於”讀為烏,當即鄔也。舊名止鄔,今改曰商,故謂之商於。’《存真》雲:‘《漢書·地理志》鉅鹿郡有鄡縣,字亦作“○”,音苦堯反,故城在保定府束鹿縣東,六國時為趙地,非鞅所得封也。只以字形相亂,《水經注》、《後漢書》注於鄡縣並引《竹書》,偽《紀年》亦改作“鄡”,謬矣。’

  [八七]《竹書紀年》:樑惠成王三十一年三月,為大溝於北郛,以行圃田之水。《水經·渠水注》

  《竹書紀年》雲:惠王為大溝於北郛,以行圃田之水。《輿地廣記》卷五東京祥符縣

  [八八]《竹書紀年》:樑惠成王三十一年,邳遷於薛,改名徐州。《水經·泗水注》

  《紀年》雲:梁惠王三十一年,下邳遷於薛,(故)[改]名曰徐州。《史記·魯世家》索隱

  《紀年》雲:梁惠王三十[一]年,下邳遷於薛,改名徐州。《史記·孟嘗君列傳》正義

  案:《訂補》雲:‘會注考證本《史記》作“壽”。張文虎《札記》雲:“案據集解、索隱,似即田常弒簡公之壽州。”’《孟嘗君列傳》正義所引當奪‘一’字。

  [八九]《紀年》雲:與魏戰岸門。《史記·秦本紀》索隱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雲:‘《秦本紀》:“孝公二十二年,封鞅為列侯,號商君。二十四年,與晉戰雁門。”索隱曰:“《紀年》雲:與魏戰岸門。此雲雁門,恐聲誤也。”’補為‘秦與魏戰岸門’。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四、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作‘與秦戰岸門’,改‘魏’為‘秦’,《存真》、《輯校》同。《史記·六國年表》秦孝公二十三年‘與晉戰岸門’,當惠成王三十二年,《考訂》、《存真》、《輯校》系年據此。案應為惠成王三十一年。

  [九0]《竹書紀年》曰:秦蘇胡率師伐鄭,韓襄敗秦蘇胡於酸水。《水經·濟水注》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三十二年,雲:‘此未詳何年事。’《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現姑從《存真》列此。

  [九一]古書《紀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從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汲冢竹書》:魏惠王亦有後元。《史記·孝文字紀》索隱

  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稱一年,改元后十七年卒。《史記·魏世家》集解

  按《紀年》: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稱一年,未卒也。《史記·魏世家》索隱

  《紀年》說:惠成王三十六年,又稱後元一,十七年卒。《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紀年》:……此時梁惠王改元稱一年,未卒也。《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紀年》當梁惠王二十八年,至三十六年改為後元也。《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汲冢紀年》:魏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稱一年。《通鑑外紀》卷二

  案:《史記·魏世家》集解、索隱所引作‘惠成王十七年卒’,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作‘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魏世家》集解之語,出自荀勖,為《紀年》整理考釋之直接參與者,杜預亦曾親見竹書,二人之語當非臆說。司馬光《資治通鑑考異》卷一既引《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又引《魏世家》集解,主杜預說。《存真》、《輯校》亦從杜說,列惠成王一至三十六年,又列後元一至十六年,注亦僅引《後序》。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以惠成三十六年當年改元稱一年,其卒則在十七年,雲:‘案杜與荀、和同時,得見《竹書》,不應言有同異,《後序》“十六年”,“六”字自是“七”字之訛,乃鈔錄鈐刻者有誤也。……今從和氏說校正。’雷氏改‘六’為‘七’以牽就集解引文,實從荀勖之說。二說之歧異,一為三十六年之次年改元,一為當年改元。案《魏世家》集解雲:‘荀勖曰:和嶠雲:“《紀年》起自黃帝,終於魏之今王;今王者,魏惠成王子。”案《太史公書》惠成王但言惠王,惠王子曰襄王,襄王子曰哀王。惠王三十六年卒,襄王立十六年卒,並惠、襄為五十二年。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稱一年,改元后十七年卒,《太史公書》為誤分惠成之世,以為二王之年數也。《世本》惠王生襄王,而無哀王,然則今王者魏襄王也。’此蓋節錄荀勖《紀年敘錄》之文。《春秋經傳集解後序》雲:‘哀王於《史記》襄王之子,惠王之孫也。惠王立三十六年卒而襄王立,立十六年卒而哀王立。古書《紀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從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即惠王也。疑《史記》誤分惠成之世,以為后王年也。’荀、杜皆用《紀年》以校正《史記》,以《史記》之惠王三十六年為前元,襄王之十六年實為惠王之後元,並無歧異。所不同者,惟一作惠成十七年卒,一作十六年卒而已。案惠成王三十六年採惠施之策,率諸侯朝齊威王于徐州,互尊為王,即所謂‘徐州相王’,見《史記·六國年表》,惠王改元之故實萌於此。其時慣例,如非特殊理由(即不承認前王,如奪位等事),皆逾年改元,惠成王以徐州相王而改元,具有慶祝之意,決無當年改元之理。此事可由秦惠文王之更元為證。《史記·秦本紀》:‘(秦惠文君)十三年四月戊午,秦君為王,韓亦為王。(詩銘案:‘秦’原作‘魏’,據《史記志疑》說改。)……十四年,更為元年。’秦惠文王十三年稱王,十四年更元。案《周本紀》曰:‘(顯王)四十四年,秦惠王稱王。’樑玉繩《史記志疑》卷三雲:‘乃秦惠十三年也,秦惠在位二十七年,改十四年為元年,豈非以稱王之故歟。’荀、杜之異,疑因計算方法不同所致,如從惠成王三十六年稱王、決定改元時起算,其卒應為此後之十七年。以荀勖語較含糊,疑有訛舛,‘改元后十七年卒’之‘改元’二字,似涉前‘改元稱一年’而衍,(索隱所引‘惠成王三十六年,又稱後元一,十七年卒’,即無‘改元’二字。)所謂‘後十七年卒’,實自三十六年起計算,與《後序》所錄《紀年》原文十六年,惠成王卒,其間似無矛盾。現從《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九二]按《紀年》:鄭昭侯武薨,次威侯立。《史記·韓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后元二年。

  [九三]王劭按《紀年》雲:韓昭侯之世,兵寇屢交,……《史記·申不害列傳》索隱

  案:《訂補》雲:‘按此乃王劭據《紀年》為說之詞,當非原文,因昭侯卒事,附於此。’

  [九四]薛瓚注《漢書》雲……《汲冢古文》曰:齊師伐趙東鄙,圍中牟。《水經·渠水注》

  瓚曰:……《汲郡古文》曰:齊師伐趙東鄙,圍中牟。《史記·趙世家》集解

  《漢書音義》雲:臣瓚案……《汲郡古文》曰:齊師伐趙東鄙,圍中牟。《左傳·定公九年》正義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后元三年,雲:‘諸書未引何年,洪氏補在顯王三十一年(惠王三十三年),陳氏雲:“當是趙肅侯十八年事”(惠王后元三年),今從之。’洪氏指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陳氏指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集證》雲:‘餘考《田完世家》湣王元年至四十年,並無伐趙之事,唯宣王十一年,與魏伐趙,趙決河水灌齊。《趙世家》肅侯十八年亦云:“齊、魏伐我,決河水灌之。”大約俱在顯王末年。’是陳氏亦未確指此役當在肅侯十八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繫於惠成王后元四年,以推算不同,(《存真》以惠成王三十六年之後一年方為後元元年,《考訂》即以三十六年為後元元年。)有一年之差。現姑從《存真》系此。

  [九五](按《紀年》):威侯七年,與邯鄲圍襄陵。五月,梁惠王會威侯於巫沙。十月,鄭宣王朝樑。《史記·韓世家》索隱

  案:鄭威侯即鄭宣王,《紀年》亦稱為韓威王(見後)。《韓非子》《說林》、《外儲說右》、《難一》作韓宣王,《史記·韓世家》作宣惠王。《史記·秦本紀》:‘(秦惠文君)十三年四月戊午,秦君為王,韓亦為王。’惠文君十三年當鄭威侯八年,此條十月已稱鄭宣王,自不得在七年。或謂‘七年’不繫月,而後有‘五月’、‘

  十月’等字,‘五月’上當脫‘八年’二字,疑是。《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后元九年。

  [九六]樂資據《紀年》以嗣君即孝襄侯也。《史記·衛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后元十一年,雲︰‘洪氏據《衛世家》索隱補。’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周顯王)四十四年,衛平侯卒,子孝襄侯立。’雲:‘此條本脫。《史記·衛世家》:“平侯八年,子嗣君立。”索隱雲:“樂資據《紀年》以嗣君即孝襄侯”今據《年表》補。’《存真》本此,除加【】號並刪‘四十四年’外,文與《校正》同。《輯校》作‘衛孝襄侯’,附於‘無年世可系者’。《史記·六國年表》顯王四十五年當‘衛嗣君元年’,其立當在四十四年,洪氏即據此補。顯王四十四年當惠成王后元九年,列此。

  [九七](《竹書紀年》):十年,齊田肸及邯鄲、韓舉戰於平邑,邯鄲之師敗逋,獲韓舉,取平邑、新城。《水經·河水注》

  《紀年》雲:韓舉,趙將。……又《紀年》雲:其敗當韓威王八年。《史記·韓世家》索隱

  案:《水經注》此條所引《紀年》凡三事,第一事冠以‘晉烈公’,似此三事皆屬烈公,誤。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十年’,戴震校本改作‘九年’,雲:‘案近刻訛作十年。’《存真》雲:‘此事《水經注》引作晉烈公十年。索隱雲:“《紀年》敗韓舉當韓威王八年”,計相去七十八歲,不應有兩田□,兩韓舉。考《趙世家》雲:“肅侯二十三年,韓舉與齊、魏戰,死於桑丘。”肅侯元年當梁惠王二十二年,下逮後元十年,為肅侯之二十五年。蓋《趙世家》誤“五”為“三”,《水經注》誤惠成後元十年為晉烈公十年也。至《韓世家》以韓舉為韓將,則更舛矣。’《存真》、《輯校》皆列入惠成王后元十年,是。

  《史記·韓世家》:‘(宣惠王)八年,魏敗我將韓舉。’索隱:‘韓舉則是韓將不疑,而《紀年》雲:韓舉,趙將。蓋舉先為趙將,後入韓。又《紀年》雲:其敗當韓威王八年。是不同也。’《六國年表》韓宣惠王八年亦書‘魏敗我韓舉’。是韓舉明為韓將。司馬貞所據《紀年》當即《水經注》所引,以有‘邯鄲韓舉’之文,因雲‘韓舉趙將’。案《紀年》敘戰役或以師舉,或以將舉。陳夢家謂‘邯鄲韓舉’,‘邯鄲’即趙師,‘韓舉’即韓將韓舉,不得解為‘趙將韓舉’。《六國年表》本年於韓記‘魏敗我韓舉’。於趙記‘趙武靈王元年,魏敗我趙護’。邯鄲之師其將為趙護,與韓舉顯為兩人。(《六國紀年表考證》,《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三七。)此役實為齊、魏聯師攻趙,《戰國策·魏策二》:‘犀首、田□欲得齊、魏之兵以伐趙,樑君與田侯不欲。……兵未出境,樑君、田侯恐其至而戰敗也,悉起兵從之,大敗趙氏。’據《紀年》,是役韓助趙,韓舉見獲。

  [九八]《紀年》當惠王之後元十一年,作‘平阿’。《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案:《史記·孟嘗君列傳》:‘(齊)宣王七年,田嬰使於韓、魏,韓、魏服於齊。嬰與韓昭侯、魏惠王會齊宣王東阿南,盟而去。’索隱:‘《紀年》當惠王之後元十一年,作“平阿”。’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雲:‘昭侯當為威侯,宣王當為威王。’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同。《存真》作‘十一年,王會韓昭侯、齊宣王於平阿。’《輯校》作:‘十一年,【會韓威侯、齊威王於】平阿。’

  [九九](《紀年》)又云:(梁惠王)後元十三年,會齊威王於鄄。《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案:《史記》諸本或作‘鄄’,或作‘甄’。《呂氏春秋·不屈》:‘惠王布冠而拘於鄄。’高注:‘鄄,邑名也。自拘於鄄,將服於齊也。’即此事。甄、鄄通用,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九雲:‘甄,齊邑名,即《春秋》莊公十四年會於鄄者。本為衛邑,趙成侯嘗取之,此時屬齊。字有涓堅真震四聲。’《存真》作‘鄄’,《輯校》作‘甄’。

  [一00](《紀年》以為):梁惠王後元十三年四月,齊威王封田嬰於薛。十月,齊城薛。……嬰初封彭城。《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案:《輯校》列‘嬰初封彭城’於惠成王后元十三年下,雲:‘此司馬貞據《紀年》為說,非本文。’《存真》繫於十四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繫於十五年。現從《輯校》。

  [一0一](《紀年》):(梁惠王後元)十四年,薛子嬰來朝。《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一0二](《紀年》):(梁惠王後元)十五年,齊威王薨。《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一0三]《竹書紀年》曰:燕人伐趙,圍濁鹿。趙武靈王及代人救濁鹿,敗燕師於勺樑。《水經·滱水注》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后元十五年,雲:‘元文不引何年,今姑附此。’《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訂補》雲:‘今本《紀年》此事在周顯王十七年,當梁惠王十九年。按趙武靈王即位在梁惠王後十一年,此時為趙成侯二十三年,何得雲“武靈王”?其誤灼然。雷學淇《義證》四十據《趙世家》“武靈王二十六年,攘地北至燕、代”語,繫於今王十九年,亦乏明證,疑難強定。’現姑從《存真》列此。

  [一0四]古書《紀年》篇,……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史記·魏世家》集解等所引《紀年》,已見前,此不具引。

  [一0五]《汲郡竹書紀年》曰:鄭侯使韓辰歸晉陽及向。二月,城陽、向,更名陽為河雍,向為高平。《水經·濟水注》

  徐廣曰:《汲冢紀年》雲:魏哀王四年,改宜[晉]陽曰河雍,改向曰高平。《史記·秦本紀》集解

  徐廣曰:《紀年》雲:魏哀王四年,改陽曰河雍,向曰高平。《史記·趙世家》集解

  《括地誌》雲:……《紀年》雲:鄭侯使辰歸晉陽、向,更名高平。《史記·範睢列傳》正義

  案:《史記·秦本紀》集解引作‘魏哀王二十四年’,《輯校》雲:‘案《紀年》終於今王二十年,不得有二十四年,“二十”字衍。’日本高山寺舊藏天養鈔本《秦本紀》正作‘四年’(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五頁五一),據刪。《史記·趙世家》集解所引,宋景祐本、蜀大字集解本、紹興本、耿秉本、明遊明本、清殿本皆作‘魏襄王’(見《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三頁四0),宋黃善夫本、晚清金陵書局本皆作‘魏哀王’。《輯校》作‘魏襄王’,蓋據殿本。案徐廣以今王為哀王,作‘魏哀王’者是。《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甲,見本書附錄。

  [一0六]《紀年》曰:今王四年,碧陽君之諸御產二龍。《開元佔經》卷一一三

  案:幹寶:《搜神記》卷六:‘周烈王六年,林碧陽君之御人產二龍。’當本《紀年》。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雲:‘“碧陽”二字費解,《山海經·東山經》雲:“孟子之山,其上有水出焉,名曰碧陽。”郝懿行疑碧陽君即斯水之神。’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四0雲:‘碧陽,地名;君,僭號也。是時諸國封其臣皆稱君,此碧陽君不知是魏臣否?《山海經》有碧陽山,荒遠,疑非是。’

  [一0七]《紀年》又云:子之殺公子平。《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今王五年。《存真》雲:‘《燕策》:“燕王噲既立三年,舉國屬子之。子之三年,燕國大亂,將軍市被、太子平謀攻子之。儲子謂齊宣王曰:因而僕之,破燕必矣。王因令章子將五都之兵,因北地之眾,以伐燕。燕王噲死,子之亡。二年,而燕人立太子平,是為昭王。”《齊策》:“韓、齊為與國,張儀以秦、魏伐韓,齊將救之。田臣思曰:不如聽之。子噲與子之國,百姓弗戴,諸侯不與,秦伐韓,楚、趙必救之,是天以燕賜我也。王曰:善。因起兵攻燕,三十日而舉燕國(‘三’當作‘五’)。”則伐燕之為齊宣,本自明白。自太史公作《史記》,於齊之世系奪去兩代,遂使齊宣不與燕噲相當,自不得不以伐燕屬之齊湣。生史遷後者,唯遷是從,於是《荀子》之文可以改,(《王霸篇》齊湣敗燕,蓋劉向所改。)《孟子》之書不可讀。自宋以來,紛如聚訟,若《黃氏日鈔》、(以《梁惠王篇》伐燕,為易王初立齊取十城;《公孫丑篇》伐燕,為湣王乘子之之亂。不知燕文公卒於梁惠王後二年,乃齊威王之二十五年,則取燕十城者,是威王非宣王也。)《資治通鑑》(移宣王之年以就《孟子》),或節外生枝,或斷鶴續鳧,豈知真古文《紀年》確乎伐燕者,是宣非湣也。此《紀年存真》之所以不可不輯也。請為讀《孟子》者正告曰:伐燕之役在周赧王元年,燕王噲七年,齊宣王六年。’

  [一0八]《汲冢紀年》曰:齊人禽子之而醢其身也。《史記·燕世家》集解

  案:《存真》、《輯校》列於今王五年。

  《史記·燕世家》:‘王因令章子將五都之兵,以因北地之眾,以伐燕。士卒不戰,城門不閉,燕君噲死,齊大勝,燕子之亡。’集解:‘徐廣曰:“《年表》雲:君噲及太子、相子之皆死。”駰案:《汲冢紀年》曰:“齊人禽子之而醢其身也。”’《史記》所據者為《國策·燕策》,誤改‘宣王’為‘湣王’。《國策·齊策》亦記是役,見前條。《史記·田敬仲完世家》據策文,又改‘齊王’為‘桓公’,以為‘桓公五年’事。或謂‘桓’、‘宣’字相近,司馬遷既以伐燕之役為湣王事,乃以意移於桓公,當時所據本或有宣王五年之說,又移以為桓公之五年,疑是。

  金文有《陳璋壺》,銘為:‘隹主五年,奠□陳○再立事歲,孟冬戊辰,大臧□孔陳璋內(入)伐匽(燕)亳邦之只(獲)。’(見陳夢家《美帝國主義劫掠的我國殷周銅器集錄》a746)所記為齊伐燕之役,陳璋入燕都,獲此戰利品。器為燕物,刻□乃齊人所加。陳夢家以‘隹主五年’為宣王之五年,所記即是役(同上書)。唐蘭先生則以為齊湣王五年事(見《戰國縱橫家書》頁一四一)。疑莫能定。近河北平山發現中山國大墓,所出銅器,銘文亦記是役,如方壺銘中有‘郾(燕)故君子徻(噲),新君子之,不用禮義,不顧逆順,故邦亡身死’之語,蓋中山預於是役,‘擇郾吉金,鑄為彝壺’,蓋以俘獲之物改鑄為器者。

  [一0九]徐廣曰:《紀年》雲:立燕公子職。《史記·六國年表》集解

  徐廣曰:《紀年》亦云爾。《史記·趙世家》集解

  且《紀年》之書,其說又同。《史記·趙世家》索隱

  案:《史記·趙世家》:‘(趙武靈王)十年,……齊破燕,燕相子之為君,君反為臣。十一年,王召公子職於韓,立以為燕王,使樂池送之。’集解:‘徐廣曰:“《紀年》亦云爾。”’索隱:‘《燕系家》無其事,蓋是疏也。今此雲“使樂池送之”,必是憑舊史為說,且《紀年》之書,其說又同。’《存真》據此作‘【趙召燕公子職於韓,立以為燕王,使樂池送之】’;《輯校》作‘趙立燕公子職’。皆列於今王五年。

  《國策·燕策一》:‘子之三年,燕國大亂,百姓恫怨。將軍市被、太子平謀,將攻子之。……太子因數黨聚眾,將軍市被圍公宮,攻子之,不克。(將軍市被及)百姓乃反攻,太子平、將軍市被死已殉國。……二年,燕人立公子平,是為燕昭王。’楊寬先生以‘將軍市被及’五字為衍文(《戰國史》頁一0三),是《史記·燕世家》集解、索隱引《六國年表》雲:‘君噲及太子、相子之皆死。’(詩銘案:今本刊去‘太子’二字,誤。)是《紀年》、《國策》、《六國年表》皆稱太子平已死,其後被立為昭王之公子平,自不得為太子平。《國策》簡札訛舛,《史記·燕世家》照錄策文,又有竄改,以致聚訟紛紜,莫衷一是。實則市被本太子平之黨,攻子之不克,百姓乃反攻太子平及將軍市被,二人皆‘死已(以)殉國’。《燕策》稱所立者為‘公子平’,稱‘公子’而不稱‘太子’,其誤當在‘平’字,《燕世家》則改‘公子’為‘太子’,益滋混亂。(《戰國策》鮑彪、吳師道校注本更據《燕世家》之文改‘公子’為‘太子’,誤。)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四0雲:‘《燕策》立太子平句,本是立公子職之誤,《燕世家》又承其訛也。’是。

  近世出土燕國兵器,有‘郾(燕)王職’□,器多出燕下都,亦曾出於山東之益都、臨朐,此‘郾王職’即公子職,亦即燕昭王,兵器之出於山東,當為伐齊時所遺留。

  [一一0]《紀年》曰:……周隱王二年,齊地暴長,長丈餘,高一尺。《太平御覽》卷八八0咎徵部

  案:幹寶《搜神記》卷六:‘周隱王二年四月,齊地暴長,長丈餘,高一尺五寸。’當本《紀年》。今本《紀年》以隱王為赧王,注云:‘《史記》作赧王,名延,蓋赧、隱聲相近。’《搜神記》卷六所記,多錄自他書,按時間先後為次,見於《紀年》者凡五條,屬宣王、惠王、隱王、哀王、烈王。隱王次於惠王之後,哀王之前,當非赧王。東周諸王多異稱,《世本》、《史記》、《漢書·古今人表》、《帝王世紀》所記往往不同,此隱王當為惠、哀之間某王之異稱,今已不詳。以隱王為赧王,蓋始於今本《紀年》,所據當亦為《御覽》。《御覽》此條所引凡二事,第一事為‘樑惠成王七年,地忽長十丈有餘,高尺半’,第二事即此。輯今本《紀年》者系第一事於周顯王五年,《史記·六國年表》魏惠成王七年當週顯王五年,為輯者所據。至第二事,輯者之意以為《御覽》既列於惠成王七年之後,則隱王自當為顯王以次之周王。顯王之次為慎靚王,與隱王不似;慎靚王之次為赧王,赧、隱聲近,遂以隱王為赧王。輯者亦非有意作偽,觀注自明。案《御覽》引《紀年》一條兩事者,非有先後之別,如卷九六八所引兩事,第一事在晉昭公六年,第二事在周幽王十年,與此條同。昔之治《紀年》者習於今本之說,皆以隱王即赧王,疑非。《存真》、《輯校》列於今王六年。蓋據今本《紀年》以隱王即赧王,現從舊說,姑繫於此。

  [一一一]徐廣曰:……《紀年》於此亦說楚景翠圍雍氏。韓宣王卒。秦助韓共敗楚屈丐。又云:齊、宋圍□棗。《史記·韓世家》集解

  案:《存真》、《輯校》列於今王七年。韓宣王二十一年卒,當魏襄王六年,應繫於此。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四0雲:‘《戰國策·楚策》曰:“齊、秦約攻楚,楚令景翠以八城賂齊。”《秦策》:“周君謂景翠曰:公爵為執圭,官為柱國。”蓋翠亦楚之顯者也。’《存真》雲:‘《六國表》:“韓宣惠王二十一年,秦助我攻楚,圍景痤。”痤,即翠也。’《史記·越世家》作景翠。《存真》又云:‘案《楚世家》:“張儀誑楚,楚攻秦,與秦戰丹陽。秦大敗我軍,斬甲士八萬,虜我大將軍屈□(楚懷王十七年)。”《韓世家》:“與秦共攻楚,敗楚將屈□,斬首八萬于丹陽(宣惠王廿一年)。”然則《紀年》當雲韓助秦,今雲秦助韓,傳鈔訛也。’屈□即屈丐。據《秦本記》,是役以秦為主,不記韓事,《存真》說是。

  一九七三年,湖南長沙所出帛書《戰國縱橫家書·蘇秦謂陳軫章》:‘齊、宋攻魏,楚回(圍)翁(雍)是(氏),秦敗屈□,胃(謂)陳軫曰:……今者秦立於門,客有言曰:魏王胃(謂)韓倗、張義(儀):煮棗將榆(渝),齊兵有(又)進,子來救[寡]人可也,不救寡人,寡人弗能枝(支)也。……’此章亦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齊宋攻魏’,《世家》無‘齊宋’二字,‘煮棗將榆’作‘煮棗將拔’,說陳軫者為蘇代而非蘇秦。所記是役與《紀年》合。

  [一一二]王劭案:《紀年》雲:……(齊)宣王八 年,殺王后。《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今王七年。《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威王)三十三年,殺其大夫牟辛。’索隱:‘徐廣曰:“一作夫人。”案《年表》亦作夫人。王劭案:《紀年》雲:“齊桓公十一年,殺其君母;宣王八年,殺王后。”然則“夫人”之字,或如《紀年》之說。’今本《六國年表》作‘大夫’,已為後人所改。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雲:‘據《世家》,桓公稱公,威王稱王,則王后似謂宣王之母、威王之妃矣。’

  [一一三]《竹書紀年》曰:襄王七年,韓明率師伐襄丘。《水經·濟水注》

  [一一四]《竹書紀年》:魏襄王七年,秦王來見於 蒲膎關。四月,越王使公師隅來獻乘舟,始罔及舟三百 ,箭五百萬,犀角象齒焉。《水經·河水注》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四0雲:‘秦王即秦惠文王也。蒲版,舜舊都,其北有長版,為邑之險要,故曰蒲版。魏既獻河西之地於秦,因險設關以備秦寇,故曰蒲版關,此魏之界上關也。後其地入秦,改曰臨晉關。……《秦本紀》曰:“惠王后元十二年,王與樑王會臨晉。”《魏世家》亦云:“六年,與秦會臨晉。”蓋會在此年孟春,《史記》誤以為前年。’

  [一一五]《紀年》雲:褚裡疾圍蒲,不克,而秦惠王薨。《史記·樗裡子列傳》索隱

  又按《紀年》,則謂之褚裡疾也。《史記·樗裡子列傳》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今王八年。

  《史記·樗裡子列傳》:‘昭王元年,樗裡子將伐蒲。’索隱:‘按《紀年》雲:褚裡疾圍蒲,不克,而秦惠王薨,事與此合。’樑玉繩《史記志疑》卷二九雲:‘或謂惠王是武王之誤,則事又在武四年,非昭元年矣。’《訂補》雲:‘考秦惠王后為武王,武王后為昭王。若此信是惠王,則與《史記》不同,索隱不當雲:“事與此合。”故此“惠王”疑是“武王”之誤。如此,據《六國表》紀年推算,事當系在今王十二年,與秦圍皮氏役亦相合。’蒲為衛邑,《史記·六國年表》周赧王四年所記有魏‘圍衛’,又秦惠王死,是此年秦、魏均圍攻衛國。《戰國策·衛策》:‘秦攻衛之蒲,胡衍謂樗裡疾曰:“公之伐蒲,以為秦乎?以為魏乎?為魏則善,為秦則不賴矣。衛所以為衛者,以有蒲也。今蒲入於秦,(詩銘案:原作‘魏’,據《史記·樗裡子列傳》索隱改。)衛必折而入於魏(又案:‘而入’據索隱引補)……。”’策文所記正謂衛處於秦、魏圍攻之下,秦圍攻蒲急,衛必降魏。魏得衛則強,即所謂‘為魏則善,為秦則不賴’,樗裡疾因解蒲圍去。據《紀年》、《國策》、《六國年表》,秦、魏圍衛,秦解蒲圍,以及秦惠王死,均在同年,是《紀年》之文不誤,而誤在‘事與此合’之‘合’字,疑‘合’為‘異’字之誤。胡衍之說樗裡疾,《樗裡子傳》亦繫於秦昭王元年,蓋誤圍蒲與圍皮氏在同一年。秦圍皮氏,《紀年》在秦昭王元年,與《史記》合,詳後。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四0雲:‘褚裡疾,秦孝公子,惠公弟。褚裡地名,疾名也。《史記》作“樗裡”、“煷裡”。疾居褚裡,故曰“褚裡疾”。後為庶長,曰“庶長疾”;受封於嚴,曰“嚴君疾”。’

  [一一六]《紀年》雲:八年,翟章伐衛。《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戰國策·趙策四》:‘翟章從樑來,甚善趙王。趙王三延之以相,翟章辭不受。’是翟章本魏將,後入趙。

  [一一七]《竹書紀年》:魏襄王九年,洛入成周,山水大出。《水經·洛水注》

  [一一八]《紀年》雲:(張儀)樑安僖王九年五月卒。《史記·張儀列傳》索隱

  案:汲古閣單索隱本作‘安僖王’,宋黃善夫本、清殿本作‘哀王’,宋耿秉本、明遊明本作‘令王’。索隱引《紀年》當作‘安僖王’,所據為束皙本。後人以束皙所云《紀年》終於魏安僖王之說不可信從,因改為‘哀王’或‘今王’。‘令王’為‘今王’之訛,今本《穆天子傳》荀勖序錄亦誤‘今王’為‘令王’,‘今’之為‘令’形近而誤。現從《存真》、《輯校》列於今王九年。

  《存真》、《輯校》皆引《史記·韓世家》索隱,為‘集解’之誤。集解引徐廣曰:‘《周本紀》赧王八年之後雲:楚圍雍氏。此當韓襄王十二年、魏哀王十九年,《紀年》於此亦說楚入雍氏,楚人敗,然爾時張儀已死十年矣。’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四以‘張儀已死十年’為《紀年》文,《存真》、《輯校》同。然細繹集解所引,《紀年》文當止於‘楚人敗’,此後為徐廣之語。《史記·六國年表》:魏哀王十年,張儀死,《秦本紀》及本傳同。魏哀王十年迄十九年,正當十年,徐廣所據當為《史記》。古人記年,非如今人之實算,如據《紀年》則當為十一年。《校正》、《存真》、《輯校》疑誤。

  [一一九]《竹書紀年》:(襄王)十年,楚庶章率師來會我,次於襄丘。《水經·濟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十年’,趙一清、戴震校本改為‘九年’。戴校雲:‘案近刻訛作十年。’《存真》、《輯校》列於九年,所據為戴校本。

  [一二0]《竹書紀年》曰:魏襄王十年十月,大霖雨,疾風,河水溢酸棗郛。《水經·濟水注》

  [一二一]《竹書紀年》:魏襄王十二年,秦公孫爰率師伐我,圍皮氏,翟章率師救皮氏圍。疾西風。《水經·汾水注》

  案:《存真》雲:‘疾蓋人名,西風地名。(《魏策》:秦、楚攻圍皮氏,楚背秦而與魏,樗裡疾怒,欲與魏攻楚。)’其意蓋以‘疾’即樗裡疾。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以‘公孫爰’為樗裡疾。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亦云:‘《紀年》或稱之褚裡疾,或稱之為公孫爰,爰假作緩疾之緩,與疾名字相應。’(《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九四)果如此說,則本條‘救皮氏圍’之‘圍’字當屬下讀,作‘圍疾西風’。《訂補》雲:‘按此文“公孫爰帥師”,明非樗裡疾為將,則“疾”不當指樗裡子也。且上文無褚裡疾名,此言疾,於文例亦不合。西風地名,亦未見他證。疑此文當讀“翟章救皮氏圍。句。疾西風。句。”疾西風是記天異,與上“大霖雨,疾風”文相類,可證。本與救皮氏事不相涉,魏史記異在同年遂並書於下,《水經注》引或誤及之。’《訂補》之說較長,從其標點。

  魏襄王十二年當秦昭王元年。一九七五年,湖北雲夢睡虎地十一號秦墓所出秦簡《大事記》系‘攻皮氏’於昭王二年。意此役或延續二年,次年魏‘城皮氏’(見後),即此,非如《史記·六國年表》魏哀王十三年(表當秦昭王元年)所記‘秦擊皮氏,未拔而解’,僅在一年之內。

  [一二二](《竹書紀年》):(魏襄王)十三年,城皮氏。《水經·汾水注》

  [一二三]《紀年》雲:秦內亂,殺其太后及公子雍、公子壯。《史記·穰侯列傳》索隱

  案:《史記·秦本紀》:‘(昭王二年)庶長壯與大臣諸公子為逆,皆誅,及惠文後皆不得良死。’(詩銘案:‘諸’下原有‘侯’字,據日本藏古鈔本刪。)《存真》、《輯校》據此列於今王十四年,應為十三年。

  [一二四]《竹書紀年》曰:楚吾得帥師及秦伐鄭,圍綸氏。《水經·伊水注》

  《竹書紀年》雲:楚及秦伐鄭綸氏。《後漢書·黃瓊傳》注

  《竹書紀年》雲:楚及秦伐鄭,圍綸氏。《太平寰宇記》卷四西京潁陽縣

  案:《存真》、《輯校》、《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及《國名紀》丁注,見本書附錄。《存真》列於今王十五年,雲:‘元文未引何年,雷氏本移此。’雷氏本指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今姑從《存真》系此。《訂補》雲:‘《黃瓊傳》作“楚及秦伐鄭”。’案《黃瓊傳》:‘瓊至綸氏,稱疾不進。’李賢注因引《竹書紀年》‘楚及秦伐鄭綸氏’以釋‘綸氏’二字。如以此屬下讀為‘綸氏今洛州故嵩陽縣城也’,則注引《紀年》失指,亦與他書所引《紀年》不合,疑筆誤。《伊水注》,《訂補》誤為《潁水注》,《存真》、《輯校》不誤。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四0亦列於今王十五年,與‘翟章救鄭’(見下條)合為一條,雲:‘《戰國策·周策》曰:“楚師在山南,吾得將為楚王屬怨於周。”《趙策》曰:“秦有楚而伐韓,有韓而伐楚,此天下之所明見也。”又曰:“秦攻楚,休而復之,已五年矣,攘地千里,今謂楚王苟來,舉玉趾而見寡人,必與楚為兄弟之國,必為楚攻韓、樑,反楚故地。”又曰:“秦、楚為一,東面而攻韓。”《楚世家》曰:“懷王二十年,合齊而善韓。二十四年,倍齊而合秦。秦昭王初立,乃厚賂於楚,楚往迎婦。二十五年,懷王入與秦昭王盟約於黃棘,秦復與楚上庸。”據策記諸說與《紀年》皆符,蓋此時秦楚複合,故同往伐韓也。’吾得楚將,《存真》雲:‘案《渚宮舊事》:“張何謂吾得曰:何能令公貴於三柱國,請為公說王曰:吾得出於晉國,好廉而善劍,不如使其掌客。遂言於懷王,王從之。”是吾得為懷王時人也。’

  [一二五]《汲郡古文》曰:翟章救鄭,次於南屈。 《水經·河水注》

  臣瓚曰:《汲郡古文》:翟章救鄭,次於南屈。 《漢書·地理志》注

  《汲冢古文》:翟章救鄭,次於南屈。《太平寰宇記》卷四八慈州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戊,見本書附錄。《存真》列於今王十五年,雲:‘元文未引何年,今從雷氏本。’指雷學淇《考定竹書紀年》。《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今姑從《存真》系此。

  [一二六]《紀年》作晉陽、封谷。《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史記·魏世家》:‘(哀王)十六年,秦拔我蒲阪、陽晉、封陵。’索隱:‘《紀年》作晉陽、封谷。’《存真》作:‘十六年,秦拔我蒲阪、晉陽、封谷。’《輯校》同,唯於‘晉陽’前所錄《魏世家》文加[]號。

  [一二七]《竹書紀年》雲:魏襄王十七年,邯鄲命吏大夫奴遷於九原,又命將軍、大夫、適子、戍吏皆貉服。《水經·河水注》

  [一二八]徐廣曰:《紀年》雲:魏救山,塞集胥口。《史記·蘇秦列傳》集解

  按《紀年》作胥。《史記·蘇秦列傳》索隱

  案:《史記·蘇秦列傳》:‘決宿胥之口。’集解:‘徐廣曰:《紀年》雲:“魏救山,塞集胥口。”’索隱:‘按《紀年》作“胥”。’《史記》作‘宿胥’,《紀年》作‘集胥’,其異不在‘胥’字。疑索隱所引‘胥’,本作‘集胥’。《存真》列於今王十七年,雲:‘未詳何年事。’《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趙紹祖《校補竹書紀年》卷二隱王元年‘燕子之殺公子平’條雲:‘按《戰國策·燕策》蘇代說燕王決宿胥之口下,鮑彪引徐廣注曰:“《紀年》魏救中山,塞集胥口。”不知何年,附識於此。’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亦據鮑彪所引,附於周顯王三十一年下。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則繫於樑惠成王十二年。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現姑從《存真》列此。

  《史記》諸本皆作‘魏救山’,無作‘中山’者,且中山在河北,而宿胥在河南,相去遼遠,無由塞集胥之口以救中山。鮑彪所據亦為徐廣注,非有他本,‘中’字當系臆補。吳師道知此非是,其引徐廣注又改‘救’為‘敖’,刪‘魏’字,作‘敖山塞集胥口’,亦不詞。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雲:‘今當從作敖山為是,第上文必有一二闕字,今不可考。’亦非是。此條當有訛脫。

  [一二九]《竹書紀年》:魏襄王十九年,薛侯來,會王於釜丘。《水經·濟水注》

  [一三0]徐廣曰:……《紀年》於此亦說楚入雍氏,楚人敗。《史記·韓世家》集解

  案:《史記·韓世家》:‘於是楚解雍氏圍。’集解:‘徐廣曰:……《周本紀》赧王八年之後雲:楚圍雍氏。此當在韓襄王十二年、魏哀王十九年。《紀年》於此亦說楚入雍氏,楚人敗。’又《甘茂列傳》:‘楚懷王怨前秦敗楚于丹陽,而韓不救,乃以兵圍韓雍氏。韓使公仲侈告急於秦,秦昭王新立,太后楚人,不肯救。’索隱:‘按秦惠王二十六年,楚圍雍氏,至昭王七年,又圍雍氏,韓求救於秦,是再圍也。劉氏雲:此是前圍雍氏,當赧王之三年。《戰國策》及《紀年》與此並不同。’索隱引《戰國策》、《紀年》及本傳以證劉伯莊《史記音義》之非。所稱《紀年》當即集解引文,事在魏襄王十九年,即所謂‘又圍雍氏’。《甘茂列傳》:‘(秦)乃下師於餚,以救韓,楚兵去。’與《紀年》合。《存真》、《輯校》皆列於今王十九年。

  [一三一]其《紀年篇》……下至魏哀王之二十年。……哀王二十三年乃卒,故特不稱諡,謂之今王。《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按《汲冢紀年》終於哀王二十年。《史記·魏世家》索隱[一]按《紀年》:……(燕)簡公立十三年,而三晉 命邑為諸侯。《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烈公九年,《訂補》雲:‘當在晉烈公十三年。’案應列於魏文侯四十三年。

  《太平御覽》卷八七九引《史記》雲:‘晉烈公二十三年,(詩銘案:《存真》、《輯校》作‘二十二年’,未詳何據。)國大風,晝昏,自旦至中。明年,太子喜出奔也。’《存真》、《輯校》入輯,以‘今《史記》無此文,當出《紀年》’。《輯校》雲:‘《史記·晉世家》索隱引《紀年》:“魏武侯以晉桓公十九年卒。”以武侯之年推之,則烈公當卒於是年。(詩銘案:即二十二年。)烈公既卒,明年,大子喜出奔,立桓公,後二十年為三家所遷。是當時以桓公為未成君,故《紀年》用晉紀元蓋訖烈公。明年,桓公元年,即魏武侯之八年,則以魏紀元矣。《御覽》引晉烈公二十二年,知《紀年》用晉紀元訖於烈公之卒。《史記》索隱引魏武侯十一年、二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六年,而無七年以前年數,知《紀年》以魏紀元自武侯八年後始矣。’《輯校》以《御覽》所引《史記》為晉紀最後一條,其下即為魏紀。《存真》亦引《史記》此條,雲:‘誤衍一“二”字。’列於晉烈公十二年,因以魏紀始於武侯元年’。案所引《史記》決非《紀年》,原作‘二十三年’亦非‘二十二年’,詳本書附錄,不足以證魏紀起於何時。《晉書·束皙傳》:‘三家分[晉],仍述魏事。’束皙親預整理之役,當以其言為可據,魏紀應始於晉烈公十三年,即本條燕簡公十三年‘三晉命邑為諸侯’條。此說本甚分明,然以《存真》、《輯校》誤系此條於晉烈公九年,復見其後尚有烈公十一年、十二年諸條,遂避而不論,徒兢兢於魏武侯元年或八年為魏紀始年之爭。至於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所謂‘晉國滅,獨記魏事’,蓋以晉桓公之前,《紀年》仍記晉事,以後方獨記魏事,與諸書所引《紀年》之文亦合。《紀年》魏紀應從魏文侯四十三年開始,當週威烈王二十三年、晉烈公十三年,即《資治通鑑》之第一年,舊時所謂戰國之始。

  [二]《紀年》齊康公五年,田侯午生。《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晉烈公十二年,蓋誤以齊宣公卒年當烈公七年,見上。《輯校》改列於烈公十六年,是。此應列於魏文侯四十六年。

  [三]《紀年》雲:(魏文侯)五十年卒。《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烈公十五年,誤。案文侯初立在晉敬公六年,逾年改元,為敬公七年。敬公在位十八年,幽公亦十八年,合共三十六年,減六年則為三十年,是烈公元年為文侯之三十一年。由此下推十九年,文侯五十年卒時應在烈公二十年。

  [四]按《紀年》雲:(魏)武侯元年,封公子緩。 《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存真》雲:‘公子緩,武侯之子、惠成王之弟公仲緩也。’列於魏武侯元年。《輯校》以為系‘當作惠成王元年’,改列該年,非是,詳後。

  [五]《紀年》雲:魏武侯元年,當趙烈侯之十四年。《史記·魏世家》索隱

  [六]《紀年》雲:……(秦)敬公立,十二年卒,乃立惠公。《史記·秦本紀》索隱

  王劭按:《紀年》雲:……(秦)敬公立十三年,乃至惠公。《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隱

  案:《訂補》引《秦始皇本紀》索隱,誤為‘集解’,又改敬公立十三年’為‘十二年’,(諸本皆作‘十三年’,見《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六。)期與《秦本紀》索隱合。實則所謂‘十二年卒’,自敬公即位次年改元起算;所謂‘敬公立十三年’,乃自即位之年起算。十二年或十三年乃計算方法之異。《存真》列於魏武侯三年,《輯校》列於晉烈公十八年。案應列於魏武侯二年,當晉烈公二十二年。

  [七]《紀年》以孝公為桓公。《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史記·晉世家》:‘二十七年,烈公卒,子孝公頎立。’索隱:‘《系本》雲:孝公傾。《紀年》以孝公為桓公,故《韓子》有晉桓侯。’《存真》據此作‘【(魏武侯)七年,晉烈公卒,次桓公立】’,雲:‘桓公,《韓非子》作桓侯,《世本》作孝公傾,見《史記》索隱。’《輯校》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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