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是非辨析,為政之三
【原文】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譯文】 孔子説:“如果以刑法來施政,衡量標準就是是否受到刑法的處罰,公民只要能逃過刑法的處罰就不會為自己的犯罪感到恥辱;如果以德施政,衡量的標準就是是否守禮,只要不符合禮儀就會感到羞愧恥辱,自然就遵紀守法了。
【評析】這裏牽涉到一個事實犯罪和法律犯罪的問題,如果只強調以法治國,就會助長鑽法律空子的情況,比如説,我們明明知道某人犯罪了,但是因為沒有證據,就不能懲罰他。一個人明明犯了罪法律卻無能為力,這個人不但不會感到恥辱,相反還會引以為榮。因此,只靠法律,還是不能完全避免犯罪。
孔子認識到這一點,於是提出了更高的治理國家的辦法,不是用刑法來處罰或阻嚇犯罪,而是通過對公民的道德教育,讓公民不去犯罪,以犯罪為恥辱,防患於未然。應該説,這是對施政者的更高要求。
問題是,有一利必有一弊。如果過分強調以德治國,也會有問題,其一,將會出現許多“德”的要求,如果這些“德的要求”本身有問題,不但不能阻擋犯罪,有些德的本身也會構成犯罪,比如過去要求婦女守節的德的要求,那實際上是對婦女的一種犯罪性人身權益的侵害。其二,如果生活中有太多的“德的要求”,往往還會扼殺人的追求精神和獨立思考的精神,會構成制約人的發展和快樂的一種精神枷鎖。
因此,以德治國只能是一種輔助方式,根本的還是要依法治國,只有建立健全了一個社會的法制體系,道德觀念才可能得到確保。事實上我們無法想象在一個土匪橫行或軍閥混戰的社會,“德”可以行得通。
順便説一句,區分事實犯罪和法律犯罪的不同,以法律犯罪為懲罰依據,雖然可能會讓一些犯罪分子逃脱懲罰,但卻能最大程度保證涉嫌的無辜公民不被冤枉,因此是一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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